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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部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規定,駕照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准將全國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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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2、交通信號及其含義;
3、安全行車、文明駕駛知識;
4、高速公路、山區道路、橋梁、隧道、夜間、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
5、出現爆胎、轉嚮失控、製動失靈等緊急情況時的臨危處置知識;
6、機動車總體構造、主要安全裝置常識、日常檢查和維護基本知識;
7、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識,以及常見危險物品知識。
(二)合格標準
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科目二、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駕駛機動車完成考試項目的情況;
2、對機動車駕駛技能掌握的情況;
3、對機動車空間位置判斷的能力。
(二)考試項目
基本考試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麯綫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6項。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轉彎、通過單邊橋、通過連續障礙;牽引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麯綫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通過連續障礙。其他考試項目隨機選取。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4項。小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必考項目:樁考、側方停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其他考試項目隨機選取。
科目二考試應當先進行樁考。樁考未出現扣分情形的,補考或者重新預約考試時可以不再進行樁考。
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項目,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三)合格標準
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準。符合下列規定的,考試合格:
1、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成績達到90分的;
2、報考其他準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的。
科目三、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完成考試項目的情況;
2、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情況;
3、綜合控製機動車的能力;
4、正確使用燈光、喇叭、安全帶等裝置的情況;
5、正確觀察、判斷道路交通情況的能力;
6、安全駕駛行為、文明駕駛意識。
(二)考試項目
基本考試項目:上車準備、起步、直綫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綫、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10項,必考項目:上車準備、起步、直綫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其中,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還應當進行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情況下考試;其他汽車準駕車型還應當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或者低能見度狀況下的考試。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增加汽車準駕車型的考試項目,確定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項目。
(三)合格標準
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準。符合下列規定的,考試合格:
1、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成績達到90分的;
2、報考其他準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的。
道路駕駛考試項目
一、通過連續障礙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通過連續障礙時,對各車輪行駛軌跡和內輪差位置的判斷能力。
(一)圖形設計:
路寬=7米,圓餅直徑=0.7米,b、c、d、e圓餅中點偏離路中心綫1米;
餅高<車輛最小離地間隙,通常小型車輛6釐米,其他車輛10釐米。
圓餅間距為相鄰兩塊圓餅中心點投影在路中心綫上之間的距離;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所考核的圓餅間距為2倍車輛最前輪軸至最後輪軸距,小型汽車為2.5倍的車輛軸距。(牽引車考試衹設a、b、c三餅,圓餅間距為1.5倍軸距,軸距是牽引車前軸至挂車最後軸的軸距)
(二)通過要求:
該路段共設置6(3)塊圓餅,要求除小型車用一檔外,其他車型駕駛用二檔(含)以上檔位車速,將車騎於圓餅之上通過,車輪軌跡不得碰、擦、軋圓餅,並且不得超、軋兩側路邊緣綫。
二、通過單邊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對所駕駛的車輛,能準確運用方向,並對所有車輪位置的直綫行駛軌跡的正確判斷和掌握車輛不平行運行技術。
(一)圖形設計:
橋寬=0.2m(體現抓大放小的原則);橋高≤車輛最小離地間隙,通常小型車輛橋高=0.08m,其他車輛橋高=0.12m;
甲乙橋錯位=車輛輪距+1m;
甲乙全橋間距:牽引車挂車為2倍軸距,小型車輛3倍軸距,其他車輛2.5倍軸距;
橋面長度=1.5倍車輛軸距;坡道≤7% 。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要正確掌握方向,將甲、乙兩橋分別用左、右邊輪軋於輪下,平穩、順暢通過。小型車輛使用一檔(含)以上檔位,其他車用二檔(含)以上檔位。
三、直角轉彎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急彎路段能迅速運用方向並對車輛內、外輪差距進行正確判斷。
(一)圖形設計:
路長≥1.5倍車長;
路寬:小型車輛為1軸距+100cm,半挂牽引車路寬為牽引車軸距+3m,其他車輛為1軸距+50cm。
二)通過要求:
用低速按規定的綫路行駛,一次不停車完成,車輛可以由左嚮右或由右嚮左直角轉彎通過。
四、側方停車位
目的:讓機動車駕駛人掌握將整車正確停於路右車位(庫)中的技能,以適應日常駕駛生活中臨時停車的需要。
(一)圖形設計:
車位(庫)長:大型客車為1.5倍車長減1m,小型車輛為1.5倍車長加1m,其他車輛為1.5倍車長;
車位(庫)寬=車寬+80cm;車道寬=1.5倍車寬+80cm。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不碰、擦庫位樁桿,車輪不軋碰車道邊綫、庫位邊綫的情況下,通過一進一退的方式,將整車移入右側庫位中。
五、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上坡路段駕禦車輛的能力,正確地在固定地點靠邊停穩車輛,以準確使用檔位和離合器的能力,以適應在上坡路段等候放行時的操作需要。
(一)圖形設計:
定點停車樁桿距坡底>1.5倍車長,全坡長>30m。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應通過視覺和感覺及時判斷坡道的陡坦、長短及路寬等道路情況,采取恰當操作方法,控製車輛平穩停車和起步。做到轉嚮正確,換檔迅速,方向、製動、離合器三者配合準確協調。
六、限速通過限寬門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定車速下對車身位置的正確判斷能力。
(一)圖形設計:
路寬≥7m,門寬=車寬+60cm,共設置連續三個限寬門,三門之間各相距3倍車長,1、3兩門設置於同一水平位置,2門與1、3門交錯一個車寬位置。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應駕駛車輛將車速控製在不低於20公裏/小時,將車輛從三門之間穿越,不得碰擦門懸桿。
七、百米加減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對車輛檔位的熟練掌握
(一)圖形設計:
(二)通過要求:
車輛由百米起點綫處起步,在百米內完成從最低擋逐級到最高擋的加速,以及再從最高擋逐級到二擋的減速過程。
八、起伏路駕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掌握起伏路的駕駛要領和對起伏路面進行正確判斷的能力,並做到製動、離合器、擋位三者配合適當。
(一)圖形設計:
通常情況下,頂寬、底寬為車輪直徑加60cm;
深高度:大型客車、小型車輛為6cm,其他車輛為12cm
設置時,應根據所通過車輛的離去角和接近角,在設置障礙時,要保證α角小於離去角,β角小於接近角。同時,設置障礙的深度和高度要小於車輛的最小離地間隙。
(二)通過要求:
車輛正常行駛在障礙物前20米內製動減速,用低速檔或使用半連動通過,保證車輛平穩安全地通過障礙。
九、麯綫行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方向的運用與對車輪軌跡運行的掌握
(一)圖形設計:
路寬:大型車輛為4米,小型車輛為3.5米;
半徑:大型車輛為10米,小型車輛為7.5米;
弧長:八分之三個圓周。
(二)通過要求:
車輛從彎道的一端前進駛入,減速換擋,以低擋低速從另一端駛出。行駛中不得擠軋路邊緣綫,方向運用自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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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
又分為上坡起步、平路起步和下坡起步。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有一套統一的步驟:
1、 上車後調整坐位,係安全帶。
2、 左腳踩下離合器,挂一檔。
3、 打左轉嚮燈,按喇叭示意。
4、 右腳踩油門,左腳慢慢擡起離合器,左手穩住方向盤,右手握住手動剎車前端;待聽到油門聲音由“高昂”轉變到“沉穩”的時候,迅速放下手動剎車。
註意:
1) 在踩油門、並慢慢擡起離合器時,要仔細聽油門發出的聲音。在擡離合器期間,總共有三種聲音:“高昂”、“沉穩”、“低沉”。當聽到很“高昂”的聲音時,說明離合器與變速器處於分離狀態,變速器不能傳遞動力;當聽到“沉穩”的聲音時,說明離合器與變速器剛好相接,但又沒有完全接合;而當聽到“低沉”的聲音時,說明離合器與變速器完全接合。在“高昂”聲時,離合器擡起的這段距離是空行程,擡起的速度可以快一點,不會影響起步的平穩性;而在“沉穩”、“低沉”聲時,擡離合器的速度一定要放慢。
2) 平路起步和下坡起步可以先放下手動剎車,再踩油門、擡離合器;而上坡起步衹能在聽到油門聲音變為“沉穩”時,纔可以放下手動剎車,否則會出現車子後溜的情況。
3) 平路起步和下坡起步時,加一點點油就可以完成起步;而上坡起步需要根據坡度的大小决定踩油門力度的大小:坡度越大,加油的力度越大。
4) 無論是在起步或行駛過程中,區分這三種狀態非常重要。起步時,尤其是上坡起步,如果在“高昂”聲中就放下手動剎車,車子會後溜;如果已發出“低沉”聲,仍未放下手動剎車,車子會熄火;衹有在“沉穩”聲中放下手動剎車,車子纔不會後溜、也不會熄火。而在行駛過程中,半離合的正確使用與否取决於能否區分這三種狀態。
5) 在放下手動剎車瞬間,暫時穩住離合器(不要繼續嚮上擡),並多加點油,以避免車子發抖,出現不平穩的現象。
6) 下坡起步時,如果車子已經熄火,而坡度較大,可以在不打火的情況下直接挂三檔,鬆剎車,起步。通過車輪轉速的加快,車子可以自動打火。
百米加減檔
c照駕駛的車一般有四個檔位,其中一、二檔稱為低速檔,三、四檔成為高速檔。車子完全停下後的起步一般用一檔,起步加油後可以迅速換到二檔,加油提速後纔可以換到三檔,之後加油就可以換到四檔;減檔必須先踩剎車降速,再踩離合器減檔。
在加減檔過程中,有“一快三慢”:快速踩下離合器、慢慢擡起離合器(分空行程和非空行程,在空行程時要快擡,而在非空行程時必須慢擡)、慢慢加油、慢慢鬆油。
值得註意的是,當準備換檔時,先要慢慢鬆油(意味着不要加油),但當踩下離合器時,如果油門沒有鬆完,仍然可以立刻擡起油門,這不會影響車子的平穩性;由於車已處於行駛狀態,擡離合器的總體速度可以比起步時稍微快些;在迅速踩離合器、換檔後,最好能快速擡過離合器的空行程,避免加空油,因為在換檔後加油的動作要快,否則車子可能失去動力,但加油的力度不能過猛,衹能視路況而定,或是穩住油門,或是由小到大加油。
下坡加檔,可以不加油,直接加檔,檔位越高,車行速度越快,需要用剎車控製車速。
上坡加檔,必須加足油,在車子提速後才能加檔,但最好能在上坡前或上坡後加檔,而不在上坡中加檔。
在行駛過程中,如遇到轉彎,必須減速,最好用二檔;如果用三、四檔轉彎,須帶剎車降速再轉彎;轉彎後在感覺車快沒動力時要迅速加油。轉彎必須提前打轉彎燈,並行駛到相應的准許轉嚮的道路上,左轉彎要轉大彎,右轉彎轉小彎。
如遇前方緊急情況,該停車時必須立刻停車。
如遇前方窄路會車,在估計不能以常數或加速通過時,也必須立刻減速;但若估計能加速通過,就必須快速提速,並掌握好方向迅速通過。
如遇上坡堵車,要用半離合控製車速和車的動止;半離合也就是在聽到“沉穩”聲音時,離合器的擡至點,在此點上,車不會前行也不會後溜;若要車前行,在加點油的同時再擡點離合器即可;若要車停下,就往下壓一點離合器;若用剎車控製車的動止,當右腳從剎車快速換到油門上時,左腳要快速擡過離合器的空行程。如果沒有一步到位地壓到半離合點上,發現車還在前行,就再往下壓點離合,若車往後溜,就嚮上擡點離合。
如遇下坡堵車,在踩離合的同時,用剎車控製車的動止即可。
如遇中途停車,要先用剎車降速,感覺車速很慢或車已經開始抖動時,迅速踩下離合器,鬆一點剎車(所謂的“力鬆腳不鬆”),使車能在其行駛慣性用完的情況下自動停下,再踩完剎車。
停車
停車也分上坡停車、下坡停車和平路停車。停車的統一步驟:
1、 打右轉嚮燈;
2、 踩剎車降速;
3、 嚮右打方向盤,盡可能使車靠近路緣,之後回方向盤;
4、 踩離合器,踩剎車;
5、 拉手動剎車,挂空擋,鬆離合器,鬆剎車,回轉嚮燈。
註意:
1) 上坡停車前,如果用的是二檔,需要加點油,把車擺到較理想的停車位置時,再鬆油停車,因為二檔的動力不夠,不能靠慣性停車;但如果用的是三檔或四檔,車速較快,仍要用剎車降速,再靠慣性迅速擺車、停車。
2) 下坡停車和平路停車,都要先用剎車降速,再擺車停車。
3) 擺車停車過程:要先踩剎車降速,再打方向盤,待車快靠近路緣時,回方向,接着再降速(這時車速已經很慢了),踩離合,再次嚮右打方向,將車調整到停車的理想位置,再回方向,待車直行時,再踩完剎車。
4) 定點停車(下坡和平路),要先靠邊,再定點。具體來說,在離定點處20m左右迅速將車速慢下來,並盡量使車靠邊(離路緣30公分以內),慢慢嚮前滑行,再在車頭到達定點處時迅速踩完剎車。如遇上坡定點停車,這是難中之難。雖然具體操作與前類似,但要根據車速正確估計降速靠邊的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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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座椅要調好,操作舒暢又輕鬆;
穩搓油門、輕快剎車、穩擡離合;
離合擡起需講究,腳臂上擡快又穩;
快擡觸點要穩住,接合平穩纔鬆開;
原地調頭挂1檔,離合鬆壓調快慢;
雙手平把方向盤,左手稍稍放上點;
雙手輕扶方向盤、左壓右按改方向;
嚮左轉嚮右手主,左手衹作輔助用;
嚮右轉嚮左手推,右手輔助把忙幫;
左右拇指朝嚮前,恰似左右兩前輪;
以人為中心,左邊60左前輪,右邊80右輪心;
視綫最近地橫綫、距離車頭約2米;
駕座距離車頭約2米、右臉感覺是車中;
車輛外寬1米7,加上倒車鏡2米2;
拐彎視點稍上移,避免後輪過綫溝;
路寬路直視綫遠,路窄方向提前調;
離合檔位手腳配,腳重手輕次序清;
轉速高於800轉,剎車不需踩離合;
轉速低於800轉,踩下離合不熄火;
輕鬆玩轉手動擋:選車、維護、駕駛全攻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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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71號令)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嚮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係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群衆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緑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衹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係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嚮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後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製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佈,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嚮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嚮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纍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纍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决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决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嚮社會公佈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纍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傢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傢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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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3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公安部令第29號)、1999年12月9日公佈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公安部令第45號)、2003年8月29日公佈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 30日前公安部發佈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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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嚮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係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係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係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群衆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緑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衹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係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嚮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件2)。
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製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科目二考試項目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麯綫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科目三考試基本項目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綫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綫、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采取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佈,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嚮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嚮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嚮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衹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纍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纍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决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决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嚮社會公佈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纍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傢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傢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後,公安部以前製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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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3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公安部令第29號)、1999年12月9日公佈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公安部令第45號)、2003年8月29日公佈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 30日前公安部發佈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大傢看到這麽多內容可能回對考駕駛證感到麻煩或恐懼了,本人現在正在考C1的本。我以前都沒摸過車,現在自己的感覺考駕駛證並不難,衹要按照教練教的一步一步作就是了。我現在在一個很小的駕校學駕駛,剛考過三項都是滿分。所以大傢不需要對考駕駛證感到麻煩和恐懼,衹要有責任心就可以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