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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丈見方。②平方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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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僅方丈,可容一人居。——明· 歸有光《項脊軒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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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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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丈 fāngzhà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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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寺或道觀中住持住的房間,因住持的居室四方各為一丈,故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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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指佛寺或道觀的住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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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見方。 明 陳繼儒 《珍珠船》捲四:“ 白傅 葬 竜門山 ,四方過者,必奠卮酒;塚前方丈之土,常成泥濘。” 茅盾 《鍛煉》二:“窗外是不滿方丈的小院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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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方丈之食。極言餚饌之豐盛。語出《孟子·盡心下》:“食前方丈,侍妾數百人,我得志,弗為也。” 趙岐 註:“極五味之饌食,列於前,方一丈。” 晉 葛洪 《抱樸子·詰鮑》:“食則方丈,衣則竜章。” 唐 段成式 《酉陽雜俎·貶誤》:“﹝書生﹞乃於口中吐一銅盤,盤中海陸珍羞,方丈盈前。” 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一本楔子:“我想先夫在日,食前方丈,從者數百;今日至親衹這三四口兒,好生傷感人呵!” 梁啓超 《<史記·貨殖列傳>今義》:“彼食前方丈,而市酒肉者,得以養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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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指寺院。後指僧尼長老、住持的居室。《文選·王屮<頭陀寺碑文>》:“ 宋 大明 五年,始立方丈茅茨,以庇經象。” 張銑 註:“言立方丈之室,覆以茅茨之草,以置經象也。” 南朝 陳 徐陵 《東陽雙林寺傅大士碑》:“未若天尊,躬臨方丈。” 唐 歐陽詹 《同諸公過福先寺律院宣上人房》詩:“寂爾方丈內,瑩然虛白間。”《清平山堂話本·戒指兒記》:“那尼姑連忙出門迎接,邀入方丈。”《人民文學》1981年第3期:“兩位男性住北間,兩位堂客住南間,他自己告退回方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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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道觀住持的居室。《水滸傳》第一回:“真人答道:‘容稟,詔敕權供在殿上,貧道等亦不敢開讀。且請太尉到方丈獻茶,再煩計議。’” 李劼人 《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九:“看過了 呂純陽 、 韓湘子 跨鶴並飛的亭子……便在方丈內坐了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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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寺院、道觀的住持。 唐 陸龜蒙 《和襲美寒日書齋即事》之三:“名價皆酬百萬餘,尚憐方丈講玄虛。”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八大寺》:“一寺之事,方丈總其成。” 鬱達夫 《在寒風裏》下:“第二天早晨一早,就辭別了方丈,走下山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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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海上神山名。《史記·秦始皇本紀》:“ 齊 人 徐市 等上書,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 蓬萊 、 方丈 、 瀛洲 。” 晉 孫綽 《遊天台山賦》:“涉海則有 方丈 、 蓬萊 ,登陸則有 四明 、 天台 。” 宋 賀鑄 《海月謠》詞:“頓覺 蓬萊 、 方丈 ,去人不遠。”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槐西雜志三》:“臥三腳木榻上,覺四體舒適,心神開朗,如居 蓬萊 、 方丈 間。”參見“ 方丈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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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方丈原為道教固有的稱謂,佛教傳入中國後藉用這一俗稱。
在道教中,講人心方寸,天心方丈,方丈是對道教十方叢林最高領導者的稱謂,亦可稱“住持”。《莊子·天下篇》成玄英疏:“方,道也。”《大戴禮記·本命》:“丈,長也。”即對有道長輩的尊稱。方丈具有開壇傳戒、普度弟子的職責,方丈的選拔也很嚴格,必須受過三壇大戒,而且接過“方丈法”,德高望重、戒行精嚴,受全體道衆擁戴,始許選為方丈。《三乘集要》:“方丈乃人天教主,度世宗師,演竜門之正法,撐苦海之慈航,常懷傳賢之心,素無吝道之意,作全真之模範,律門之綱領,非有道之師,不可立也。”
【條件和職責】
根據《關於道教宮觀方丈、住持任職離職的試行辦法》,全真派方丈、正一派住持是道教宮觀執事的最高教職稱謂。方丈須具備的條件為: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2.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相應的組織領導能力;3.品行端正,戒行精嚴,具有較高的道教素養;4.出傢、入道十五年以上;5.方丈須受滿初真、中極、天仙三壇大戒。同時,方丈任職須舉行升座儀式。方丈任期內,因年老體弱或其他原因不能主持廟務,可提前退居;方丈可同時兼任所在宮觀管理委員會主任,但一般不兼任其他宮觀的相同執事。
方丈的職責為:1.遵照國傢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2.廣闡道法,純正道風,提高道教徒自身素質;3.健全宮觀的規章制度,加強自身建設、組織建設;4.保護好宮觀文物、古跡、建築和環境;5.落實宮觀管理辦法,决定宮觀重大事項,組織管理宮觀的日常事務;6.開展道教界友好交往;7.依法維護常住和宮觀的合法權益。8.搞好自養經濟,參與公益事業,弘揚道教優良傳統和優秀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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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傳說海上有神山名為“方丈”,為仙人所居,故其所居丹室,亦稱“方丈”。《史記·封禪書》記載,“自威、宣、燕昭使人入海求蓬萊、方丈、瀛洲三神山者,其傳在渤海中,去人不遠。患且至則船風引而去。蓋嘗有至者,諸仙人及不死之藥皆在焉”。《山海經》記載,海上有三座仙山,蓬萊、瀛洲、方丈,山上是仙境,有長生不老藥。而蓬萊海域常出現的海市蜃樓奇觀,更激發了人們尋仙求藥的熱情,秦皇、漢武等古代帝王紛紛到蓬萊開始了尋仙活動。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齊人徐市等上書,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萊、方丈、瀛洲”。
三神山的說法對中國古代苑囿的水面佈局起到了較大的影響,最早始於漢朝,《史記》記載:“漢武帝甘泉作建章宮、太掖池,池中有蓬萊、方丈、瀛洲三神山,以象海中神山。”直到封建社會後期,仍然不絶,如明清的西苑(三海),佈置有瓊華、水雲榭、瀛臺三島,清漪園中的昆明池裏佈置竜王廟,藻鑒堂、治鏡閣三洲,圓明園的“蓬島瑤臺”,神仙三島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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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寺住持的居處稱為方丈,亦曰堂頭、正堂。這是方丈一詞的狹義。廣義的方丈除指住持居處外,還包括其附屬設施如寢室、茶堂、衣鉢寮等。
據《維摩詰經》說,身為菩薩的維摩詰居士所住的臥室雖僅僅一丈見方,卻能容納二千師子之座,有不可思議之妙。道世《法苑珠林·感通篇》載:“吠捨釐國宮城周五裏,宮西北六裏有寺塔,是維摩故宅基。尚多靈神,其捨壘磚。傳云:積石即是說法現疾處也。”“唐顯慶年中,敕差衛尉寺承李義表前融州黃水令王玄策往西域充使。至毗耶黎城東北四裏許,維摩居士宅示疾之室,遺址疊石為之,王玄策躬以手板縱橫量之,得十笏,故號方丈。”(《釋氏要覽》捲上)許多史籍都言,方丈之得名源於王玄策此舉。然而,《文選》中收有王簡棲《頭陀寺碑》已出現“方丈”一詞。其文說:“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以庇經像。”高誘註則說:“堵,長一丈,高一丈,面環一堵,為方丈。”“大明”為南朝劉宋孝武帝的年號,大明五年即公元461年。不過,這裏所謂的“方丈”是否即是後世所指的含義,原文語焉不詳,僅備一說。)
堂頭也指的是住持所居之室。《禪苑清規·請尊宿》說:“專使先看知事計會訖,上堂頭人事。”《廣燈錄·三聖然禪師章》:“師到道吾,道吾以緋練額,持禪杖。師見,乃雲:‘逐便祗候。’道吾應諾。師參堂了,再上堂頭人事。道吾卻具威儀方丈內坐。師纔近前。道吾雲:‘有事相藉問,得麽?’師雲:‘也是適來野狐精。’便出去。”《聯燈會要·香嚴閑禪師章》雲:“屢上堂頭告溈山為說。”以上二例,堂頭均明顯指方丈,即住持和尚之居室。
正堂也是方丈的別稱。《景德傳燈錄·龜洋山無了禪師章》說:“師告寂,瘞於正堂。”又《酉陽雜俎》載:“嵩山普寂禪師潔正堂,焚香端坐。未久,忽聞叩門。連雲:‘天師一行和尚至矣。’一行入詣,寂作禮雲雲。”此二例之“正堂”顯然亦指住持之居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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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中一般用方丈代表方丈和尚,他們是寺院的最高領導者,同時有老師的職責。
佛教原用以指禪寺的長老或住持所居之處。如《維摩詰經》載,身為菩薩的維摩詰居士,其臥室一丈見方,但能廣容大衆。禪寺比附此說,故名。至唐代,懷海(公元720-814年)建立住持制度後,方丈專指住持的居室,並用為一般寺院內主持僧的尊稱。《景德傳燈錄》捲六載懷海所製《禪門規式》:“既為化主,即處於方丈,同淨名(即維摩詰譯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西遊記》第四四回:“打掃幹淨方丈,安寢一宿。”以後道教全真派亦采用此名,指道院的主持人和他居住的靜室。(常正) (來自《俗語佛源》)
《佛學大辭典》中載 :(堂塔)禪林之正寢,住持之住所也,故稱寺主曰方丈,因其住於此也。古來之說維摩居士之石室,四方有一丈,丈室之名,始基於此。法苑珠林感通篇曰:‘吠捨釐國宮城周五裏,宮正北六裏有寺塔,是說維摩經處。寺東北四裏許有塔,是維摩故宅基,尚多靈神。其捨疊磚,傳云:積石,即是說法現疾處也。於大唐顯慶年中敕使長吏王玄策,因嚮印度過淨名宅,以笏量基,止有十笏,故號方丈之室也。’傳燈錄禪門規式曰:‘長老既為化主,即處於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案方丈之名,先唐王玄策已有其說。王簡棲頭陀寺碑文曰:‘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註,高誘曰:‘堵長一丈,高一丈,面環一堵,為方丈。銑曰:宋孝武皇帝時也,言立方丈之室,覆以茅茨之草,以置經傢也。’則方丈唯言僧坊之狹小而已,必非由於維摩也。曇鸞之往生論註上曰:‘如維摩方丈,苞容有餘,何必國號無貲,乃稱廣大?’
【南懷瑾老師的“叢林制度”】
中國佛教裏所謂的“叢林”,本來是禪宗僧衆集團的特稱,等於佛經所說的修行大衆們,叫做清淨大海衆一樣的意思,叢林不能通稱某一個寺院,某一個寺院裏的規模,可能是禪宗的叢林。明清以後,有些地方的寺院,雖然不一定是禪宗,便也隨例稱呼,叫作“叢林”,並無嚴格的分別了。
叢林的規範
(一)住持和尚:
他職掌全寺的修持(教育)、寺務(行政)、戒律和清規(法律)、弘法(布道)、經濟財務等事權,等於政府的元首,社會的領袖。他在寺內住的地方,叫做“方丈”,也就是佛經上說,維摩居室,僅有方丈之意,所以普通便叫一寺的住持和尚作“方丈”。有時也叫作住持,就是佛經上“住持正法”之意。《禪苑清規》稱尊宿住持謂:“代佛揚化,表異知事,故云傳法。名處一方,續佛慧命,斯曰住持。初轉法輪,名為出世。師承有據,乃號傳燈。”
1.住持和尚的産生: 住持是僧衆們推選出來的,必須具有幾個條件:第一,是禪宗的得法弟子,要確有修持見地,足為大衆師範,而且形體端正,無有殘缺。第二,要德孚衆望,經諸山長老和其他叢林的住持們贊助。第三,得朝廷官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同意。
他具備這些衆望所歸的條件,經過一次極其隆重的儀式,纔得升座作住持和尚。如果以上還有老師和尚的存在,在升座的儀式中,還有付法、嗣法、入院、視篆等手續,纔算完成接座的一幕,相等於現代的交替教育宗旨,和職位上的移交。
2.退院的和尚: 前任的住持和尚退位,便稱為退院老和尚,他閑居養靜,再不問事,或者閉關專修,大體都是功高望重,修持與德操,達到圓滿的程度。他與新任接位接法的住持和尚之間,視如父子,必須極盡恭敬供養侍奉的能事,一直到了老死,務須盡到孝養,否則,會被諸山長老及僧衆們所指責的,甚之,還算是犯了清規,受到責罰。但是唐宋時代的退院高僧,多半是飄然遠引,從來不肯作形似戀棧的事。
3.和尚與政府的關係: 以前在中國的政治上,關於僧道制度,雖然歷代都有過不大不小的爭議,但因中國文化的博大優容,最後决議,都以師禮待遇僧道等人。雖然朝見帝王時,也不跪拜,衹須合掌問訊,等於衹有一揖了事。東漢時,僧尼隸屬於鴻臚寺管理。唐以後,改變自姚秦、齊、梁以來的大僧正和大僧統,設祠部曹,主管天下僧尼道士的度牒和道籙等事。祠部與僧錄司,等於現代政府的宗教司。唐代是隸屬於禮部的,《唐會要》稱:“則天延載元年五月十五日,敕天下僧尼隸祠部。”全國僧尼的戶籍,也隸祠部專管,並置有僧籍的專案。迨唐憲宗元和二年,在帝部長安的左右街還置有僧錄的職銜,相當於姚秦的僧正,後魏的沙門統,南齊京邑僧官的僧主。那是選拔聘請有道德學術修養的高僧,入都作僧官,主管滅下僧尼道士等的事務。元代有一時期,還專設有行宣政院,以管理僧俗喇嘛及邊情等事務。明洪武時,置僧錄司,各直省府屬置僧綱司,州屬置僧正司。清代因其職稱。度牒,是政府給僧尼的證件,等於現代的文憑和身份證明書。唐代又稱為“祠部牒”,它自尚書省祠部發出。道士們的度牒,又名為“籙”。
叢林住持的和尚,雖然由僧衆推行産生,但是也須得朝廷或地方官的同意聘任。如果住持和尚有失德之處,政府也可以罷免他的職位,甚至還可以追回度牒,勒令還俗,便變成庶民,像平常人一樣接受政府法律的製裁。這種制度,一直到清代以後,纔漸漸變質,不太嚴格。因為清代在精神上,乃異族統治,變相鬆弛,是另有它的政治作用。中國歷代政權,雖然沒有像現代人一樣,有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可是嚮來都聽任自由信仰宗教的,過去政府對於僧道的措施,並不是嚴格的管理,衹是嚴整的監督。
4.住持和尚執行的任務: 住持在職位上,是全寺首腦的住持,由他選拔僧衆,分但各種執事的職務,但是卻叫作“請職”,並非分派。請職,等於說以禮聘請,並不是命令行為。各種執事的職位,雖然由住持所請,但一經請定了,便各自執行他的職掌,秉公辦理,即使對住持,也不能徇私,因為他們有一最高的信仰,盡心盡力,一切都為常住,纔是功德。常住,就是指叢林寺院的全體,也就是佛經所說“佛法常住”之意。所以凡關於處理或决議全寺和大衆的事,住持必須請集全體執事公議以决定之,不能一意孤行,至少,也有兩序執事長老,或少數重要執事參加决定纔行。因此,住持在職位上,並不像專製時代政府的主官一樣,他卻像中國舊式教育的全體弟子們的嚴師一樣。因為他所負的重要責任,便是指導全寺僧衆們的實地修行,和品行的督導,關於這一方向,他卻有無上的權威,也有無限的責任感,所以古代的叢林,有些住持,根本就不問事務,他認為執事的職掌,已經各有所司,毋需他來多管,他衹需自己努力修行,隨時說法,行其身教就是,要能不使學者走入歧途,這纔是他應負的責任。
5.住持和尚請兩序班前執事: 住持就位,就要選請全寺的執事。所謂執事,百丈舊規,稱為“知事”。班首,舊規稱為“頭首”。他要選拔僧衆中才能胜任,而且足孚衆望的出任各種職司。雖然不經過選舉,但是必是大衆所諒解同意的。他要發表各位執事職司的手續時,先要徵求本人的同意,再把各執事職司的名字職位,寫在一個牌上(等於現代的公告牌),挂了出來,大傢就得遵守之。須在每年正月十五、或七月十五挂牌。在請職以前,先於三五天前方丈預備了茶果,就命侍者去請某某師等同來吃茶,經過住持嚮他們當面請托,得到了同意,纔一一由書記寫好名字職位,挂牌示衆。然後在就職那一天,午齋的時候,先送到齋堂,依次就座用膳。飯後再繞佛經行,送到大殿上,依次排列位置,再禮佛就位。晚課以後,各新請的執事,便到方丈禮座就職。住持便當面加以訓勉,告誡盡心職務,遵守清規。退而再至各老職事房中,一一拜候,便叫作“巡寮”(這個名辭,在戒律上又作別論),這樣便是簡單的請職程序。請職的時候,也有請二人同任一職,每為副助,或數人同任一職的,偶也有之。但各職執事職司,雖由住持請出,卻不像上下級官吏的組織,它足平行的。可以說,衹有圓的關係,既不是上下,也不是縱橫的隸屬。他們有弟子對老師的尊敬,卻沒有下級對上級的班行觀念。
6.古清規的住持職司和接受程序:
(1)住持的日常事務(舊稱“住持日用”) 關於教育和說法者:上堂。晚參。小參。告香。普說。入室(以上統屬日常說法部分)。念誦。巡寮。肅衆。訓童行。為行者普說(以上統屬日常管理部分)。受法衣。迎侍尊宿。施主請升座(說法)齋僧。受嗣法人煎點。嗣法師遺書至(以上統屬於平常管轄的教育和事務部分)。
(2)請新住持的次序 發專使,當代住持受請。受請升座。專使特為新命煎點。山門管待新命並尊使新命辭衆上堂茶湯。西堂頭首受請。受請人升座。專使特為受請人煎點山門管待人並專使。受請人升座茶湯。
(3)入院視篆 山門請新命齋。開堂祝壽。山門特為新命茶湯。當晚小參。為建寺檀越升座。管待專使。留請兩序。報謝出入。交割砧基什物。受兩序勳舊煎點。
(4)退院
(5)遷化入龕。請主喪。請喪司執事。孝服。佛事。移龕。挂真舉哀茶湯。對靈小參奠茶湯念誦致祭。祭次。出喪挂真奠茶湯。荼毗(火化)。全身入塔。唱衣。靈骨入塔。下遺書。管待主喪及喪司執事人(其中火化與全身入塔及靈骨入塔,並非喪事的次序,但衹視喪事情形,任選一項)。
(6)議舉新住持
(二)兩序執事
住持和尚所請班首執事,等於古朝廷儀製,分文武兩班,所以便稱為兩序。
1.各職的班首執事:
(1)古清規的兩序:
西序班首:首座。西堂。後堂。堂主。書記。知藏。參頭。祖侍。燒香。記錄。聖僧侍者。
執事:殿主。寮元。鐘頭。鼓頭。印房。夜巡。清衆。香燈。司水。耆宿。閑住。護病。打掃。行者。淨頭。
東序班首:都監寺。監院。維那。副寺。庫頭。知衆。知客。照客。悅衆。典座。值歲。知浴。監收。衣鉢。湯藥。侍者。莊主。
執事:化主。寮元。寮主。副寮。延壽堂主(即近代的涅盤堂主)。淨頭。米頭。飯頭。茶頭。園頭。磨頭。水頭。炭頭。菜頭。柴頭。
(2)兩序請職的程序: 請立僧首座。請名德首座。兩序進退。挂鉢時請知事。侍者進退。寮捨交割什物。方丈特為新舊兩序湯茶。堂司特為新舊侍者湯茶。庫司特為新舊兩序湯藥。堂司送舊首座都寺鉢位。方丈管待新舊兩序。方丈特為新首座茶。新首座特為後堂大衆茶。住持垂訪頭首點茶。兩序交代茶。入寮出寮茶。頭首就僧堂點茶。兩序出班是香(其餘制度,如受戒、挂褡、坐禪、節臘、法器,各有一定的規矩,因為太繁,又不關本文主要宗旨故不詳述。既如以上所列,也僅舉列它的次序名目,詳細內容,也毋需一一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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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 佛教原用以指禪寺的長老或住持所居之處。如《維摩詰經》載,身為菩薩的維摩詰居士,其臥室一丈見方,但能廣容大衆。禪寺比附此說,故名。至唐代,懷海(720-814)建立住持制度後,方丈專指住持的居室,並用為一般寺院內主持僧的尊稱。《景德傳燈錄》捲六載懷海所製《禪門規式》:“既為化主,即處於方丈,同淨名(即維摩詰譯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西遊記》第四四回:“打掃幹淨方丈,安寢一宿。”以後道教全真派亦采用此名,指道院的主持人和他居住的靜室。(常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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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寺廟的住持和尚。相傳維摩居士所住的石室,長寬祗有一丈,方丈之名,即是由此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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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 (堂塔)禪林之正寢,住持之住所也,故稱寺主曰方丈,因其住於此也。古來之說維摩居士之石室,四方有一丈,丈室之名,始基於此。法苑珠林感通篇曰:“吠捨釐國宮城周五裏,宮正北六裏有寺塔,是說維摩經處。寺東北四裏許有塔,是維摩故宅基,尚多靈神。其捨疊磚,傳云:積石,即是說法現疾處也。於大唐顯慶年中敕使長吏王玄策,因嚮印度過淨名宅,以笏量基,止有十笏,故號方丈之室也。”傳燈錄禪門規式曰:“長老既為化主,即處於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案方丈之名,先唐王玄策已有其說。王簡棲頭陀寺碑文曰:“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註,高誘曰:“堵長一丈,高一丈,面環一堵,為方丈。銑曰:宋孝武皇帝時也,言立方丈之室,覆以茅茨之草,以置經傢也。”則方丈唯言僧坊之狹小而已,必非由於維摩也。曇鸞之往生論註上曰:“如維摩方丈,苞容有餘,何必國號無貲,乃稱廣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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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abbot, square zhang, abbot’ s room, Buddhist abbot, abbot's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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