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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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公安部令第91號
  頒布日期:20061220  實施日期:20070401  頒布單位:公安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現發佈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嚮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係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群衆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緑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衹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係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嚮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件2)。
  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製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科目二考試項目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麯綫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科目三考試基本項目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綫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綫、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采取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佈,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嚮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嚮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纍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纍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决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决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嚮社會公佈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纍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傢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傢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後,公安部以前製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準駕車型及代號
  2.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4.考試車輛和考試場地要求
  5.科目二考試項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頒布單位】公安部
  【公安部令】2007年第91號
  【頒布日期】20061220
  【實施日期】2007040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現發佈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嚮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係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群衆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緑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衹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係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嚮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件2)。
  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製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科目二考試項目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麯綫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科目三考試基本項目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綫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綫、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采取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佈,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嚮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嚮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纍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纍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决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决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嚮社會公佈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纍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傢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傢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後,公安部以前製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1.準駕車型及代號
  附件1
  準駕車型及代號
  準駕車型代號準駕的車輛準予駕駛的其他
  準駕車型大型客車A1大型載客汽車A3、B1、B2、C1、C2、C3、C4、M牽引車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車列車
  B1、B2、C1、C2、C3、C4、M城市公交車A3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
  C1、C2、C3、C4 中型客車B1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C1、C2、C3、C4、M大型貨車B2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大、重、中型專項作業車C1、C2、C3、C4、M小型汽車C1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 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C2、C3、C4小型自動擋汽車C2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C3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C4三輪汽車C4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普通三輪摩托車D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三輪摩托車E、F普通二輪摩托車E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二輪摩托車F輕便摩托車F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M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N無軌電車有軌電車P有軌電車
  2.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附件2
  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科目一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2、交通信號及其含義;
  3、安全行車、文明駕駛知識;
  4、高速公路、山區道路、橋梁、隧道、夜間、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
  5、出現爆胎、轉嚮失控、製動失靈等緊急情況時的臨危處置知識;
  6、機動車總體構造、主要安全裝置常識、日常檢查和維護基本知識;
  7、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識,以及常見危險物品知識。
  (二)合格標準
  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駕駛機動車完成考試項目的情況;
  2、對機動車駕駛技能掌握的情況;
  3、對機動車空間位置判斷的能力。
  (二)考試項目
  基本考試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麯綫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6項。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轉彎、通過單邊橋、通過連續障礙;牽引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麯綫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通過連續障礙。其他考試項目隨機選取。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4項。小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必考項目:樁考、側方停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其他考試項目隨機選取。
  科目二考試應當先進行樁考。樁考未出現扣分情形的,補考或者重新預約考試時可以不再進行樁考。
  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項目,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三)合格標準
  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準。符合下列規定的,考試合格:
  1、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成績達到90分的;
  2、報考其他準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的。
  三、科目三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完成考試項目的情況;
  2、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情況;
  3、綜合控製機動車的能力;
  4、正確使用燈光、喇叭、安全帶等裝置的情況;
  5、正確觀察、判斷道路交通情況的能力;
  6、安全駕駛行為、文明駕駛意識。
  (二)考試項目
  基本考試項目:上車準備、起步、直綫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綫、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10項,必考項目:上車準備、起步、直綫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其中,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還應當進行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情況下考試;其他汽車準駕車型還應當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或者低能見度狀況下的考試。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增加汽車準駕車型的考試項目,確定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項目。
  (三)合格標準
  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準。符合下列規定的,考試合格:
  1、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成績達到90分的;
  2、報考其他準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的。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
  (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五)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綫、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挂警示標志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的;
  (十一)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十二)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二)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駕車低於規定最低車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貨運機動車車廂、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六)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七)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規定超車的;
  (九)不按規定讓行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挂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十三)逆嚮行駛的;
  (十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二)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標綫、警告標綫指示的;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
  (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五)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六)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九)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者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挂車的;
  (十)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十一)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十二)機動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係安全帶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摩托車後座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四)其他違反機動車載物規定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4.考試車輛和考試場地要求
  附件4
  考試車輛和考試場地要求
  一、考試車輛要求
  (一)大型客車:車長不小於9米的大型普通載客汽車;
  (二)牽引車:車長不小於12米的半挂汽車列車;
  (三)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於9米的大型普通載客汽車;
  (四)中型客車:車長不小於5.8米的中型普通載客汽車;
  (五)大型貨車:車長不小於9米,軸距不小於5米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
  (六)小型汽車:車長不小於5米的輕型普通載貨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小型普通載客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轎車;
  (七)小型自動擋汽車:車長不小於5米的輕型自動擋普通載貨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小型自動擋普通載客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自動擋轎車;
  (八)普通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或者普通側三輪摩托車;
  (九)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二輪摩托車。
  考試車應當設置明顯的考試用車標志,除三輪汽車和摩托車外的考試車應當安裝供考試員使用的副製動踏板和後視鏡裝置。
  其他考試用車的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二、考試場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試場所
  1、使用計算機係統隨機出題、考試,計算機考試係統與機動車駕駛證管理係統聯網;
  2、各考位之間設置有效的間隔設施;
  3、考試區域實行封閉式管理;
  4、設置有待考人員等候休息場所,配備必要的便民服務和交通安全宣傳設施。
  (二)科目二考試場地
  1、有滿足場內道路駕駛考試所需的設施及相應的標志、標綫;
  2、樁考場內地面平坦,坡度小於1%,附着係數大於0.40;
  3、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樁考應當使用計算機自動監控係統。
  (三)科目三考試道路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的考試道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用於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車單嚮流量每小時不少於60輛;
  2、考試路段起點和終點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每公裏設置里程標志;
  3、應當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以及人行橫道、註意行人、註意兒童、減速讓行、停車讓行等標志、標綫。
  其他準駕車型的科目三考試可以在場地道路上進行。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山區、涵洞、隧道等特點的科目三考試道路條件。
  5.科目二考試項目和操作要求
  附件5
  科目二考試項目和操作要求
  一、樁考
  (一)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車輛完成側方移位、倒車入庫和正確判斷車身空間位置的能力。
  1、圖形設計樁考1:普通汽車
  圖例:
  ○ 樁桿; ── 邊綫; 前進綫; ┄→倒車綫
  尺寸:
  (1)樁長:二倍車長;前驅動車,加50釐米;
  (2)樁寬: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中型客車為車寬加70釐米;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為車寬加60釐米;
  (3)路寬:車長的1.5倍;
  (4)起點:距甲庫外邊綫1.5倍車長。
  2、操作要求
  從起點倒入乙庫停正,再經過二進二退移位到甲庫停正,前進穿過乙庫至路上,倒入甲庫停正,前進返回起點。
  (二)牽引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牽引車前進、倒車和正確判斷車輪行駛軌跡以及在有限區域正確停靠車輛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圖例:樁考2:牽引車
  ○ 樁桿; ── 邊綫; 前進綫; ┄→倒車綫
  尺寸:
  (1)甲、乙庫長為整車長加1米,庫寬為整車寬的1.5倍;
  (2)甲庫四角設樁桿,乙庫在靠近甲庫的一角設樁桿;甲、乙庫之間相距2倍車長,分設在路中綫的兩側。
  2、操作要求
  從甲庫嚮前駛入乙庫停正,然後倒入甲庫內停正。
  (三)三輪汽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三輪汽車前進、倒車和正確判斷車輪行駛軌跡的能力。
  1、圖形設計
  樁考3:三輪汽車圖例:
  樁桿; ── 邊綫; 前進綫; ┄→倒車綫
  尺寸:
  樁間距為車長加40釐米;樁與邊綫的距離為車寬加30釐米。
  2、操作要求
  從起點繞樁前進駛出,再倒車繞樁反嚮駛回。
  (四)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控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麯綫行駛及轉彎的能力。
  1、圖形設計
  樁考4:摩托車類圖例:
  樁位; ── 邊綫; 前進綫
  尺寸:
  (1)樁與邊綫的距離為車寬加30釐米;
  (2)樁間距:普通和輕便二輪摩托車為車長加50釐米;正三輪摩托車為車長加40釐米;側三輪摩托車為車長加80釐米;
  (3)終止綫距最後一根樁桿3倍車長。
  2、操作要求
  從起點處起步按箭頭所示方向繞樁行駛至終點處停車。
  二、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坡道上駕駛車輛的技能,準確判斷車輛的位置,正確使用製動、擋位和離合器,以適應在上坡路段停車與起步的需要。
  1、圖形設計
  定點停車樁桿距坡底大於1.5倍車長,全坡長大於30米。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應通過視覺和感覺及時判斷坡道的坡度大小、長短及路寬等道路情況,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控製車輛平穩停車和起步。做到轉嚮正確,換擋迅速,操縱加速踏板、駐車製動器和離合器踏板的動作準確協調。
  三、側方停車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將車輛正確停入道路右側車位(庫)的技能。
  1、圖形設計
  側方停車圖例:
  樁桿; 前進綫;┄→倒車綫
  尺寸:
  (1)車位(庫)長:大型客車為1.5倍車長減1米,小型車輛為1.5倍車長加1米,其他車輛為1.5倍車長;
  (2)車位(庫)寬:車寬加80釐米;
  (3)車道寬:1.5倍車寬加80釐米。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不碰、擦庫位樁桿,車輪不軋碰車道邊綫、庫位邊綫的情況下,通過一進一退的方式,將車輛停入右側車位(庫)中。
  四、通過單邊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準確運用轉嚮、正確判斷車輪直綫行駛軌跡、操縱車輛不平行運行的能力。
  1、圖形設計
  通過單邊橋尺寸:
  (1)橋寬:20釐米;
  (2)橋高:小於等於車輛最小離地間隙,摩托車橋高為5釐米,小型汽車橋高為8釐米,其他汽車橋高為12釐米;
  (3)甲乙橋橫嚮間距:車輛輪距加1米;
  (4)甲乙橋縱嚮間距:牽引車挂車為2倍軸距,小型車輛為3倍軸距,其他車輛為2.5倍軸距;
  (5)橋面長度:1.5倍車輛軸距;
  (6)坡度:小於等於7%。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按規定的行駛方向,正確操縱轉嚮,將汽車的左、右側前後車輪依次平穩、順暢地駛過甲、乙兩橋;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用左、右後輪依次平穩、順暢地駛過甲、乙兩橋。
  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從橋上平穩、順暢通過。
  五、麯綫行駛麯綫行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縱轉嚮、控製車輛麯綫行駛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路寬:大型車輛為4米,小型車輛為3.5米,摩托車為2.5米;
  (2)半徑:大型車輛為12米,小型車輛為7.5米,摩托車為5米;
  (3)弧長:八分之三個圓周。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從彎道的一端前進駛入,減速換擋,以低擋低速從另一端駛出。行駛中不得軋彎道邊緣綫,轉嚮自如。
  六、直角轉彎直角轉彎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急彎路段駕駛車輛時,正確操縱轉嚮、準確判斷車輛內、外輪差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路長:大於等於1.5倍車長;
  (2)路寬:小型車輛為軸距加1米,半挂牽引車為牽引車軸距加3米,其他車輛為軸距加50釐米。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按規定的綫路低速行駛,由左嚮右或者由右嚮左直角轉彎,一次通過,中途不得停車。
  七、限速通過限寬門限速通過限寬門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定車速下對車身位置的正確判斷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路寬:大於等於7米;
  (2)門寬:車寬加60釐米。
  設置:
  共設置三個限寬門,三門之間各相距3倍車長,1、3兩門設置於正對位置,2門與1、3門偏移一個門寬位置。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以不低於20公裏/小時的速度,從三門之間穿越,不得碰擦懸桿。
  八、通過連續障礙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通過連續障礙時,對車輪行駛軌跡和內、外輪差的判斷能力。
  1、圖形設計
  通過連續障礙尺寸:
  (1)路寬:7米;
  (2)圓餅直徑:70釐米,B、C、D、E圓餅中心點偏離路中心綫1米;
  (3)餅高:小於車輛最小離地間隙;小型車輛6釐米,其他車輛10釐米;
  (4)圓餅間距:指相鄰兩塊圓餅中心點投影在路中心綫上之間的距離;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所考核的圓餅間距為2倍車輛最前輪軸至最後輪軸距,牽引車圓餅間距為1.5倍軸距(軸距是牽引車前軸至挂車最後軸的軸距),其他汽車圓餅間距為2.5倍的車輛軸距。
  圓餅數量:牽引車衹設A、B、C三個圓餅,其他車輛設置六個圓餅。
  2、操作要求
  除小型車輛用一擋外,其他車輛用二擋(含)以上擋位,將車騎於圓餅之上通過,車輪不得碰、擦、軋圓餅,並且不得超、軋兩側路邊緣綫。
  九、百米加減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操縱車輛擋位的熟練程度。
  1、圖形設計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由起點綫起步,在百米內完成從最低擋逐級加至最高擋,再從最高擋逐級減至二擋。
  十、起伏路駕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平順通過起伏路面的能力。
  1、圖形設計
  尺寸:
  (1)頂寬、底寬:車輪直徑加60釐米;
  (2)深度、高度:大型客車、小型車輛為6釐米,其他車輛為12釐米。
  設置:
  (1)凹路面的α角小於車輛離去角,凸路面的β角小於車輛接近角;
  (2)凹路面的深度和凸路面的高度要小於車輛的最小離地間隙。
  2、操作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至起伏路面前20米內製動減速,使用低速擋或者半聯動平穩安全地通過起伏路段。
  6.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
  附件6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
  一、綜合評判標準
  (一)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不合格
  1、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戴安全頭盔;
  2、不按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綫或者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3、車輛行駛中騎軋車道中心實綫或者車道邊緣實綫;
  4、車速超過限速規定;
  5、起步時車輛後溜距離大於30釐米;
  6、車輛行駛方向控製差;
  7、駕駛汽車雙手同時離開轉嚮盤;
  8、單手控製轉嚮盤時,不能有效、平穩控製行駛方向;
  9、換擋時低頭看擋或者連續兩次換擋不進;
  10、製動、加速踏板使用錯誤;
  11、行駛中空擋滑行;
  12、視綫離開行駛方向超過2秒;
  13、行駛中不能保持安全距離和安全車速;
  14、爭道搶行,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15、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
  16、不按考試員指令駕駛;
  17、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考試員認為影響安全駕駛的;
  18、駕駛摩托車時手離開轉嚮把;
  19、二輪摩托車在行駛中左右搖擺或者腳觸地;
  20、摩托車製動時不同時使用前、後製動器;
  21、不能熟練掌握牽引車與半挂車安全連接方法。
  (二)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起步、轉嚮、變更車道、超車、停車前不使用轉嚮燈;
  2、將車輛停在人行橫道、網狀綫內等禁止停車區域;
  3、起步時車輛後溜,但後溜距離小於30釐米;
  4、長時間騎軋車道分界綫行駛;
  5、轉彎時,轉、回方向過早、過晚,或者轉嚮角度過大、過小;
  6、不主動避讓行人、非機動車;
  7、對可能出現危險的情形未采取減速、鳴喇叭等安全措施。
  (三)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轉嚮、變更車道、超車、停車前,開轉嚮燈少於3秒即轉嚮;
  2、駕駛姿勢不正確;
  3、操縱轉嚮盤手法不合理;
  4、選擇擋位不當,造成車輛低擋高轉速行駛或者車輛抖動;
  5、起步挂錯擋,不能及時糾正;
  6、換擋時發生齒輪撞擊;
  7、遇情況時不會合理使用離合器半聯動控製車速;
  8、因操作不當造成發動機熄火一次;
  9、不能根據交通情況合理使用喇叭;
  10、不能根據交通情況合理選擇行駛車道或者行駛速度;
  11、製動不平順;
  12、通過積水路面遇行人、非機動車時,有不減速等不文明駕駛行為。
  二、科目二考試項目分類評判標準
  (一)樁考
  1、不按規定路綫、順序行駛,不合格;
  2、碰擦樁桿,不合格;
  3、車身出綫,不合格;
  4、移庫不入,不合格。
  (二)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
  1、車輛停止後,汽車前保險杠或者摩托車前軸未定於樁桿綫上,且前後超出50釐米,不合格;
  2、車輛停止後,汽車前保險杠或者摩托車前軸未定於樁桿綫上,且前後不超出50釐米,扣20分;
  3、車輛停止後,車身距離路邊緣綫30釐米以上,扣20分。
  (三)側方停車
  1、車輛在入庫停止後,車身出綫,不合格;
  2、碰擦樁桿,不合格;
  3、行駛中輪胎觸軋車道邊綫,扣10分。
  (四)通過單邊橋
  1、其中有一車輪未上橋,每次扣20分;
  2、已騎上橋面,在行駛中出現一個車輪掉下橋面,每次扣10分。
  (五)麯綫行駛
  1、車輪駛出邊緣綫,不合格;
  2、車輪軋路邊緣綫,每次扣20分。
  (六)直角轉彎
  1、車輪觸軋突出點或者駛出邊緣綫,不合格;
  2、車輪軋道路邊緣綫,每次扣20分;
  3、藉助倒車完成,每次扣10分。
  (七)限速通過限寬門
  1、時速低於20公裏/小時通過,不合格;
  2、不按規定路綫、順序行駛,不合格;
  3、每碰擦一次限寬門懸桿,扣20分。
  (八)通過連續障礙
  1、不按規定路綫行駛的,不合格;
  2、車輪駛出邊緣綫,不合格;
  3、車輪軋路邊緣綫,每次扣20分;
  4、軋一個圓餅,扣20分;
  5、碰、擦一個圓餅,扣10分。
  (九)百米加減擋
  1、在百米內未完成規定加、減擋的,不合格;
  2、越級換擋,扣10分。
  (十)起伏路駕駛
  1、通過起伏路面時,車速控製不當,車輛嚴重跳躍,不合格;
  2、通過起伏路面前不減速,扣10分;
  3、通過起伏路面前過早減速,扣5分。
  三、科目三考試項目分類評判標準
  (一)上車準備
  1、不繞車一周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不合格;
  2、打開車門前不觀察後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二)起步
  1、製動氣壓不足起步,不合格;
  2、車門未關閉起步,不合格;
  3、起步前,未通過後視鏡並嚮左方側頭,觀察左、後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4、啓動發動機時,變速器操縱桿未置於空擋(或者P擋),扣10分;
  5、發動機啓動後,不及時鬆開啓動開關,扣10分;
  6、不鬆駐車製動器起步,扣10分;
  7、道路交通情況復雜時起步不能合理使用喇叭,扣10分;
  8、起步時車輛發生闖動,扣10分;
  9、起步時,加速踏板控製不當,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扣5分;
  10、啓動發動機前,不調整駕駛座椅、後視鏡、檢查儀表,扣5分。
  (三)直綫行駛
  1、方向控製不穩,不能保持車輛直綫運動狀態,不合格;
  2、遇前車製動時不采取減速措施,不合格;
  3、超過20秒不通過後視鏡觀察後方交通情況,扣10分;
  4、不瞭解車輛行駛速度,扣10分;
  5、未及時發現路面障礙物,未及時采取減速措施,扣10分。
  (四)變更車道
  1、變更車道前,不通過內、外後視鏡觀察後方道路交通情況,不合格;
  2、變更車道時,判斷車輛安全距離不合理,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3、連續變更兩條以上車道,不合格。
  (五)通過路口
  1、通過路口前未減速慢行,不合格;
  2、直行通過路口不觀察左、右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3、轉彎通過路口時,未觀察側前方交通情況或未通過內、外後視鏡觀察側、後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4、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將車輛停在路口內等候,不合格;
  5、不按規定避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不合格;
  6、左轉通過路口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不合格。
  (六)通過人行橫道綫、學校區域和公共汽車站
  1、不觀察左、右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2、不按規定減速慢行,不合格;
  3、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不合格。
  (七)會車
  1、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綫的道路上會車時,不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不合格;
  2、會車睏難時不讓行,不合格;
  3、橫嚮安全間距判斷差,緊急轉嚮避讓相對方向來車,不合格。
  (八)超車
  1、超車前不通過內、外後視鏡觀察後方和左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2、超車時機選擇不合理,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3、超車時未與被超越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不合格;
  4、超車後急轉嚮駛回本車道,妨礙被超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5、從右側超車,不合格;
  6、當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具備讓車條件不減速靠右讓行,扣10分。
  (九)靠邊停車
  1、停車前,不通過內、外後視鏡觀察後方和右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2、停車後,車身超過道路右側邊緣綫或者人行道邊緣,不合格;
  3、停車後,在車內開門前不側頭觀察側後方和左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4、停車後,車身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綫或者人行道邊緣大於30釐米,扣20分;
  5、停車後,未拉緊駐車製動器,扣20分;
  6、拉緊駐車製動器前放鬆行車製動踏板,扣10分;
  7、下車後不關車門,扣10分;
  8、下車前不將發動機熄火,扣5分;
  9、夜間在路邊臨時停車不關閉前照燈或不開啓警示燈,扣5分。
  (十)掉頭
  1、不能正確觀察交通情況選擇掉頭時機,不合格;
  2、掉頭地點選擇不當,不合格;
  3、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合格。
  (十一)夜間行駛
  1、不能正確開啓燈光,不合格;
  2、同方向近距離跟車行駛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3、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製的路口時,不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不合格;
  4、會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不合格;
  5、在路口轉彎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6、超車時未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提醒被超越車輛,不合格;
  7、對低能見度道路情況判斷差,不合格;
  8、在有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