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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框架及加入情況
長期以來,各國都將政府採購作為保護國內企業的重要措施,政府採購市場實行封閉管理。1947年關貿組織製定的關貿總協議中,也沒有將政府採購納入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關貿組織直到1979年纔將政府採購納入貿易投資自由化談判領域,並製定了《政府採購協議》(通常稱為“1979年協議”)。該協議為諸邊協議,即由wto成員自願加入,當時衹有少數發達成員國傢加入協議。關貿組織隨後對協議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烏拉圭會談談判期間形成了新《政府採購協議》,又稱“1994年協議”,也就是現在的協議,諸邊性質不變。
gpa分為正文和附錄兩大部分。正文為協議條款,包括目標、原則、範圍、加入談判程序、對發展中國傢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共24條。附錄共有4大部分,附錄一是各締約方適用於本協議的市場開放清單,包括5個附件,即中央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1)、地方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2)、其他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3)、服務項目清單(附件4)和工程項目清單(附件5);附錄二至四為各締約方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刊物清單,其中附錄二為發佈政府採購招標和中標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三為發佈供應商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四為發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司法判决、採購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稱。
目前,gpa共有38個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傢和地區,即美國、加拿大、歐盟25國、荷屬阿魯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島、挪威、以色列、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gpa共有22個觀察員。其中,中國臺北、約旦、喬治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格魯吉亞、摩爾多瓦、阿曼、巴拿馬、吉爾吉斯等10個成員正在開展加入gpa的談判,中國臺北已基本完成談判工作;中國、亞美尼亞、剋羅地亞、馬其頓、蒙古等5個成員在加入wto時承諾要加入gpa,但尚未提出加入申請。
gpa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是談判的主要內容。由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政府採購定義,gpa中也沒有用列舉方式反映政府採購內容,因此,每個成員的gpa適用範圍都是通過談判確定。這些成員在談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將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進行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採購項目列入gpa附錄一。附錄一的設計以及相應的談判內容,就是從誰採購、採購什麽、如何採購等方面確定具體的開放項目,形成開放清單。
採購實體 通過談判確定嚮成員開放的採購實體。根據gpa和談判情況看,這些採購實體都是省級以上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其中,中央和省級的採購實體基本上都是政府機構(含事業單位),其他採購實體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採購對象 採購實體確定後,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主要做法是設置門檻價,門檻價以上的項目纔對成員開放。政府級次和採購對象不同,門檻價也不一樣。門檻價不是協議本身的規定,而是通過談判確定。目前,gpa成員的門檻價基本統一,中央政府實體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為13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省級政府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2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其他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4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採購方式 採購實體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方式很多,為此協議規定,衹要是採購實體以合同形式獲得貨物、服務、工程的行為,都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無論是否有購買選擇權,是否先租後買。具體採購方式都包括購買、租賃、出租、租購等方式。
對於具體採購實體和採購項目是否列入開放清單,允許有例外。gpa本身規定了一些例外領域,主要是涉及國傢安全、秘密等項目。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談判確定協議適用例外,包括中央採購實體、地區數量及地區採購實體、中央和地方採購實體的採購對象、採購門檻價等,都可以談判。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運輸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聯邦採購實體開放的貨物和服務門檻價為35.5萬特別提款權。37個州列入了開放清單。再如,韓國省級開放的工程項目門檻價為1500萬特別提款權。基本規律是,國際競爭力強的産業,開放門檻價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須得到其他成員同意。
gpa成員的開放清單不是一成不變,可以根據gpa第24條規定,申請修改,包括從中撤出實體、調整項目等,但必須得到各成員一致同意,否則不得修改。
發展中國傢特殊和差別待遇
gpa現有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傢和地區,為了鼓勵發展中國傢及不發達國傢開放政府採購市場,gpa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傢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按照gpa規定,協議成員應考慮發展中國傢産業發展、貿易收支平衡、經濟發展狀況、扶持完全依賴政府採購的企業等需要,允許其享受特別待遇,實行歧視性政策。還應允許發展中國傢加入協議後,根據國內産業發展、市場化等情況,調整開放清單,但仍需要提交政府採購委員會通過。
gpa專門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傢在加入協議時,就補償交易進行談判。補償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標的,可要求中標人為拿走本國商業機會作出補償,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産品、轉讓技術、按合同額一定比例投資、出口産品等。按照gpa規定,發展中國傢采用補償交易政策時,衹能擁有作為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資格,即外國供應商必須作出補償承諾,但不能作為合同授予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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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議 即GP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背景、框架及加入情況
長期以來,各國都將政府採購作為保護國內企業的重要措施,政府採購市場實行封閉管理。1947年關貿組織製定的關貿總協議中,也沒有將政府採購納入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關貿組織直到1979年纔將政府採購納入貿易投資自由化談判領域,並製定了《政府採購協議》(通常稱為“1979年協議”)。該協議為諸邊協議,即由wto成員自願加入,當時衹有少數發達成員國傢加入協議。關貿組織隨後對協議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烏拉圭會談談判期間形成了新《政府採購協議》,又稱“1994年協議”,也就是現在的協議,諸邊性質不變。
gpa分為正文和附錄兩大部分。正文為協議條款,包括目標、原則、範圍、加入談判程序、對發展中國傢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共24條。附錄共有4大部分,附錄一是各締約方適用於本協議的市場開放清單,包括5個附件,即中央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1)、地方政府採購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2)、其他實體清單及門檻價(附件3)、服務項目清單(附件4)和工程項目清單(附件5);附錄二至四為各締約方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刊物清單,其中附錄二為發佈政府採購招標和中標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三為發佈供應商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四為發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司法判决、採購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稱。
目前,gpa共有38個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傢和地區,即美國、加拿大、歐盟25國、荷屬阿魯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島、挪威、以色列、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gpa共有22個觀察員。其中,中國臺北、約旦、喬治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格魯吉亞、摩爾多瓦、阿曼、巴拿馬、吉爾吉斯等10個成員正在開展加入gpa的談判,中國臺北已基本完成談判工作;亞美尼亞、剋羅地亞、馬其頓、蒙古等5個成員在加入wto時承諾要加入gpa,但尚未提出加入申請。
2008年1月,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議》申請書。中國常駐WTO代表團當日將申請書和中國加入《政府採購協議》初步出價清單遞交給WTO秘書處。
GPA適用範圍
gpa適用範圍是談判的主要內容。由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政府採購定義,gpa中也沒有用列舉方式反映政府採購內容,因此,每個成員的gpa適用範圍都是通過談判確定。這些成員在談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將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進行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採購項目列入gpa附錄一。附錄一的設計以及相應的談判內容,就是從誰採購、採購什麽、如何採購等方面確定具體的開放項目,形成開放清單。
採購實體 通過談判確定嚮成員開放的採購實體。根據gpa和談判情況看,這些採購實體都是省級以上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其中,中央和省級的採購實體基本上都是政府機構(含事業單位),其他採購實體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採購對象 採購實體確定後,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主要做法是設置門檻價,門檻價以上的項目纔對成員開放。政府級次和採購對象不同,門檻價也不一樣。門檻價不是協議本身的規定,而是通過談判確定。目前,gpa成員的門檻價基本統一,中央政府實體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為13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省級政府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2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其他採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4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採購方式 採購實體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方式很多,為此協議規定,衹要是採購實體以合同形式獲得貨物、服務、工程的行為,都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無論是否有購買選擇權,是否先租後買。具體採購方式都包括購買、租賃、出租、租購等方式。
對於具體採購實體和採購項目是否列入開放清單,允許有例外。gpa本身規定了一些例外領域,主要是涉及國傢安全、秘密等項目。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談判確定協議適用例外,包括中央採購實體、地區數量及地區採購實體、中央和地方採購實體的採購對象、採購門檻價等,都可以談判。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運輸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聯邦採購實體開放的貨物和服務門檻價為35.5萬特別提款權。37個州列入了開放清單。再如,韓國省級開放的工程項目門檻價為1500萬特別提款權。基本規律是,國際競爭力強的産業,開放門檻價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須得到其他成員同意。
gpa成員的開放清單不是一成不變,可以根據gpa第24條規定,申請修改,包括從中撤出實體、調整項目等,但必須得到各成員一致同意,否則不得修改。
發展中國傢特殊和差別待遇
gpa現有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傢和地區,為了鼓勵發展中國傢及不發達國傢開放政府採購市場,gpa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傢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按照gpa規定,協議成員應考慮發展中國傢産業發展、貿易收支平衡、經濟發展狀況、扶持完全依賴政府採購的企業等需要,允許其享受特別待遇,實行歧視性政策。還應允許發展中國傢加入協議後,根據國內産業發展、市場化等情況,調整開放清單,但仍需要提交政府採購委員會通過。
gpa專門規定,允許發展中國傢在加入協議時,就補償交易進行談判。補償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標的,可要求中標人為拿走本國商業機會作出補償,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産品、轉讓技術、按合同額一定比例投資、出口産品等。按照gpa規定,發展中國傢采用補償交易政策時,衹能擁有作為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資格,即外國供應商必須作出補償承諾,但不能作為合同授予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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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議》(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GPA)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諸邊貿易協議,是各參加方對外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以實現政府採購國際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協議由前言和24條及4個附錄組成,主要條款包括:範圍、合同估價、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産地規則、發展中國傢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技術規格、招標程序、供應商資格、透明度、實體與參加方義務的信息和審議、異議程序、機構、磋商與爭端解决、例外及最後條款等。協議規定參加方政府在採購協議規定數額以上的貨物和服務合同時,應遵守非歧視性的國民待遇原則,對本國供應者與外國供應者應一視同仁,可采取投標方式進行採購。《政府採購協議》的目的是規範有關成員政府採購的行為,在世界範圍內消除政府採購貿易壁壘,為政府採購市場的全球化和政府採購貿易的自由化提供法律基礎和制度建議。至2004年底,該協議的參加方有:加拿大、歐盟25國、中國香港、冰島、以色列、日本、韓國、列支敦士登、荷蘭、挪威、新加坡、瑞士和美國。參加方組成政府採購協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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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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