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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法人享有与其业务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区别于‘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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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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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团体、公司、伙伴以及其他合法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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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语。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公民(自然人)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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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作为口语,有时将法人代表也称为法人。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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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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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en
法人
legal person
民事权利主体之一,与自然人相对,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征 根据各国民法的规定和学者的意见,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①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的性质、目的、任务、活动方式可以不同,但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设立,有的还须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法人还须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机关,明确其职能权限、活动范围与方式。②享有独立的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对自身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企业,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的支配权(例如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对国家提供财产的经营管理),非依法律不受第三人干预。法人自身的财产必须与组成法人的个人的财产以及设立法人的国家的财产严格分开。除法律规定外,国家或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③具备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例如通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所有权、债权、承担合同义务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组织,例如合伙,不是法人。
关于法人的实质,历来有三种主要学说:法人不是权利义务主体的“法人不存在说”;法人是虚拟实体的“法人拟制说”;法人是确实存在实体的“法人实在说”。后者为近代多数学者所采纳。
沿革与分类 虽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就承认国库和地方政府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订立各种合同;在中国封建时代,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也屡见不鲜,但它们在经济活动中都未曾起重要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单独的自然人为了更好地进行生存竞争,在民事流转中逐步联合起来,从而出现了合伙、作坊、行会等组织形式。到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股份公司这种被视为典型的、完备的法人形式。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等重要的民商立法中,对各种法人的法律地位都有明确的规定。苏联十月革命后,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法人制度也作了肯定。
关于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分为:以行使、分担国家统治权力的作用为目的的公法人与以经营私人事业为目的的私法人;由人员的集合成立的社团法人与由捐献财产集合成立的财团法人;为谋取财产利益成立的营利法人与为谋求公共利益成立的公益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分为:由多数人组成可永久存在的集体法人与由一人经拟制享有法人资格的独任法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根据法人创立的不同,分为自愿组成法人和国家设立法人;根据法人创设目的的不同,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根据法人有无组织成员,分为社团法人和基金法人。基金法人是某些没有组织成员、依靠损献财产设立的法人,如根据个人捐赠成立的科学、 文教、 卫生、福利等基金组织。此外,还可根据法人的国籍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法人的名称、住所和分支机构 法人的名称 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作为特定化的标志,用以表明法人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便于该法人从事正常的民事流转活动,以及人们对该法人进行识别与评价。法人对被批准使用的名称,可以在牌匾、银行帐户、表簿、合同以及商品包装等方面采用,享有专有权。如被他人假冒、盗用或以其他玷污荣誉等手段加以侵犯,法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制止这种侵犯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犯所造成的损失。
法人的住所 通常是法人核准登记时的一项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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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rson, legal entity, judicial person, legal body
- n.: commonalty, corporate, Corporation, incorporation, Legal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 fictitious person, conventional person, fictitious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 adj.: corpo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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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ersonne m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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