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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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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者到所在地的外貿局外貿服務處進行備案登記。
需要材料: 1.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章 3.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該公司章 以上材料各2份遞交外貿局外貿服務處,並電腦預錄入。 5個工作日後到省外貿廳領取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章,時間需要保持一致。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1)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樣式附後)。
(2)填寫《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登記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的、準確的和真實的;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背面的條款,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3)嚮備案登記機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産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二.海關步驟。
(1) 海關業務科,領取自理報關單位註册登記證明書。 需要材料:1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開戶許可證 4 公司章程 5 國稅稅務登記證 6 企業印章、報關專用章、企業負責人或主管報關業務負責人和報關員印章備案文件 7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與進出口業務有關的帳本設置情況、財務負責人名單的資料。 8 〈企業情況登記表〉一份,〈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若幹份 9 自理報關申請書 10 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11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12 固定生産經營場所證明 另需帶上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國稅登記等原件。
程序:1. 業務科經辦人員簽字認可 2. 業務科科長簽字認可 3. 主管領導簽字認可 4. 回到業務科拿繳款通知,到業務大廳繳費15元。 5. 到海關檔案室進行預錄入,繳費100元 6. 回到業務科,領取自理報關單位註册登記證明書
(2) 辦理電子口岸以及IC卡 需要材料:1 組織機構代碼 2 企業營業執照 3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 國稅登記證 5 報關單位登記註册證明
辦理步驟: 1.填表、購卡。〈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情況登記表〉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登記表〉填寫完整後預錄入,共繳費880元。 2.2個工作日後,憑發票領取〈中國電子口岸入網用戶資格審查登記表〉,按照順序到所屬的技術監督局、工商管理局、國傢稅務局進行在綫審核、蓋章。 3.將審核過的材料以及購買的IC卡交回。4個工作日後,領IC卡。 4.到所屬的外貿局、外匯管理局、當地海關進行再次的在綫審核。
三.進出口檢驗檢疫局步驟 所需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 2 組織機構代碼 3 國稅登記證 4 報關單位登記註册證明 5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6 進出口檢驗檢疫局註册備案登記表 2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備案登記證。
四.國傢稅務局步驟 所需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 2 組織機構代碼 3 國稅登記證 4 報關單位登記註册證明 5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6 出口退稅帳戶確認書 7 出口退稅企業情況登記表 8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 10天後可領取出口退稅登記證 另,請各位註意,從第2步驟開始,記得一定要帶上你公司的執照、機構代碼、國稅登記、開戶登記等原件。所需要的文件都是復印件,但需要加蓋你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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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5年7月24日〈關於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標管理和使用中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商標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商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2、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享有使用和自主處置其註册商標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3、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商標管理機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及時辦理國內外商標註册,製訂商標戰略,創名牌商標。
4、 對外貿易經營者衹有徵得註册商標所有人同意並依法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方可使用他人註册商標。註册商標所有人必須嚴格監督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執行,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被許可人在銷售市場、客戶、價格、質量及廣告宣傳等方面,應當嚴格遵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服從許可人的意志的規定。被許可人不得將許可使用的註册商標再許可他人使用。
5、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行出口活動中,對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且未超出許可範圍的證明文件,並予以核查。該商標不得與已在我國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註册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裝、裝潢也不得與他人已在我國使用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
6、 對外貿易經營者收購、代理銷售,或者進行廣告、宣傳和展覽等其他營銷活動時,應當確保其商品使用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商品所用商標為供貨方所有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嚴格核查供貨方持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供貨方無權使用改商標對外供貨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口的,不得訂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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