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介紹:
民用航空器標志即我們常說的飛機號、機尾號、註册號,它是飛機的一個重要識別標志,在世界範圍內絶無重號,沒有這個編號的民用航空器是不允許作任何飛行,即使是剛出廠的新飛機,作試飛或是交接給客戶的轉場飛行等等。
民用航空器標志是有嚴格規定的,如何編排,如何在航空器上繪製等等,並不是哪一傢航空公司或是哪一個國傢隨意製定、更改的。
民用航空器標志分兩部分:
國籍標志(nationality mark)是識別航空器國籍的標志;
登記標志(rqistrati。n mark)是航空器登記國在航空器登記後給定的標志。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於1949年2月8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7《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這是一個國際標準。1981年7月30日通過了附件7的第4次修改、各締約國的規定如與附件7的規定有差異時,應通知國際民航組織備案認可,並在該附件7的附錄中加以說明。
1、國籍標志
國籍標志選定規則:國籍標志須從國際電聯(intelnationa1 telecommnication union)分配給登記國的無綫電呼叫信號中的國籍代號係列中選擇。須將國籍標志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2、共用標志
(1)由來: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於1969年1月23日通過了附件7第3次修改,並了同年5月對日生效、引進了“共用標志”、“並用標志登記當局”、“國際經營機構”等詞,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七十七條規定,預期不以國傢形式登記航空器的可以采用共用標志。
(2)共用標志的確定規則:共用標志須從國際電聯分配給國際民航組織的無綫電呼叫信號的代號係列中選定。由國際民航組織給共用標志登記當局指定共用標志.
例如,1983年間月2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會議决定,阿拉伯航空貨運公司(約旦和伊拉剋聯營)聯合登記的航空器具有共用標志4yb,由約旦保存並登記,承擔公約規定的登記國的責任。
3、登記標志
一般規定:登記標志須是字母、數字或者兩者的組合,列在國籍標志之後,第一位是字母的,則國籍標志與登記標志之間應有一短劃。
臨時登記標志:對於尚未取得國籍登記證的航空器。ccar-45部規定。當用於試驗和表演飛行,為支付出口的調機飛行(在國外交付時)以及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申請臨時登記標志。具有臨時登記標志的航空器不得從事客貨運輸及其他經營活動。
中國關於民用航空器標志的相關規定:
1.中國航空器的國籍標志:按照前面所列原則,我國選定拉丁字母“b”為中國航空器的國籍標志,並在我國恢復在國際民航組織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國際民航組織,得到了認可,已載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7的附錄中。
2.中國航空器的登記標志:由數位數字、字母或其組合而成,列在國籍標志b之後,兩者之間有一短劃、由於目前我國航空器登記標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數字,即登記標志的第一位是數字,與國籍標志之間有一短劃,與公約附件7的規定有差異,但登記標志第一位也可用字母,其前有一短劃,與附件7無差異。
3.按我國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定》,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在其外表標明規定的國籍、登記的標志。
國籍和登記標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標志(拉丁字母b)和登記標志(數個阿拉伯數字或者阿拉伯數字後綴拉丁字母)組成。在國籍標志(b)和登記標志(阿拉伯數字)之間有一短連接綫。
4.繪製標志必須符合規定:
(1)固定翼航空器的國籍和登記標志噴塗在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例或垂直尾翼兩側,以及右機翼的上表面、左機翼的下表面。
(2)旋翼航空器噴塗在尾梁兩例或垂直尾翼兩側。
(3)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適當位置繪製五星紅旗。
中國民航局衹對航空器國籍、登記標志進行管理和控製。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圖案(合航徽、彩條、公司名稱字樣)由企業自行確定,但需將設計圖以三面工程圖紙的形式上報民航局備案。
我國目前民用飛機的登記標志即註册編號比較混亂,以前曾有明確規定:註册編號是唯一的,即每個註册編號衹對應一架飛機。如果該機退役、失事過報廢等不能再使用,則此編號永遠空缺,不再編到其它飛機上。但現在此規定已更改,註册編號可重複使用,但仍遵循國際規定,不出現重號(同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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