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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傢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們黨解决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傢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傢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傢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结和共同繁榮的原則,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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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傢。遠在先秦時期,對不同的文化群體,就有了“東夷”、“西戎”、“南蠻”、“北狄”所謂“四夷”的劃分,有了“夷”“夏”分立的認識。這一認識起點也影響了以後的統治者。歷代封建王朝在對待少數民族的問題上,要麽采取武力徵繳,要麽實行懷柔羈縻,從來就沒有把各少數民族當作平等的一員來看待。在中國數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夷”“夏”分立的事實始終存在,以民族身份為界限的隔膜和歧視一直延續。以至於少數民族以武力臣服漢人,入主中原建立中央集權的政權,成為統治階級後,也未能泯滅他們在文化上的自卑心理。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不平等,互相隔閡和歧視一直是中國數千年來民族關係的主軸。
中國共産黨在處理中國的民族問題上,經歷了由主張“民族自决”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過程
誕生於20世紀初的中國共産黨,是一個以馬剋思列寧主義武裝起來的先進政黨。因此,在處理國內民族問題方面,中國共産黨也無一例外地接受了馬列主義在這方面的主張。中國共産黨成立之初,其對中國革命和社會的認識視野尚未及於民族問題。因此,在中共“一大”黨章裏並沒有關於中國民族問題的論述。到了“二大”的時候,中國共産黨纔提出瞭解决國內民族問題的主張。這當然不是中共已意識到了民族問題的重要性,而是完全源於共産國際的影響。中國共産黨此時確立的解决中國民族問題的主張,集中表現為強調“民族自决”,“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這顯然帶有蘇聯模式的痕跡,同時也是中國共産黨尚處於幼年時期,對中國歷史和國內民族情況的認知有限所致。在以後的革命實踐中,中國共産黨逐漸擴大了在中國民族問題上的認知視野,也意識到了堅持“民族自决”可能導致的民族分裂的危險,尤其是在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産黨親歷了日本帝國主義扶植傀儡政權,策劃內蒙古獨立的圖謀。因此,隨着革命形勢的變化,中國共産黨開始調整自己在民族問題上的綱領,不再強調“民族自决”和“獨立自治”。取而代之的是主張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
“毫無疑義,建立擁有清一色、統一的民族成分的自治州,哪怕是最小的自治州,對於消滅一切民族壓迫都是極其重要的。”
“正確解决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區域自治……,,區域自治不是把人們按民族劃分的,不是鞏固民族壁壘的,相反的,是打破這種壁壘,把居民統一起來,以便為實現另一種劃分即按階級劃分開闢道路的。區域自治是解决民族問題的一個必要條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衹限定於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自治地方的行政級別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樣,衹是名稱上有所不同,分別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相當於非自治地方的省、市、縣三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如廣西壯族自治區、臨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滿族自治縣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區域界綫的劃分、名稱的組成,由上級國傢機關會同有關地方的國傢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
同非自治地方一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權限和方式也與非自治地方無異,都要求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傢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50多年來,有力地維護了各民族的平等、團结和穩定,也促進了民族地區的發展,中國並沒有發生大的民族矛盾和衝突。這是有目共睹、無可辯駁的客觀事實。但同時也應該看到,這一制度也存在着若幹的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完善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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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7月20日,我國成立了第一個省級的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前夕,北京召開了有多個少數民族代表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正式確定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寫入《共同綱領》)解放後,我國又先後建立了4個省級自治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達到44個。1954年憲法以將其制度納入其中,成為我國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目前,中國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自治旗)。民族自治地方面積占國土總面積的64%,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達到44個,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76%。此外,還建立了1500個民族鄉,作為民族區域自治的補充形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迅速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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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它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
第三,民族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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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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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傢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结、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鞏固國傢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傢做主的權利。今後,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使這一制度在國傢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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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證明,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切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傢的法律和政策;必須大量培養少數民族的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須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精神,努力發展本地方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為國傢建設作出貢獻;國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在維護民族團结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國人民一道,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在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改革開放,沿着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建設團结、繁榮的民族自治地方,為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把祖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傢而努力奮鬥。
民族區域自治是以領土完整、國傢統一為前提和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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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五個民族自治區目前中國共有五個省級民族自治區(括號內為設立時間及行政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1947年5月1日,呼和浩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5年10月1日,烏魯木齊)
廣西壯族自治區 (1958年3月15日,南寧)
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10月25日,銀川)
西藏自治區 (1965年9月9日,拉薩)
民族自治區之最
面積最大的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平均海拔最高的是西藏自治區
人口密度最小的是西藏自治區
唯一臨海的是廣西壯族自治區
唯一沒有位於邊境綫上的是寧夏回族自治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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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zu quyu zizhi
民族區域自治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自治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在國傢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區劃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等。
民族區域自治是馬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與中國民族工作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産物。民族區域自治是無産階級在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傢中解决民族問題的一項重要政策。列寧認為,“如果不保證每一個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較大的特點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享受這種自治,那就不可能設想有現代的真正民主的國傢”(《列寧全集》第20捲,第30~31頁)。民族區域自治完全符合中國民族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情況。中國50多個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中,早已形成以漢族為主體的既雜居又聚居的局面。在長期歷史發展中,中國各族人民共同開發和建設了偉大的祖國,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民族文化,中國早就形成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傢。近百年來,國內各民族更是團结一致,共同戰勝了國內外敵人,獲得瞭解放。上述條件形成國內各民族團结合作的基礎。因此,根據中國民族歷史的發展、經濟、文化的發展和革命的發展,中國采取了最適當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采取聯邦製。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不僅使聚居的民族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而且使雜居的民族也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從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從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幾乎都成立了相當的自治單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權利。
早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産黨就提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1941年《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當時,中國共産黨和邊區政府領導蒙古族和回族人民,分別在關中地區的正寧縣建立了回民自治鄉,在城川縣建立了蒙古自治區。1947年,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實現和鞏固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结,形成和發展了民族平等、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得到貫徹,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建立起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195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歷次憲法都規定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如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傢。平等、團结、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憲法還專門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組織。根據憲法規定,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於1984年 5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該法除序言外,包括7章、67條。7章的內容是:總則,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係,上級國傢機關的領導和幫助,附則。這項法律是中國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基本法律。截至1984年5月,中國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16個,包括5個自治區、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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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regional autonomy of ethnic min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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