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
國務院
(註解:從一九八三年起,實行利改稅辦法的企業,不再執行此辦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財政部、國傢經委、人民銀行又頒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改革企業管理體製文件試點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這兩個文件試行以來,對發揮企業的主動性,促進企業關心生産、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積極的作用。
為了進一步搞好試點工作,保證完成國傢財政收入任務,兼顧國傢、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據試點中各地反映的問題和意見,經全國計劃會議討論,對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辦法修訂如下:
一、經過整頓,生産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有盈利的國營工業企業,經過批準,可以按照本辦法試行利潤留成。
二、把原規定的全額利潤留成辦法改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辦法。企業當年利潤高於上年利潤的,其中:相等於上年利潤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比上年增長的利潤部分,另按國傢規定比例提取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企業當年利潤低於上年利潤的,則按當
年利潤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計算基數利潤留成和增長利潤留成時,都應包括用折舊基金和自籌資金搞的技措項目增加的利潤。
企業可用基數利潤留成和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作為生産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奬勵基金。
三、企業基數利潤留成的比例,在批準試點時,參照上年下列幾項資金占同年利潤總額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産品試製任務的企業,一般可按利潤總額的1%計算新産品試製費;少數新産品試製任務較多的企業,按利潤總額的2%計算;機械工業企業按利潤總額的3%計算。沒有新産品試製任務的企業,如煤礦、油田、電廠、電站、森林采伐、鐵路、交通以及其他礦山等,不計算
此項費用。
(二)科研經費和職工技術培訓費,按國傢撥給企業的實際數額計算(不包括國傢專項撥給的科技三項費用和措施費)。企業在成本或營業外列支的上述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從成本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資總額的11%計算。
(四)從成本中開支的職工奬金,一般企業按標準工資總額的10%計算;少數先進企業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標準工資總額的12%。
(五)基層企業從利潤中提取的企業基金,在最多不超過工資總額5%的範圍內,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以上第(一)、(二)兩項的數額,為生産發展基金;第(三)項的數額和第(五)項中80%的數額,為職工福利基金;第(四)項的數額和第(五)項中20%的數額,為職工奬勵基金。這三項基金,都要分別核定利潤留成比例。
計算基數利潤留成比例的利潤總額,為扣除歸還技措貸款後的利潤數。原來從成本中列支的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奬金改為從利潤中提取後,計算基數利潤留成比例的利潤總額應作相應的增加。
試行利潤留成辦法後,凡屬應在利潤留成資金中開支的費用,國傢一律不再撥款,企業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業基金。
四、企業增長利潤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業,分別規定為:
(一)石油、電力、石油化工和國外引進成套設備等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10%;
(二)冶金、機械、電子、化工、輕工、紡織、建材、森工、鐵路、交通運輸和其他企業20%;
(三)煤炭、郵電、民航、農機企業30%。
五、企業基數利潤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級核定的辦法。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主管部門總的利潤留成比例由國傢經委和財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傢核定總的利潤留成比例範圍內,分別核定所屬企業(或公司)的利潤留成比例。
六、基數利潤留成比例核定以後,原則上三年不變。如遇有以下情況,可以作相應的調整:
(一)國傢調整産品價格,調整主要原材料價格,改革稅製,使企業利潤有較大增減的;
(二)工業改組中,企業進行調整,使企業利潤有較大增減的;
(三)國傢投資新建、擴建的車間、分廠和附屬工廠投産後,企業利潤有較多增加的;
(四)企業因交納固定資産稅和支付定額貸款利息而減少利潤的。
七、工業企業必須完成産量、質量、利潤和供貨合同四項計劃指標,才能按照核定和規定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潤留成資金。四項計劃指標中,每少完成一項,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資金(包括基數利潤留成資金和增長利潤留成資金)的10%。
鐵路、交通運輸、郵電、民航企業的考核指標,由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另行商訂。
八、企業提取的基數利潤留成資金,完成月度計劃指標的,可以按規定提取,沒有編製或沒有完成月度計劃指標的,可以按月預提80%。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計劃在50%以上的企業,可以按規定預提50%;完成年度計劃不到50%的企業,不能預提。企業應提的
利潤留成資金,年度終了後列入决算,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企業提取利潤留成資金時,應按歸還技措貸款後的利潤數計算。
九、企業從基數利潤中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按照核定的生産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奬勵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別提取、管理和使用。企業從增長利潤額中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用於發展生産的部分不得少於60%,用於職工福利設施和職工奬金的部分不得超過40%。生産發展
基金可以與更新改造資金結合使用,但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奬金方面。發給職工的奬金,除國傢規定的節約奬外,都在職工奬勵基金中開支。職工奬勵基金,應堅持先提後用,不得超支。職工奬勵基金較多的企業,當年發放的奬金總額,以企業為單位計算,最多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兩個月
的標準工資;節餘的奬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豐補歉”。
十、企業對利潤留成資金的使用計劃和使用情況,必須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聽取意見,實行民主管理,接受群衆監督。
十一、企業用利潤留成資金安排生産措施和福利設施,所需的材科、設備,應報各級計委和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納入計劃,予以解决。
十二、實行利潤留成,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傢計劃,遵守財經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如有違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扣減其應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或在一定時期內停止提取利潤留成資金,並對企業領導及有關人員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本辦法從一九八0年起在批準試點的國營工業企業中試行。已經按地方自定辦法試點的,從一九八0年起,都要改按本辦法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