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bao wuquan
擔保物權 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
與用益物權相對,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見債的擔保)。
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徵外,主要是:①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它是從屬於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着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②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③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並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擔保物權是一種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國古代就有質、押,西方在羅馬法中已有一套比較完備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為詳盡。擔保物權制度現在已經成為當代各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都是維護剝削階級的私有製。到了社會主義社會,擔保物權有了本質上的不同,它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製基礎上,是社會主義企事業等組織間、公民個人間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對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對於保證合同履行從而實現國傢計劃,對於保護國傢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都起着積極的有益的作用。
擔保物權的種類
抵押權 債務人或第三人嚮債權人提供不動産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産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産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産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嚮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製執行的財産不能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不同於質權的特點,主要是衹設定於不動産,同時不轉移占有。因此設定抵押權後,所有人仍能對財産繼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當所有人將抵押財産讓與別人後,抵押權人仍可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當所有人在抵押財産上設定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抵押權也不受影響。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的損失,衹能由原設定人負責賠償。
有些國傢的法律還規定對同一項財産可設定幾個抵押權,這樣,後設定的抵押權衹能在前一個抵押權人全部受償後,才能就抵押財産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法國民法典》規定了抵押權的登錄制度,並按登錄順序進行清償。日本、匈牙利等國也有類似的規定。
質權 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産,並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利。質權不同於抵押權的特點,是轉移財産的占有。因此,質權人享有該項財産的占有權和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占有、排除妨礙的權利),並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和債務履行後返還的義務。對於保管和維護的必要費用,通常由出質人負擔。對於該項財産的孳息,除抵充保管費外,通常應抵充原債權。
質權可分動産質權和不動産質權。但有的國傢規定不動産衹能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另外,有些國傢的民法還規定可以對權利(債權或其他可轉讓的權利)設定質權,稱之為權利質權或準質權。
留置權 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有以下主要特徵:①債權人因債權債務關係已占有該物,如運送人對所運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