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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
  以立法手段防止植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措施。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 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 在国际文献上常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它们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曾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较大危害而又难于防治者;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等均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列出总的统一名目,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检疫检验按检验场所和方法可分为:入境口岸检验、原产地田间检验、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等。 隔离种植检验,是在严格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到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观察,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克服前两种方法的不足。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制进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处理。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则应在未传播前及时铲除。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项根本措施。
No. 2
  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的管理体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的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计划中唯一一项具体措施。但植物检疫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 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 在国际文献上常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植物检疫学:它是一门为保护植物的健康,阻止某些对植物(含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下同)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随植物或其他应检物调运而传播,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对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律、法规的科学。主要研究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生态学、流行学、防治学;研究它们的检验和检测技术及相关的杀灭与除害等检疫处理。因此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与法律、法规和与贸易密切相关的综合性科学,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新兴学科。它是与法律学、政治经济学、商品贸易学、植物学、动物学、昆虫学、生态学、微生物学、植物病理学、分子生物学、地理学、气象学、信息学等许多学科有关的一门学科。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它们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曾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较大危害而又难于防治者;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等均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列出总的统一名目,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检疫检验按检验场所和方法可分为:入境口岸检验、原产地田间检验、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等。 隔离种植检验,是在严格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到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观察,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克服前两种方法的不足。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制进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处理。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则应在未传播前及时铲除。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项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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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iwu jianyi
  植物检疫
  plant quarantine
    以立法手段防止在植物及其产品的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植物病原物、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障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林生产的安全和农产品贸易的信誉。一般由国家制定法律和设置专门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或过境)以及在国内运输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发现带有有害生物时,即采取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等安全措施。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又与植物保护的其他各类防治措施不同。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所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因而,一些国家常把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并列。同时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而往往在国际文献上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等当做植物检疫的同义词使用。
    起源与发展 植物检疫的传统概念,是从预防医学借用的。“检疫”(quarantine)一词的拉丁原文为quadra-ginta,本意是40天。1403年威尼斯共和国规定来自鼠疫流行地区的抵港船只必须滞留停泊40天,在此期间对船上全部人员进行强制隔离,以便使疾病通过潜伏期而得以表露,无病者才允许登陆。后quarantine就成为检疫的同义语。
    在农业上,防止病虫害传播的早期法规是1660年法国卢昂地区为了控制小麦秆锈病流行而提出的有关铲除小檗(小麦秆锈病菌的转主寄主)并禁止其输入的法令。19世纪40~70年代,由于一系列灾难性病虫的远距离传播,造成爱尔兰马铃薯晚疫病的大流行,葡萄白粉病、葡萄根瘤蚜和葡萄黑腐病的相继发生,以及为害柑橘的吹绵蚧从澳大利亚传入西欧等,逐渐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采用检疫措施以保护农业。1873年德国明令禁止美国的植物及其产品进口,以防止毁灭性的马铃薯甲虫传入。1877年英国也为此而颁布了禁令。随后,欧洲、美洲、亚洲其他一些国家以及澳大利亚等纷纷制定植物检疫法令,并成立了相应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制定了自己的植物检疫法规。
    检疫法规的制订与实施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这些有害生物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自然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的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除国家制订的法规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植物检疫法规,有综合的和单项的两种形式。
    检疫对象的确定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为害较大而目前又难于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蔓延的病、虫、杂草等,应确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是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是总的列出统一名单,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检疫检验 按检验的场所和方法可分为:①入境口岸检验。即对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在到达
英文解释
  1. :  plant quarantine
相关词
名词解释林业
包含词
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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