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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No. 1
  法律上指根據法律參加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公司、社團等。法人享有與其業務有關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區別於‘自然人’)。
fǎ rén fǎ rén
  指根據法律參加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公司、社團等
No. 3
  被法律承認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個人、團體、公司、夥伴以及其他合法實體
No. 4
  法律用語。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公民(自然人)相對。
No. 5
  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作為口語,有時將法人代表也稱為法人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産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傢(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傢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産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産,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産,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産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産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産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産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經濟百科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百科辭典
  faren
  法人
  legal person
    民事權利主體之一,與自然人相對,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或獨立支配的)財産,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特徵 根據各國民法的規定和學者的意見,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特徵:①按照法定程序設立,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法人的性質、目的、任務、活動方式可以不同,但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和要求設立,有的還須進行登記,才能取得權利主體的資格。法人還須設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機關,明確其職能權限、活動範圍與方式。②享有獨立的財産,作為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法人對自身財産享有獨立的所有權(例如資本主義國傢的公司企業,社會主義國傢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或獨立的支配權(例如國營企業、國傢機關對國傢提供財産的經營管理),非依法律不受第三人幹預。法人自身的財産必須與組成法人的個人的財産以及設立法人的國傢的財産嚴格分開。除法律規定外,國傢或法人的成員對法人的債務不負責任。③具備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例如通過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所有權、債權、承擔合同義務等。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法律後果的組織,例如合夥,不是法人
    關於法人的實質,歷來有三種主要學說:法人不是權利義務主體的“法人不存在說”;法人是虛擬實體的“法人擬製說”;法人是確實存在實體的“法人實在說”。後者為近代多數學者所采納。
    沿革與分類 雖在羅馬共和國時代,就承認國庫和地方政府可以自己的名義與其他民事權利主體訂立各種合同;在中國封建時代,以祠堂寺廟名義進行訴訟的也屢見不鮮,但它們在經濟活動中都未曾起重要作用。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單獨的自然人為了更好地進行生存競爭,在民事流轉中逐步聯合起來,從而出現了合夥、作坊、行會等組織形式。到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資本主義社會,纔出現了股份公司這種被視為典型的、完備的法人形式。在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等重要的民商立法中,對各種法人的法律地位都有明確的規定。蘇聯十月革命後,在列寧領導下製定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對法人制度也作了肯定。
    關於法人的分類,大陸法係國傢分為:以行使、分擔國傢統治權力的作用為目的的公法人與以經營私人事業為目的的私法人;由人員的集合成立的社團法人與由捐獻財産集合成立的財團法人;為謀取財産利益成立的營利法人與為謀求公共利益成立的公益法人。英美法係國傢分為:由多數人組成可永久存在的集體法人與由一人經擬製享有法人資格的獨任法人。在社會主義國傢,一般根據法人創立的不同,分為自願組成法人和國傢設立法人;根據法人創設目的的不同,分為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根據法人有無組織成員,分為社團法人和基金法人。基金法人是某些沒有組織成員、依靠損獻財産設立的法人,如根據個人捐贈成立的科學、 文教、 衛生、福利等基金組織。此外,還可根據法人的國籍和適用法律的不同,分為本國法人和外國法人
    法人的名稱、住所和分支機構 法人的名稱 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稱,作為特定化的標志,用以表明法人的目的、任務、活動範圍,便於該法人從事正常的民事流轉活動,以及人們對該法人進行識別與評價。法人對被批準使用的名稱,可以在牌匾、銀行帳戶、表簿、合同以及商品包裝等方面采用,享有專有權。如被他人假冒、盜用或以其他玷污榮譽等手段加以侵犯,法人有權通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製止這種侵犯行為並要求賠償因侵犯所造成的損失。
    法人的住所 通常是法人核準登記時的一項必
英文解釋
  1. :  person,  legal entity,  judicial person,  legal body
  2. n.:  commonalty,  corporate,  Corporation,  incorporation,  Legal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 fictitious person,  conventional person,  fictitious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3. adj.:  corporative
法文解釋
  1. n.  personne m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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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詞
法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