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歷史 > 拿破侖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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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拿破侖被中國人知曉,大概是在清末洋務運動之後。有一個似真似幻的故事說:清末一場科舉考試中,有點洋務知識的考官出了個作文命題為“項羽與拿破侖”。一位飽讀經書的考生提筆苦思,實在無法理解這個題目的含義,於是寫道:“項王力拔山兮氣蓋世,豈畏拿一破侖乎?”不要笑話這個被閉關鎖國的傳統教育制度所害的舊知識分子。
  拿破侖於1821年病死聖赫勒拿島,他在臨死前說:“我一生四十次戰爭勝利的光榮,被滑鐵盧一戰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績是永垂不朽的,這就是我的法典。”《拿破侖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是中國法學教育中民法學的必講課程,但衹有民法碩士研究生、博士生纔有可能會去通讀它長達2281條的條文。在我們興師動衆起草《中國物權法》的時候,我們不由得要想起這個法典。因為眼下我國的民法學者在爭論的好多民法物權原理,200多年前這個法國皇帝組織的法學家已經解决好了。
  1789年6月,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國民議會通過决議宣佈,“所有各類賦稅與奉獻,凡未經議會正式明確批準者,在全國各省份概予停止”,國王也無權决定稅收。國王路易十六為此大怒,解除了主張稅收權歸議會的財政總監內剋的職務。
  國王與國民議會的矛盾激化了。7月,巴黎城被起義者控製。巴士底獄被攻剋。以“誰有權决定賦稅”為起因的法國大革命就這樣全面爆發。1792年9月,統治法國上千年的君主製被廢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斷頭臺。1799年拿破侖亂中奪權,發動“霧月政變”,成立執政府。
  10個月後,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員組成的“民法起草委員會”,規定委員必須在11月內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員會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經大理院和上訴院研究修改後,提交參政院討論修改。參政院圍繞民法草案,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拿破侖親任主席並參加公議97次。法典最後經立法院一致通過。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佈了這部人類歷史上的典範性法典。被拿破侖任命為民法起草委員的四人是大理院長特竜謝(Tronchet)、羅馬法專傢馬爾維爾(Malleville)、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BigotdePréameneu)、及海軍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侖法典》又稱為《法國民法典》,它是資産階級國傢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國資産階級大革命的産物,於1804年公佈施行。經過多次修訂,現仍在法國施行。它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 ,1807年改稱為《拿破侖法典》 ,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侖法典》,但從1870年以後,在習慣上一直沿用《法國民法典》的名稱。
法典內容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産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産製;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立法原則 這部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則來說,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産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製。
  ②就所有權原則來說,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産和不動産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絶對無限製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傢徵收私人財産衹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産或不動産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産所生産以及添附於該財産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産階級的生産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産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契約自治,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纔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産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産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衹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産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産,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係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製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産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隨着100多年來法國政治、 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製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製;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於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後,進行了範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鬆了對於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於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復,但基於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纔得到恢復。關於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製的制度,並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製。由於戰爭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於夫妻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由於1891、 1917、 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産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製下的夫妻共同財産製。廢除了奩産製,並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並管理其個人財産。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傢之長的原則。最後,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法典的影響該法典在不少資産階級國傢裏有頗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於它的效力範圍的一些國傢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幹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傢以該法典為藍本製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製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範本的 。最後,還有很多國傢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侖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産階級國傢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製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産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製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傢藉鑒和效仿。隨着拿破侖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侖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係統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傢的立法産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範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拿破侖法典簡介
  《拿破侖法典》 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1800年,法國執政府任命J.E.M.波塔利斯、F.D.特竜謝、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訥和J.馬爾維爾四位法學家起草民法典。第二年,他們完成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 拿破侖非常關心法典,甚至親自參與了法典的製定工作。法典草案經過法國樞密院的仔細審查,還送交各法院廣泛徵求意見,最後在議後獲得通過。帝國成立以後,民法典在1804年3月21日通過,並予以頒布。這部法典的立法原則是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和契約原則。充分反映了資産階級革命的成果。 《拿破侖法典》的內容除總則以外,共有3編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是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2編是物法,規定了各種財産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第3編是關於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這一編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産製,還規定了債法。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着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拿破侖法典》是資産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對後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傢的立法産生了很大影響。例如,盧森堡和比利時至今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使用,一些法國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這部法典。同時,很多國傢在製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如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就是以它為藍本製定的,而德國、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國的民法典明顯受到了《拿破侖法典》的影響。
拿破侖法典》目錄:
  總則 法律的公佈、效力
  第一編 人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結婚
  第六章 離 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第九章 親 權
  第十章 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産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第二編 財産及對於所有權的各種限製
  第一章 財産分類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章 役權或地役權
  第三編 取得財産的各種方法
  總 則
  第一章 繼 承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第五章 夫妻財産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
  第六章 買 賣
  第七章 互 易
  第八章 租 賃
  第九章
  第十章 貸
  第十一章 寄托及訟爭物的寄托
  第十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第十三章 委 任
  第十四章 保 證
  第十五章 和 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質 押
  第十八章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十九章 對於債務人不動産的強製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
  第二十章 時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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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譯者:李浩培 吳傳頤 孔鳴崗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定價:16元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頁碼:320 頁
  出版日期:1979年10月
  ISBN:710002031X
  條形碼:9787100020312
  包裝版本:1
  裝幀:平裝
  開本:32開
  正文語種:中文
  叢書名: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推薦
  1804年公佈的《拿破侖法典》(法國民法典),也稱《拿破化法典》是1789年法國資産階級大革命的産物。它是資産階級國傢最早的一部民法典;經過一些修正後,它現在仍然施行於法國。
評價拿破侖法典
  應該怎樣評價《拿破侖法典》?
  第一次確認了民事權利平等、財産所有權的契約自由等資産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為法律形式鞏固了資産階級革命成果,打擊了封建勢力,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因其是適應資産階級需要而製定的,因此深深地打上了資産階級的烙印。
英文解釋
  1. :  The Code Napole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