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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産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一般來說,債務人對於自己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其全部財産負履行義務,也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産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的財産,以其價金清償債權。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對於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或不同內容的數個債權並存。對於同一債務人,可能發生負債超過其財産總額的情況;而一切債權都處於平等地位,其間並不發生順位(次序)的問題。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産都平等享有權利:如果債務人的財産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就要依各債權人的債權額按比例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償。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債權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債務人讓與財産於他人時,該部分財産即失去擔保的性質,因而可能發生債務人以讓與財産的行為而致損害於債權人的結果。可見,即使債務人現實有充分的財産負擔債務,但債務人可隨時增加債務額;又可隨時讓與財産於他人,債權人仍有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危險。債權人為避免這種危險,乃依靠特別擔保方法保障債權。這種特別擔保方法有人的擔保、物上擔保、金錢擔保三種。對人擔保就是保證,金錢擔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擔保,即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産供履行債務的擔保,不論債務人是否負擔其他債務,也不論債務人是否將此擔保物讓與他人,債權人對此擔保物得優先直接行使其權利,以之供債權清償。這即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的特徵
  擔保物權是傳統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産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其特徵在於: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産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産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産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産、動産,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産),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裏的特定,應解釋為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於將來實行之時為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為質權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
  擔保期間,擔保財産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例如,抵押權人就債權的處分必須及於抵押權,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債權;也不得將債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權;更不得將債權與抵押權分別讓與兩人。
  所謂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這體現在:債權一部分消滅,如清償、讓與,債權人仍就未清償債權部分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分期履行的債權,已屆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設定後,擔保物價格上漲,債務人就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反之,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擔保的義務。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嚮債務人追償。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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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bao wuquan
  擔保物權
  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
  與用益物權相對,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見債的擔保)。
  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徵外,主要是:①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它是從屬於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着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②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③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並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擔保物權是一種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國古代就有質、押,西方在羅馬法中已有一套比較完備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為詳盡。擔保物權制度現在已經成為當代各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都是維護剝削階級的私有製。到了社會主義社會,擔保物權有了本質上的不同,它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製基礎上,是社會主義企事業等組織間、公民個人間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對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對於保證合同履行從而實現國傢計劃,對於保護國傢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都起着積極的有益的作用。
  擔保物權的種類
  抵押權 債務人或第三人嚮債權人提供不動産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産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産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産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嚮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製執行的財産不能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不同於質權的特點,主要是衹設定於不動産,同時不轉移占有。因此設定抵押權後,所有人仍能對財産繼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當所有人將抵押財産讓與別人後,抵押權人仍可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當所有人在抵押財産上設定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抵押權也不受影響。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的損失,衹能由原設定人負責賠償。
  有些國傢的法律還規定對同一項財産可設定幾個抵押權,這樣,後設定的抵押權衹能在前一個抵押權人全部受償後,才能就抵押財産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法國民法典》規定了抵押權的登錄制度,並按登錄順序進行清償。日本、匈牙利等國也有類似的規定。
  質權 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産,並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利。質權不同於抵押權的特點,是轉移財産的占有。因此,質權人享有該項財産的占有權和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占有、排除妨礙的權利),並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和債務履行後返還的義務。對於保管和維護的必要費用,通常由出質人負擔。對於該項財産的孳息,除抵充保管費外,通常應抵充原債權。
  質權可分動産質權和不動産質權。但有的國傢規定不動産衹能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另外,有些國傢的民法還規定可以對權利(債權或其他可轉讓的權利)設定質權,稱之為權利質權或準質權。
  留置權 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有以下主要特徵:①債權人因債權債務關係已占有該物,如運送人對所運送的
英文解釋
  1. :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相關詞
留置抵押民法質押
包含詞
船舶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專論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消滅設立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功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