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development fund),1972年11月29日签订于阿比让,1973年12月31日生效。
该协定的宗旨是向非洲最贫困国家发放条件优惠的无息贷款,支援非洲贫困国家的建设。基金的参与者是非洲开发银行和根据《建立非洲开发基金协定》条款将成为缔约方的国家。
该协定共11章,60条和2个附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宗旨与参与;资金来源;货币;运营;组织与管理;退会、停止参与、终止营业;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和特权;修正案;解释和仲裁;最后条款。a表,创始参与者;原始认缴额;b表,理事的任命和选拔。
该协定的“基金”是指协定建立的非洲发展基金。“银行”是指非洲开发银行。“成员”是指银行的成员。“参与者”是指银行和成为本协定参与者的任何国家。“参与国”是指银行之外的参与国。“创始参与者”是指银行和按照协定规定成为参与者的每一参与国。“记账单位”是指具有0.81851265克纯金价值的记账单位。“自由兑换的货币”是指本基金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后确定的可以用于基金开展活动、充分地兑换为别种货币的某一参与者的货币。
非洲开发基金应为在成员国领土内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程项目与计划提供资金。基金应为那些其经济状况和前景要求按特惠条件为它们提供资金的成员国提供这种资金。基金提供的资金,应用于就有关地区的需要而基金认为重要的优先项目的目的,而且除特殊情况外用于特定项目或项目群的开发,特别是用于为国家、地区或次区域的计划项目,包括基金批准的国民发展银行或其他能再贷款的适当机构的各种特定项目提供资金。同时,应谋求与其他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和国家的合作,可以为这些合作达成若干约定,条件是未经协定参与者全部选举权的85%以上的多数票同意,基金不得与非成员国,非参与国或此类国家的一个机构达成上述合作的约定。
中国政府代表于1985年5月3日签署并交存接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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