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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51年,歐洲一體化先驅讓·莫內和法國外長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1951年 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意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决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 。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裏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 ,(通稱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2年2月1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準,馬約於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嚮歐洲聯盟過渡。1999年1月1日起在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芬蘭、荷蘭、盧森堡、愛爾蘭、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個國傢開始正式使用,並於2002年1月1日取代上述11國的貨幣。
宗旨是促進:
①取消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壁壘;
②建立一個單一的對非成員國的商業政策;
③最終協調成員國之間的運輸係統、農業政策和一般經濟政策;
④取消私人和政府所采取的限製自由競爭的措施;
⑤保證成員國之間勞動力、資本和工商企業傢的流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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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歐有着共同的文化遺産和心理認同感,經濟發展水平相近,曾經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地區,具備一定的聯合基礎。
②近代以來,各國衝突了戰爭連綿不斷,西歐各國人民渴望和平和統一。
③二戰後西歐地位一落千丈,收到蘇美兩個超級大國的威脅和控製。
④西歐有識之士認識到,衹有消除仇恨和戰爭,走聯合發展道路,最終實現歐洲的統一,才能重塑昔日輝煌。
⑤西歐兩個大陸宿敵法德和解,為歐洲聯合奠定了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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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戰結束後不久的1952年,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組建了歐洲煤鋼共同體,1958年又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5年4月8日,六國簽署了布魯塞爾條約,上述三個共同體機構融為一體,統稱歐洲共同體。
此後,歐洲共同體經歷了五次擴大:
1973年,英國、丹麥和愛爾蘭加盟;
1981年1月1日,希臘成為歐共體第10個成員;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歐共體成員國增至12個;
1995年12月11日,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盟,使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特裏赫特“歐洲聯盟條約”形成的歐洲聯盟擴展至15國。
2002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召開的歐盟首腦會議决定結束與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剋、斯洛伐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這10個候選國的談判,正式邀請它們在2004年5月加入歐盟。
第五次東擴的規模和意義都遠遠超過前四次,它將使歐盟疆域面積從326萬增至450萬平方公裏增加37·8%,人口從3·78億增至4·53億增加19·8%,GDP總值從78081億增至83773億美元增加7·3%,貿易總額從39977億增至44263億美元增加10·7%,而年人均GDP從20533降至15436美元降低了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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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共體創始國為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國。1973年,丹麥、愛爾蘭和英國加入歐共體,1981年,希臘加入歐共體。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歐共體。1992年12月召開的歐共體愛丁堡首相會議决定,從1993年起開始與奧地利、瑞典、芬蘭並稍後與挪威就其加入歐共體的問題進行正式談判。1993年10月29日,歐共體布魯塞爾特別首腦會議計劃於1994年3月1日前結束談判,以使4國得以於1995年1月1日加入歐共體。
到2007年,歐盟27個成員國的名單:
比利時 荷蘭 盧森堡 法國 德國 意大利 丹麥 愛爾蘭 英國 葡萄牙 西班牙 希臘 奧地利 芬蘭 瑞典.
馬耳他 塞浦路斯 波蘭 匈牙利 捷剋 斯洛伐剋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立陶宛 斯洛文尼亞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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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的基礎文件《羅馬條約》規定其宗旨是: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建立不斷的、愈益密切的、聯合的基礎,清除分裂歐洲的壁壘,保證各國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和就業的條件,並通過共同貿易政策促進國際交換。在修改《羅馬條約》的《歐洲單一文件》中強調:歐共體及歐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實促進歐洲團结的發展,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歐共體下設:①理事會。包括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原稱部長理事會,是歐共體的决策機構,擁有歐共體的絶大部分立法權。由於馬約賦予了部長理事會以歐洲聯盟範圍內的政府間合作的職責,因此部長理事會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稱作歐洲聯盟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歐洲理事會即歐共體成員國首腦會議,為歐共體內部建設和對外關係製定大政方針。1974年12月歐共體首腦會議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腦會議制度化,並正式稱為歐洲理事會。1987年7月生效的《歐洲單一文件》中規定,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國傢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馬約則明確規定了歐洲理事會在歐洲聯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順序基本按本國文字書寫的國名字母排列。②委員會。歐洲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理事會作出的决定,嚮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歐共體日常事務,代表歐共體進行對外聯繫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由17人組成 ,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③歐洲議會。歐共體監督、咨詢機構。歐洲議會有部分預算决定權,並可以2/3多數彈劾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員共有518名,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蘭25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4名,丹麥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名。議長任期2年半 ,議員任期5年。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每月一次的議會例行全體會議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特別全體會議和各黨團 、委員會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④歐洲法院。歐共體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决在執行歐共體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⑤審計院。歐共體審計院成立於1977年10月,由12人組成,均由理事會在徵得歐洲議會同意後予以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共體及其各機構的賬目,審查歐共體收支狀況,並確保對歐共體財政進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為盧森堡。
此外,歐共體還設有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歐洲煤鋼共同體咨詢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等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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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共體還在政治和外交領域進行合作,提出西歐“用一個聲音說話”的口號,建立了歐洲議會和首腦會議的制度化機構——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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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共體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12國面積為236.3萬平方千米,人口3.46億。1992年歐共體12國國內生産總值為68412億美元(按當年匯率和價格)。歐共體是世界上最大的貿易集團,1992年外貿總額約為29722億美元,其中出口14518.6億美元,進口15202.7億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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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部建設方面,歐共體實行一係列共同政策和措施。
①實現關稅同盟和共同外貿政策。
1967年起歐共體對外實行統一的關稅率;
1968年 7月1日起成員國之間取消商品的關稅和限額,建立關稅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加入後,與其他成員國間的關稅需經過10年的過渡期後才能完全取消)。
1973年,歐共體實現了統一的外貿政策。馬約生效後,為進一步確立歐洲聯盟單一市場的共同貿易制度,歐共體各國外長於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國實行的6400多種進口配額,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護低科技産業的措施。
②實行共同的農業政策。
1962年7月1日歐共體開始實行共同農業政策。
1968年8月開始實行農産品統一價格 ;
1969年取消農産品內部關稅;
1971年起對農産品貿易實施貨幣補貼制度。
③建立政治合作制度。
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簽署,1987年生效的《歐洲單一文件》,把在外交領域進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歐共體條約。為此,部長理事會設立了政治合作秘書處,定期召開成員國外交部長參加的政治合作會議,討論並决定歐共體對各種國際事務的立場。1993年11月1日馬約生效後,政治合作制度被納入歐洲政治聯盟活動範圍。
④基本建成內部統一大市場。
1985年6月歐共體首腦會議批準了建設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
1986年2月各成員國正式簽署為建成大市場而對《羅馬條約》進行修改的《歐洲單一文件》。統一大市場的目標是逐步取消各種非關稅壁壘,包括有形障礙(海關關卡、過境手續、衛生檢疫標準等)、技術障礙(法規 、技術標準)和財政障礙(稅別、稅率差別),於1993年1月1日起實現商品、人員、資本和勞務自由流通。為此,歐共體委員會於1990年4月前提出了實現上述目標的282項指令。截至1993年12月10日,264項已經理事會批準,尚有18項待批。在必須轉化為12國國內法方可在整個聯盟生效的219項法律中,已有115項被12國納入國內法。需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1993年1月1日,歐共體宣佈其統一大市場基本建成,並正式投入運行。
⑤建立政治聯盟。
1990年 4 月,法國總統密特朗和聯邦德國總理科爾聯合倡議於當年底召開關於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同年10月,歐共體羅馬特別首腦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政治聯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歐共體有關建立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開始舉行。經過1年的談判,12國在1991年12月召開的馬斯特裏赫特首腦會議上通過了政治聯盟條約。其主要內容是12國將實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並將最終實行共同的防務政策。
此外還實行了共同的漁業政策、建立歐洲貨幣體係、建設經濟貨幣聯盟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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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共同農業政策是歐共體的另一項重要决定。
1.共同體內農産品自由流通和統一農産品價格。
2.共同體優先,及出口霍金漏鬥首先面對成員國。
3.建立共同農業基金,對共同農業政策實施共同財政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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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共體同世界上許多國傢和地區建立和發展了關係。至1993年,已有157個國傢嚮歐共體派駐外交使團,歐共體委員會也已在107個國傢及國際組織所在地派駐代表團。歐共體同其中的絶大多數國傢締結了貿易協定、經貿合作協定或其他協定,並與一些地區性組織建立了比較密切的關係。歐共體於1975年5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關係。
1989年6月5日歐洲共同體執行委員會發表關於中國局勢的聲明,“對於痛受折磨的北京人民遭到鎮壓表示遺憾”。“如果中國政府的政策開始走上一條使迄今為止奉行的開放和改革政策有夭折危險的道路的話,這種合作有永久性地受到影響的危險。並取消預定6月6日中國經貿部長鄭拓彬前來共同主持共同體中國聯合委員會的高級磋商會議。6日,歐洲共同體十二個成員國發表公報,強烈地譴責對和平的示威者采取的造成大批人員死亡的武力鎮壓”,“對中國發生的悲慘事件極為震驚”,並指出“嚴重的動亂仍在繼續”。呼籲“中國當局停止對北京和全國的沒有武裝的老百姓使用武力,立即着手尋求目前衝突的和平解决辦法”。並聲明,“同級人士之間的會見已經取消,共同體和中國之間的貿易將中斷”。
27日,第四十一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决定通過製裁中國的《關於中國的聲明》,主要措施包括:
在適當的國際機構內提出中國的人權問題;要求獨立觀察員能參加審判和探望犯人;
停止各成員國同中國的軍事合作和實行武器禁運;
中斷雙邊部長級和高級接觸;
推遲共同體及各成員國的新的合作計劃;
文化、科學和技術合作計劃僅限於在目前情況下還有意義的行動;
各成員國延長願意延期的中國學生的簽證;
推遲研究提供新貸款的要求和推遲研究世界銀行的新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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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
EuropeanCommunities
西歐國傢推行歐洲經濟、政治一體化,並具有一定超國傢機製和職能的國際組織。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總稱。又稱歐洲共同市場,簡稱歐共體。
成立和發展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R.舒曼提出歐洲煤鋼共同體計劃(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1951年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意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决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裏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2年2月1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準,馬約於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嚮歐洲聯盟過渡。
成員歐共體創始國為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國。1973年,丹麥、愛爾蘭和英國加入歐共體,1981年,希臘加入歐共體。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歐共體。1992年12月召開的歐共體愛丁堡首相會議决定,從1993年起開始與奧地利、瑞典、芬蘭並稍後與挪威就其加入歐共體的問題進行正式談判。1993年10月29日,歐共體布魯塞爾特別首腦會議計劃於1994年3月1日前結束談判,以使4國得以於1995年1月1日加入歐共體。
宗旨和組織機構歐洲共同體的基礎文件《羅馬條約》規定其宗旨是: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建立不斷的、愈益密切的、聯合的基礎,清除分裂歐洲的壁壘,保證各國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和就業的條件,並通過共同貿易政策促進國際交換。在修改《羅馬條約》的《歐洲單一文件》中強調:歐共體及歐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實促進歐洲團结的發展,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歐共體下設:①理事會。包括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原稱部長理事會,是歐共體的决策機構,擁有歐共體的絶大部分立法權。由於馬約賦予了部長理事會以歐洲聯盟範圍內的政府間合作的職責,因此部長理事會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稱作歐洲聯盟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歐洲理事會即歐共體成員國首腦會議,為歐共體內部建設和對外關係製定大政方針。1974年12月歐共體首腦會議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腦會議制度化,並正式稱為歐洲理事會。1987年7月生效的《歐洲單一文件》中規定,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國傢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馬約則明確規定了歐洲理事會在歐洲聯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順序基本按本國文字書寫的國名字母排列。②委員會。歐共體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理事會作出的决定,嚮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歐共體日常事務,代表歐共體進行對外聯繫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由17人組成,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③歐洲議會。歐共體監督、咨詢機構。歐洲議會有部分預算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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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zhou Gongtongti
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ies
簡稱歐共體。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總稱。它是西歐國傢推行歐洲經濟、政治一體化,並具有一定超國傢機製和職能的國際組織。
成立和發展 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R.舒曼提出“歐洲煤鋼共同體計劃”(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聯邦德國出於恢復經濟、打破戰後被分割占領局面的考慮,表示歡迎法國的建議。其他小國也紛紛擁護,1951年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意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 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 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决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又稱歐洲共同市場。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在創立歐洲共同體的過程中,比利時、荷蘭等小國起了推動作用,它們感到在經濟復蘇、科技發展的新時期,自己的力量薄弱,應當走聯合周圍國傢共同發展的道路。歐洲共同體曾3次擴大,1973年愛爾蘭、丹麥、英國加入;1981年希臘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到1990年歐共體共有12個成員國。
宗旨和組織機構 歐洲共同體的基礎文件《羅馬條約》規定其宗旨是: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建立不斷的、愈益密切的、聯合的基礎,清除分裂歐洲的壁壘,保證各國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和就業的條件,並通過共同貿易政策促進國際交換。在修改《羅馬條約》的《歐洲單一文件》中強調:“歐共體及歐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實促進歐洲團结的發展”,“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
組織機構有:①部長理事會,是共同體的决策機構,擁有絶大部分立法權,其下又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討論决定共同體的各項重要問題;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衹討論一些專門性問題。②歐洲理事會,即成員國首腦會議,自1975年起規定每年舉行2~3次會議,討論决定共同體內部建設、重要對外關係及重大國際問題,歐共體委員會主席參加會議。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設有秘書處。③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共同體條約和理事會作出的决定和規定,嚮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共同體各項日常事務,代表共同體對外聯繫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由17人組成,法國、聯邦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餘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④歐洲議會,是歐共體的監督、咨詢機構,有部分决定權,並可以 2/3多數彈劾委員會。其前身是1952年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時由6國組成的歐洲議會,1979年開始對議員進行直接普選。議員共有 518名,法國、聯邦德國、英國、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蘭25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4名,丹麥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 名。議長任期2年半,議員任期5年。議會共有18個委員會、8個議會黨團。全體會議一般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或盧森堡舉行。⑤歐洲法院,是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决在執行共同體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
此外,歐共體還設有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歐洲煤鋼共同體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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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C European Community, European Commission
- n.: European Communities (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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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共同體的官員 | 歐洲共同體與歐洲聯盟 | 歐洲共同體産品責任指令 | | 歐洲共同體社會黨聯盟 | 歐洲共同體審計法院 | 歐洲共同體自由民主改革黨聯盟 | | 歐洲共同體自由黨和民主黨聯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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