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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為了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係的安全與穩定,吸收存款的機構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嚮存款保險機構交納保費,以便在非常之時,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按照一定比例賠付存款人,並對有問題機構進行處置的制度。 文字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嚮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當投保機構破産倒閉,不能償還存款人的款項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進行賠償。目的是保護存款者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信用秩序。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起源於1933年的美國。當時,在1929年-1932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先後有9000多傢商業銀行倒閉,引緻居民存款嚴重損失和其他一係列問題。1933年,美國通過《銀行法》,據此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此後,全世界大多數國傢先後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確立商業銀行市場信用和穩定金融運行秩序的重要機製。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費率是每年萬分之五到七,當儲備金總額達到儲蓄總額的1.25%時封頂。
什麽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嚮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産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嚮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嚮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輓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係,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傢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係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着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製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係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裏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着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絶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傢相繼在本國金融體係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臺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傢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傢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係中,指國傢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衆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傢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纍,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係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係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係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傢政府在藉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係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裏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傢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係已經成為專傢們給發展中國傢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傢層面上的強製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傢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傢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傢還是發展中國傢,強製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係的越來越多並成為主流形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傢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睏擾着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係,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衹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衆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衹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産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衹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嚮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嚮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嚮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製,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衆對銀行體係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産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衆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係的擠兌。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係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衆心理所産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係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衆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衆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輓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蕩,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係。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産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衝擊。這些國傢為解决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係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産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衹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衹占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製尚未完全轉變,資産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製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製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衆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製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産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衆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衆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係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製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係。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係,那麽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範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輓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傢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註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係註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係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國內相關參考論著:
  潘修平著:《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比較詳細地闡述了存款保險法律制度。
包含詞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理論與實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