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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的概念
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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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作證罪的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傢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復雜客體。
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
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麽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幹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對此,我國有關法律也作了規定,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為了維滬法律的尊嚴,保護國傢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機關工常的訴訟活動和秩序,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在本法中增設妨害作證罪已實屬必要。
關於妨害作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立法機關也有所認識,也認為對於妨害作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我同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二)項所列的行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可見,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衹要達到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就構成犯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便於司法實踐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本法增設妨害作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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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製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後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願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衹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采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衹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産生嚴重的後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後,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於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例如證人的親朋好友怕證人作證後遭報復叫證人不要作證,這種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對於妨害作證罪來說,還有幾點必須指出:其一,行為人衹要實施了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妨害作證的行為,就構成妨害作證罪且為既遂。至於證人是否被勸止、阻止沒有作證,或者是否接受賄買或者接受賄買後是否作證,對成立妨害作證罪無實際意義,同樣他人是否因行為人的指使作偽證,或者是否接受賄買或接受賄買後是否作偽證對成立妨害作證罪也無實際影響。以上這些情節衹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其二,妨害作證罪發生的時間、空間較廣,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以後的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因為在這一階段,行為人實施有妨害作證的行為,同樣會影響以後即將發生的訴訟活動,也即實質上仍會侵害國傢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同樣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在性質上與在訴訟提起後實施的妨害作證的行為和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沒有兩樣。其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發生在經濟案件、行政案件中,這裏所說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訴訟上的案件,不包括沒有進入訴訟的違紀案件、行政案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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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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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妨害作證罪的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傢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决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為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動機可以多樣,但不影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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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的認定
(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範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刑事證據罪。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傢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後者則出於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往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偽證罪則衹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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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的處罰
犯妨害作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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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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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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