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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实行以市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
  2.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措施。
  (二)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应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后,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报关前, 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加盖 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海关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验关放行。企业待外汇收妥后,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商品(包括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有价样品等),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贷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由银行在办理付汇时同步核销;预付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按规定逐笔核销。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外汇支出、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管理部门批件办理;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以及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的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4.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单位、个人的结算一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四)外债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向境内银行借入外汇资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借款单位应在正式签定合同后1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证》。借款实行自借自还原则,企业还本付息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到调剂市场购买。
  2.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银行借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
  3.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融资,并由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来源的非金融性质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担保,必须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抵押。不得为外商注册资本提供担保,政府机关不能对外担保。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企业买卖外汇仍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办理。企业一切正常外汇收入均可进场卖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应首先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支付,帐户资金不足时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入场资格。对企业外方资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规定返销以及未如期达到国产化的,一般不予批准进场。对符合条件的,可进场购买。
  2.外国投资企业从外汇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转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以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同等待遇。
  (六)报表管理
  凡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1.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
  2.年终财务报表,要求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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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管理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一个国家的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政府机构,制定外汇管理法则、制度,对本国境内的和其管辖范围的本国人、外国人、本国单位及外国单位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国际结算、资本输出入,以及本国货币的汇率和外汇市场交易实行管制。也称外汇管制。
  类型 各国的经济条件和外汇收支状况不同,因此外汇管理范围和宽严程度也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国的外汇管理,大致可分三类:①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对贸易、非贸易收支和资本输出入都要限制,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属于这一类。②实行部分的外汇管理。对经常性的贸易、非贸易收支不加限制,可以自由兑换和汇出国外,而资本输出入则受限制。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少数经济情况较好的发展中国家属于这一类。③货币可以自由兑换,限制极少。对贸易、非贸易收支和资本输出入都无限制。这类国家较少,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属于这一类。
  中国的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就实行了外汇管理。随着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外汇管理,198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实行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的方针。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中国管理外汇的机关,执行国家管理外汇的方针,行使外汇管理的职能。它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和执行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管理和调度国家外汇资金;管理对外借款;编制国际收支计划和汇总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制订和公布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外汇汇价;审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支;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中国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有计划地组织对外经济往来,保证国际收支的平衡,把有限的外汇资金集中到国家手中,用到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对外汇收支实行计划管理。具体措施是:在本国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1949~ );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有关规定卖给。中国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贸易、非贸易外汇收支,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款和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必须向外汇主管部门编报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和使用范围使用外汇。对创汇的部门、地方和企业实行外汇留成办法,按照其卖给中国银行的外汇数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给予相应的使用外汇的指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允许持有外汇;收入的外汇除按国家规定留存者外,应卖给中国银行;如需使用外汇,须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卖给外汇。各国驻华机构、外交官和常住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中国的外籍专家、职工及留学生、实习生所有的外汇,可自行保存,或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或汇出、携带出境。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收入的外汇可以全部保存,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一切正常的外汇支出,从其存款帐户中支付,其外汇收支原则上应自行平衡。在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抵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陈全庚)
英文解释
  1. n.: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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