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互聯網條約即:《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目的是為了在信息技術和通訊技術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目的是為了在數字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於1996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互聯網條約”,並於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個國傢批準或者加入。 該條約在中國於2007年6月9日正式生效。
各國的知識産權法律的保護標準越來越趨嚮於國際性協調規範,以國際條約為主導的知識産權法的全球化,已經勢不可擋。世界各國大都已經着手或將繼續在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協議)及其他知識産權國際新條約的大構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國的知識産權保護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設21世紀的國際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大體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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