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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目錄
1 什麽是機構投資者
2 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
3 機構投資者特點
4 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
什麽是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註册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衆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傢,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傢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
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投資者。本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證券市場出現了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機構投資者市場份額70年代為30%,90年代初已發展到70%,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在我國,機構投資者近年來有所發展,但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所占比重仍然偏小。截至1997年底,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開戶數占總開戶數比例不到1%。為了改變這種投資者結構失衡的狀況,我國正采取措施,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逐步培育和規範發展機構投資者,發揮證券投資基金支撐市場和穩定市場的作用,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上半年,開元、金泰、興華、安信四傢證券投資基金相繼公開發行上市。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將是我國機構投資者獲得穩步發展的時期。
在我國發展的三個關鍵時間點
從機構投資者發展的歷程來看,有三個重要的時間點。
第一個是封閉式基金成立並開始運作的1998年3月。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引入了真正意義上具有專業優勢的機構投資者。
另一個重要的時間點是1999年三類企業資金和保險公司資金入市。其中保險公司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額增長了13倍,從開放初的14.79 億元上升到2001年的208.99億元。保險資金成為機構投資者最大的資金來源。
第三個關鍵的時間點是我國開放式基金成立的2001年9月底。自此,基金産品差異化日益明顯,基金的投資風格也趨於多樣化。
在我國市場上的作用
實證檢驗發現,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以後,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的波動性都發生了結構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發揮了穩定市場的功能,符合對機構投資者的預期。在機構投資者發展的過程中,每次的政策推進都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穩定作用。在幾個重要政策中,保險資金通過機構投資者間接入市對上海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對深圳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方面,在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上表現強度是有差距的:在深圳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近13個百分點的波動性;在上海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6個百分點的市場波動。
雖然機構投資者進入後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但總體上來說,機構投資者的進入降低了市場波動,衹是降低的幅度並沒有人們期望的那麽高。
我國完善及促進發展的着手點
尚福林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社會資金的投資和參與,同樣資本市場也能為社會資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一個平臺。完善鼓勵社會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的政策,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第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要進一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壯大基金的資産規模,要加快商業銀行設立證券基金的試點工作。目前,中國工商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經完成。同時,我們還要積極研究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試點,穩步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
第二,促進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在穩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要不斷擴大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資産比例和規模,並積極推動其他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
第三,要豐富市場投資産品,積極推動市場的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於不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産品。
第四,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第五,建立健全對基金管理公司等資産管理機構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製,保持這些管理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第六,繼續完善有利於各類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等等措施。
機構投資者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决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傢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絶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範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範。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傢和政府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含義比較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衹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2.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製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製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傢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於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註。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傢,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産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傢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産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傢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産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臺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範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範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嚮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産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産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産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範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傢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傢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産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範圍基本局限於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製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傢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傢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産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係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係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係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托(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托則是投資信托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3)風險投資信托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註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傢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衝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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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衆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傢,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傢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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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投資者。本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證券市場出現了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機構投資者市場份額70年代為30%,90年代初已發展到70%,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在我國,機構投資者近年來有所發展,但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所占比重仍然偏小。截至1997年底,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開戶數占總開戶數比例不到1%。為了改變這種投資者結構失衡的狀況,我國正采取措施,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逐步培育和規範發展機構投資者,發揮證券投資基金支撐市場和穩定市場的作用,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上半年,開元、金泰、興華、安信四傢證券投資基金相繼公開發行上市。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將是我國機構投資者獲得穩步發展的時期。
◆在我國發展的三個關鍵時間點
從機構投資者發展的歷程來看,有三個重要的時間點。
第一個是封閉式基金成立並開始運作的1998年3月。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引入了真正意義上具有專業優勢的機構投資者。
另一個重要的時間點是1999年三類企業資金和保險公司資金入市。其中保險公司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額增長了13倍,從開放初的14.79 億元上升到2001年的208.99億元。保險資金成為機構投資者最大的資金來源。
第三個關鍵的時間點是我國開放式基金成立的2001年9月底。自此,基金産品差異化日益明顯,基金的投資風格也趨於多樣化。
◆在我國市場上的作用
實證檢驗發現,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以後,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的波動性都發生了結構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發揮了穩定市場的功能,符合對機構投資者的預期。在機構投資者發展的過程中,每次的政策推進都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穩定作用。在幾個重要政策中,保險資金通過機構投資者間接入市對上海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對深圳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方面,在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上表現強度是有差距的:在深圳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近13個百分點的波動性;在上海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6個百分點的市場波動。
雖然機構投資者進入後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但總體上來說,機構投資者的進入降低了市場波動,衹是降低的幅度並沒有人們期望的那麽高。
◆我國完善及促進發展的着手點
尚福林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社會資金的投資和參與,同樣資本市場也能為社會資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一個平臺。完善鼓勵社會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的政策,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第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要進一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壯大基金的資産規模,要加快商業銀行設立證券基金的試點工作。目前,中國工商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經完成。同時,我們還要積極研究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試點,穩步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
第二,促進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在穩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要不斷擴大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資産比例和規模,並積極推動其他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
第三,要豐富市場投資産品,積極推動市場的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於不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産品。
第四,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第五,建立健全對基金管理公司等資産管理機構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製,保持這些管理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第六,繼續完善有利於各類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等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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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决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傢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絶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範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範。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傢和政府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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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比較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衹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2.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製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製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傢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於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註。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傢,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産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傢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産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傢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産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臺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範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範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嚮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産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産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産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範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傢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傢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産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範圍基本局限於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製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傢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傢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産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係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係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係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托(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托則是投資信托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3)風險投資信托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註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傢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衝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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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一份在美國出版的著名金融類雜志,主要探討基金、銀行或其他企業的投資、融資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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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衆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傢,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傢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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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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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機構投資者 | 均為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認可本地機構投資者機製 | 機構投資者集成風險管理理論方法研究 | 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關係研究 | 尚福林:將加大推動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工作力度 | 南京大學中國機構投資者研究中心 |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督察員指導意見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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