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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會現象在較長時期內各期(年)平均增長程度的相對數。以倍數或百分數表示。它等於平均發展速度減1(或100%)。
我國計算平均增長速度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習慣上經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稱幾何平均法,是以間隔期最後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對比來計算平均每年增長(或下降)速度;另一種是“纍计法”,又稱代數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間隔期內各年水平的總和同基期水平對比來計算平均每年增長(或下降)速度。在一般正常情況下,兩種方法計算的平均每年增長速度比較接近;但在經濟發展不平衡、出現大起大落時,兩種方法計算的結果差別較大。
除固定資産投資用“纍计法”計算外,其餘均用“水平法”計算。從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長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內。如建國四十三年的平均增長速度是以1949年為基期計算的,則寫為1950-1992年平均增長速度,其餘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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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增長速度
【平均增長速度】環比增長速度的平均值。
它說明某種客觀現象在一個較長時期內逐年平
均增長的一般水平。平均增長速度不能由增長
量和增
長速度直接計算,而衹能由平均發展速度
減1去求得。即:
平均增長速度=平均發展速度一1(或
100%)
當平均發展速度大於1時,平均增長速度
為正值,表明所研究現象在一定發展階段內逐
期平均遞增的程度;當平均發展速度小於1
時,平均增長速度為負值,表明其逐期遞減的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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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erage velocity of incr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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