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基础学科之一。阿拉伯语al-fiqh的意译,亦称“教律学”、“法理学”。以教义学为基础,研究伊斯兰教法的立法原则、创制原则,并阐释教规、法例和诉讼程序等。伍麦耶王朝(661~750)末期和阿巴斯王朝(750~1258)前期,随着伊斯兰教势力不断向阿拉伯半岛以外地区发展,安拉降示的“古兰律例”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条文已解决不了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和穆斯林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于是在圣城麦加、麦地那等地陆续出现一批专业的教法研究者,其研究的内容被称作“教法学”。在对教法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对教法的渊源《古兰经》和“圣训”的理解程度不同,及所处环境各异等原因,而形成若干不同的教法学派。八~九世纪,教法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先后出现了栽德、贾法尔、阿卜.哈尼法、奥扎仪、马立克、沙斐仪、伊卜.罕百里、扎希里等10多位教法学家及其教法学派别。其中的“圣训派”(亦称“传述派”)代表为罕百里学派,被称为“意见派”代表为哈乃斐学派,以及“扎希里派”(意为“直解学派”或“字面派”)代表为达乌德学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