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 : 專利 : 經濟 : 中國 >河南 > 周口 >西華縣 >西華縣人民檢察院 > 國際法
顯示地圖
目錄
No. 1
  國際公法的簡稱。
No. 2
  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總稱,但通常指國際公法。
第一種解釋
  作為國際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傢(或者地區)之間製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傢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傢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傢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産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嚮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裏,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决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佈、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傢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傢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傢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衹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纔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傢(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係)的承認。
  在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裏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主要規則可以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傢一律平等。它們衹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衹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纔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承認: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係。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傢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衹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製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傢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信實: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公海自由: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准許任何國際法主體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一個國傢衹能對有權懸挂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幹擾敵國及中立國的航運。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傢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國際責任: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默認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默認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自衛: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采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采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衹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纔有權采取自衛行動。
  支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各項規則相互作用的結果,又規定了一些次要規則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領土、外交法及豁免、保護國外的僑民、貿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難、國際權利與義務的繼承。
  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裏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裏,象國際聯盟和聯合國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方面:1.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製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通過聯合國大會的决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聯合國大會雖然不是行使造法職能的機構。但是它的許多决議具有間接的修改,因為這些决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的大多數成員國和聯合國的絶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認為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麽,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終究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擔負着編纂國際法的任務,但它同時也在開拓許多新的國際法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將下述兩項任務即編纂國際法(重申現行的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變更現行的國際習慣法),加以嚴格區分。除此之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曾分別就海洋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私法等專題完成了準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國際法在一些區域性集團的相互關係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種解釋
  國際法主要是國傢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傢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係
  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範性和強製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國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的特徵主要有:
  1、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傢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傢以協議的方式來製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傢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製定的。
  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製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製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製方式主要依靠國傢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傢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係的行為規則,為國傢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製性,衹不過與國內法的強製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製方式仍然是強製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傢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戰後國際關係新發展的特徵:
  1、自然法學派: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
  社會連帶法學派:狄冀、龐德
  規範法學派:凱爾遜
  2、實在法學派:邊沁、賓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特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應該是國傢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傢之間 的法律,國傢是國際法的製訂者,因此,衹有國傢之間達成的協議,都對各國具有拘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製訂者,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製訂的法律文件,因此,成為各國必須和應該遵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
  C、各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強製執行國際法的根據。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决原則等。
戰後國際關係新發展的特徵
  戰後國際關係新發展的特徵主要是:
  1、新獨立國傢的興起;
  2、國際組織的增加
  3、國際經濟關係的變化
  4、現代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
  現代國際關係的這些新變化
  第一:確認了一係列指導現代國際關係的新的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國際法調整的對象和範圍的擴大
  第三:國際法內容的更新
  第四:國際法係統化、法典化
  第五:國際法産生了許多新的分支
  國際法是由一係列調整國際關係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組成的,這些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一次出現的地方,就是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
  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1、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則者;
  2、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4、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湊合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國際條約:凡是符合國際法和有效的條約,對締約國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淵源。
  契約性條約:專為締約國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條約。
  造法性條約:專門為確立或修改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條約
  國際習慣:隨着國際關係的産生,國傢交往中必然會形成許多慣例,這些慣例如被接受為法律,就成為國際習慣法。
  國際習慣的形成有兩個要素:一是慣例的産生,這是“物質因素”,慣例來自國傢在相當長時期內“反復”和“前後一致”的實踐。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反復着前後一致的實踐,慣例便産生了。
  另一個要素是這慣例能不能被接受為法律,這是一個心理因素:如國傢認為這種規則是國際法所必需的,便相約接受它的拘束。這在國際法理論上被稱為法律確信或法律的必然確信。
  一般法律原則:理解為各國法律體係所共有的原則。
  編纂就是把各種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編成係統化的法典。
  編纂有兩個意義:一是把現
  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訂成法典,使分散的原則和規則法典化;二是按照法典形式把所有的原則和規則進行法律
  上的整理,訂成新法律,並促進其發展/.
  編纂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所有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納入一部完整的法典之中,這是全面的編纂,這個任務因過於繁重,迄今尚未實現;二是把各個部門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進行係統化的編纂,成為部門法的專門法典。
  國際法委員會的任務:1、就國際法尚未規定的一些問題或各國實踐尚未充分發展成為法律的一些問題草擬公約草案,以促進國際法的進步發展。2、編纂現有國際法,使國際法更加精確的條紋化和係統化。
  委員會編纂國際法的程序是:委員會嚮聯合國大會提出選題或由大會提出選題,由委員會草擬公約草案,然後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公約草案一般由大會召開外交會議討論通過,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準。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一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於同一個法律體係這是一元論的觀點
  一派認為國際法從屬於國內法,即國內法優先說:耶利內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認為國際法優先,國內法受製於國際法,這是所謂的國際法優先說:狄驥、波利提斯
  第二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體係,這兩種體係是對立的,不相隸屬的。:奧本海、特裏佩爾、斯特魯普、安茨洛蒂、費茨摩裏斯、盧梭
  我國學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係,但由於國內法的製定者和國際法的製定者都是國傢,這兩個體係之間有着密切的聯繫,彼此不得互相對立而是互相緊密聯繫的,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
  國傢在製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不應違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傢在參與製定國際法時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不能幹預國內法,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可以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充和具體化,國內法可以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得到充實和發展。兩者互相補充、互相滲透、但不是互相幹擾和排斥的:國際法不得幹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該是協調一致的。
  國際習慣法規則若不與現行國內法相抵觸,可作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來適用:英法德美日
  對待條約,大部分國傢如我國、日本、奧地利認為凡是本國簽訂的條約,即使與本國國內法有抵觸,也要遵從條約。
  國際法與我國法的一個重大區別在於國際法的許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國際法院的判决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結合英文國際法律文件學習國際法有助於學生準確理解國際法規則的真實含頭和解决國際法領域的問題。
圖書信息
  書 名: 國際法
  作 者:蘇卡妮
  出版社: 吉林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1月
  ISBN: 9787560140421
  開本: 16開
  定價: 43.00 元
內容簡介
  《國際法》講述了:國際法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l4門核心課程之一。本教材由多年從事國際法教學工作的教師在認真研讀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之國際法基本教學要求和全國司法考試大綱之國際法大綱的基礎上,結合近年變化趨勢編寫而成。
  與國內其他國際法教材相較而言,本教材不僅註重在內容上着力更新,結合國際法的最新發展動態和國際法領域的最新理論研究成果;而且註重在體例編排上充分考慮使用者學習效果的最佳性,力求實現兩個創新:一是每章皆設有“本章重點”,將每一章的重點問題列明,一方面作
  為本章學習的入門指導,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學習者對本章重點知識的把握。二是每章後皆設有“司法考試題例解析”,精選2002——2008年國傢司法考試中涉及該章內容的題目,並對該題考點和解題思路作出詳細解析。以適應司法部2008年起允許在校生參加國傢司法考試以及司法考試中涉及“國際法”部分的分值逐年增加這一新情況,從而有利於提高考生在司法考試中“國際法”部分的得分率。
圖書目錄
  前育
  第一章 國際法導論
  第二章 國際法上的國傢
  第三章 國際組織法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五章 國際人權法
  第六章 領土法
  第七章 海洋法
  第八章 空間法
  第九章 國際環境法
  第十章 條約法
  第十一章 外交與領事關係法
  第十二章 國際責任法
  第十三章 國際爭端解决法
  第十四章 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
百科大全
  guojifa
  國際法
  international law
    部門法之一,即國際公法,舊稱萬國法,主要是國傢之間的法律,即以國傢之間關係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
    性質 國傢不能完全孤立,而必然與其他國傢互相往來,從而産生國傢之間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文化關係和法律關係。國傢間的法律關係,即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關係,內容包括調整國傢間政治、經濟、文化交往關係的一切對國傢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
    國際法從根本上說,是受國際經濟關係製約的。在這個意義上,國際法是上層建築,國際經濟是基礎。國際法的産生和發展是和國傢之間的經濟關係分不開的。在現代,由於國傢之間的經濟往來越來越頻繁,經濟關係越來越復雜,國際經濟對國際法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
    國際法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具有階級性。國際法的階級性主要表現於國傢的階級性。各個國傢在國際上的地位和作用,體現着各個國傢的統治階級的地位和作用。歸根結底,不同國傢的不同階級的統治者之間的關係是階級關係,國際鬥爭是階級鬥爭在國際關係中的反映,是各國統治階級之間在國際範圍內的鬥爭。但由於在國際範圍內,不是一國的統治階級在統治,而是許多國傢的統治階級在起作用,因此,國際法的階級性不可能象國內法那樣明顯。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部門。與國內法相比較,國際法有三個主要法律特徵:①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傢。在一定條件下和在一定範圍內還有其他國際法主體,即類似國傢的政治實體,主要是在進行民族獨立鬥爭並正在形成國傢的民族,和國傢組成的國際組織。個人則是國內法的主體,而不是國際法的主體。②國際法的製訂者是參與國際關係的國傢。各國通過協議而製訂對國傢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它沒有、也不應有超國傢之上的立法機關來製訂任何對國傢有拘束力的所謂“國際立法”。③在強製實施方面,它沒有象國內法那樣集中的、有組織的強製機關──法院、警察、軍隊。無論海牙的國際法院,還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執行行動,都沒有形成集中的、有組織的強製機構或措施。國際法的性質决定了它的強製衹能主要依靠各個國傢本身單獨的和集體的行動。由於這一特徵,有人認為,國際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謂“國際實在道德”。實際上,國際法象法的其他部門一樣,具有強製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證。國際法對國傢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則是世界各國政府早已公認的。
    分類 國際法按其適用範圍,有一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之分,一般國際法是對所有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特殊國際法是對兩個或少數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從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國際法和區域性國際法,普遍性國際法是對全世界各國都有拘束力的國際法,而區域性國際法是僅對某一地區國傢有拘束力的國際法,例如“美洲國際法”、“拉丁美洲國際法”。這些是國傢之間關係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表現。但是,從本質上說,衹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國際法纔是通常所說的國際法,而所謂特殊國際法或區域性的國際法都必須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國際法的製約。
    國際法的淵源 包括國際條約、國傢間的習慣以及一般法律原則、 判例、 學說等。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不僅表明國際法院在裁判案件時所應適用的法律,也有助於說明什麽是國際法的淵源。
    與國內立法的關係 二元論 自從19世紀末葉以後,在國際法學界流行的是二元論,即認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沒有隸屬關係,而處於同等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彼此“轉化”、“采納”、“接受”等。他們認為,兩者的主體、對
英文解釋
  1. :  law of nations
  2. n.:  civil embargo,  freedom of the seas,  international law,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the right of visitation
相關詞
法律法庭法院刑事部門法百科大全圖書國際經濟法
政治條約軍事詞彙國際外交憲章法學
國際法術語國際政治學化學武器國際公約軍控更多結果...
包含詞
國際法院國際法庭
國際法學國際法律
國際法規國際法學家
國際法專傢國際法研究
國際法語日國際法(上册)
國際法協會國際法主體
國際法學會國際法學院
國際法編纂國際法引論
國際法準則普遍國際法
國際法淵源習慣國際法
國際法詞典海牙國際法庭
常設國際法庭國際法研究院
國際法研究所國際法委員會
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的主體
國際法律服務國際法院規約
國際法律責任奧本海國際法
國際法商學院中國國際法學會
當代國際法論叢新中國國際法60年
國際法專題研究國際法製計量局
國際法基本原則海牙國際法學院
國際法練習題集國際法上的承認
國際法原則宣言國際法經典案例
聯訊國際法平臺中國國際法年刊
國際法一般原則國際法製計量組織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公約
商經法·國際法學46專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證書制度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國際文件
國際法製計量組織國際建議航天開發國際法律責任研究
國際法對生物武器的管製國際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
國際法學與司法制度國際法學備考與拓展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西北政法國際法學院
國際法定度量衡組織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現代國際法原理解析究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國際法務會計及其藉鑒
國際法醫探案100例身體證據歐萊國際法國化妝品
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2008司法考試精神和體係商經法·國際法學51專題
2010司法考試八年真題專項精解經濟法·國際法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國傢司法考試同步訓練題解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傢主權與WTO變化中的國際法基礎
國際法醫探案100例——身體證據歐盟法的內在化與外在化及其對國際法的啓示
國際法上的貿易與人權問題研究學生常用法律法規國際法律分册
2008國傢司法考試同步訓練題解9--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高等政法院校必修課程學習指導叢書12-國際法
國際法學(21世紀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應用型係列教材)聯合國改革的國際法問題研究
石油投資與貿易措施的國際法規製適用於海上武裝衝突的國際法
備用信用證國際法律制度研究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飛躍版)
國際原子能機構與核能利用的國際法律控製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
國傢主權與變化中的國際法基礎司法考試八年真題專項精解經濟法·國際法
國傢司法考試同步訓練題解9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考試精神和體係商經法·國際法學51專題
聯合國關於國際法教學研究傳播和普遍理解方面援助計劃咨詢委員會格老秀斯國際法岑德彰譯上海商務印書館影印
中國國際法溯源徐朝陽上海商務印書館影印國際法庭鬍愈之上海商務印書館影印
國際法梁竜上海商務印書館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