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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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年會上通過,於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屬於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他同時又是獨立的國際組織。
  該公約共11章67條,主要內容有七個方面:(1)宗旨:公約第3條明確規定促進資本流嚮發展中國傢,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2)機構地位:享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同時具備私法意義上的法人資格;(3)機構的擔保業務:衹限於非商業性政治風險,具體分為貨幣匯兌險、徵收險、違約險、戰爭和內亂險;(4)規定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者和東道國條件;(5)東道國主權控製的範圍;(6)爭端的解决:公約將爭端分為三類:有關公約的解釋和施行而發生的爭端,機構與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有關被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的爭端,對於不同的爭端應適用不同的程序解决;(7)法律適用。
  簽署該公約與設立該機構的目的,是鼓勵成員國之間,尤其是嚮發展中國傢成員國融通生産性投資,並致力於促進東道國和外國投資者間的相互瞭解和信任,為發達國傢在嚮發展中國傢的海外私人投資提供擔保,以加強國際合作。公約生效以後,通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非商業性風險擔保,對於補充國傢及區域性和私人擔保的不足,以鼓勵會員國之間、特別是嚮發展中國傢會員國融通生産性資金,起了一定作用。
  中國於1988年4月30日嚮世界銀行遞交了對該公約的核準書,從而成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創始會員國。
MIGA産生
  80年代初,許多發展中國傢面臨嚴重的債務危機,無力還債,導致國際債務糾紛頻起。流嚮發展中國傢的外國直接投資出於對東道國徵用等政治風險的擔心,在全球國際直接投資流動總額中的比重急劇下降,在這種背景下,世界銀行重新製定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草案,於1985年10月在世界銀行漢城年會上正式通過,簡稱《漢城公約》或“MIGA公約”。1988年《MIGA公約》生效,本“機構”組建成立,中國於1988年4月28日簽署《MIGA公約》,兩天後即交存了批準書。
MIGA的法律地位
  MIGA作為世界銀行集團的第五成員,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權締結合同,取得並處理不動産和動産及進行法律訴訟。
MIGA股權及投票權的分配
  《MIGA公約》在許多重大問題上,尤其在投票權的安排方面體現平衡南、北兩大類國傢利益的努力。公約在1985年的附表中列出了148個會員國名單,並依照各國經濟實力,為會員國確定認繳股份數。在正式成為MIGA成員國後,發達國傢將擁有將近60%的股本。由於本機構的投票權 是按照股份來計算的,為了避免這種投票權優勢操縱一切,公約規定每一會員國享有 177基本票,由於發展中國傢數量遠多於發達國傢,加上各國各自享有的177票後,南、北兩大類國傢雙方投票權總數基本相持平。
MIGA的擔保業務
  由於國傢投資保險制度往往有着這樣那樣的限製性要求,使得許多跨國投資無法獲得擔保。
  《MIGA公約》在規定擔保業務方面所體現出的種種靈活性,為實現其填補國際投資保險市場空白的目標提供了可能。MIGA擔保業務發展之迅速,其運作的主要條件如下:
  (一)合格的投資者
  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註册並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為東道國以外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資
  《MIGA公約》對合格投資的具體形式未作嚴格限定,而將此項權力留給董事會,以便本機構能夠適應投資形式的不斷發展變化。但對合格投資的內容和“質量”方面的要求相當嚴格。
  (三)合格的東道國
  衹有嚮發展中國傢會員國的跨國投資纔有資格嚮MIGA申請投保。
  (四)承保的險別
  和各國國傢投資保險制度一樣MIGA的擔保險別也包括“徵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以及“貨幣匯兌險”。還另外增設了一個新的險種:“違約險”。但東道國政府有違約行為並不當然就立即構成MIGA承保的“違約險”。衹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後一定期限內,投資者在東道國內迄未能獲得有關索賠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雖有判决裁决但不能執行,這纔構成“違約險”。
  (五)代位求償權
  MIGA一經嚮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賠償,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對東道國或其他債務人所擁有的有關承保投資的各種權利或索賠權。各會員國都應當承認MIGA的此項權利。MIGA的代位求償權是整個《MIGA公約》機製的關鍵所在。
  (六)分保與“贊助擔保”
  《公約》規定,對於會員國或會員國機構、或其多數資本為會員國所有的區域性投資保險機構已予保險的特定投資,MIGA可以提供分保。
  此外,《MIGA公約》“附件一”還規定任何一個或幾個會員國可自行籌款,在本機構內另設基金,為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傢的投資提供擔保,即“贊助擔保”。《公約》有關擔保業務的各項基本規定同樣適用於“贊助擔保”;不同的是“贊助擔保”的投保人不受國籍的限製。
MIGA的投資促進活動
  從整個結構上看,投資擔保是MIGA的一項主要職能,而MIGA的投資促進活動則是促使投資保證業務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的輔助手段。
對MIGA機製的幾點評論
  MIGA機製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一)MIGA體製源於OPIC體製,又遠高於OPIC體製;
  (二)MIGA是當今世界南、北兩大類國傢之間經濟上互相依存、衝突、妥協和合作的産物;
  (三)這種妥協的結果之一,就是作為東道國的發展中國傢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製本國在外國投資擔保問題上的主權;
  (四)妥協的另一方面的結果是《MIGA公約》成員國中的發達國傢同意敦促本國投資者更加尊重東道國-發展中國傢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五)MIGA機製不同於任何國傢官辦保險機製的突出特點,在於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傢會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資所在的東道國,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從而部分地承擔了外資風險承保人的責任。
  鑒於MIGA體製具有以上優點,中國對這種體製的形成和發展,一嚮采取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的態度。中國與MIGA之間的協作關係,將不斷擴大和日益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