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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
  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在基层政权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下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基本职能和任务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设立原则和组成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百科大全
  jumin weiyuanhui
  居民委员会
  residents’ committee and villagers’ committee
  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为村民委员会。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它们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村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为了实现上述任务,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根据1952年公安部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国城镇和农村的广大居民都已经充分地组织起来。人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管理社会事务,办理公共福利和其他事业,解决生活、学习、文娱、体育和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保护和改善本区域的环境;他们宣传遵纪守法,进行自我教育;协助政府,与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排解人民内部纠纷,调解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许崇德)
英文解释
  1. :  residents' committee,  the neighborhood committee
  2. n.:  residential committee,  neighborhood committee,  residents's committee
近义词
社区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 居民区, 社区居委会, 社区, 850居委会, 110居委会, 111居委会, 112居委会, 114居委会, 115居委会, 116居委会, 117居委会, 118居委会, 119居委会, 120居委会, 122居委会, 123居委会, 124居委会, 125居委会, 126居委会, 127居委会, 128居委会
官邸27居民委员会村, 官邸
相关词
地理社区区域地域
包含词
二居民委员会一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平居民委员会胜利居民委员会永大居民委员会
中兴居民委员会建设居民委员会塘厦居民委员会
庄口居民委员会永兴居民委员会南街居民委员会
北街居民委员会府南居民委员会府西居民委员会
晨熙居民委员会竹溪居民委员会石碣居民委员会
万江居民委员会岗贝居民委员会新兴居民委员会
振兴居民委员会凤祥居民委员会渔池居民委员会
桃林居民委员会水湖套居民委员会东北关居民委员会
头道村居民委员会力家村居民委员会华城路居民委员会
和阳路居民委员会会永兴居民委员会开发区居民委员会
官邸27居民委员会村石板河居民委员会曲家园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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