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聯繫原則,也叫最強聯繫原則,重力中心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權衡各種與該案當事人具有聯繫的因素,從中找出與該案具有最密切聯繫的因素,根據該因素的指引,適用解决該案件的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國傢或地區的法律原則。這些因素通常包括當事人的出生地、慣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權利或從事業務活動的場所以及個人的意願等。
最密切聯繫原則的學說形成後,對國際私法立法産生了重要的影響。被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廣泛接受,並不斷加以完善。是一種衝突法原則,根據該原則,合同或侵權的“恰當”(例如:適用)法律是指因政策原因,看來和手頭的某一特定案件的行為及後果具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該聯繫是結合不同管轄範圍的有關法律形勢,根據“連接因素”或“連接點”來評估的。例如在考量滯期費條款時確定節假日或者考量船舶是否位於法定的港界內,都必須適用本地法。在合同爭議中,英國和英聯邦國傢現在通常所使用的相應術語是“closest and most real connection”。而術語“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具有相同含義。我國法院在確定最密切聯繫地法時,要求綜合考慮當事人國籍、營業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務所在地等與交易有關的全部事實。如果當事人選擇的國傢存在多個法域,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當事人明確選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定的,則適用與爭議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