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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傢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用稅收強製性和無償性的原則,從預算外資金中籌集的,用於國傢能源開發和交通建設的專項基金。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傢整個經濟形勢很好。但是,能源和交通運輸非常緊張,已經成為製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集中一部分資金用於能源交通方面的基本建設,國傢决定增加200億元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投資。這筆投資除了由財政、銀行負責解决80億元外,其餘的120億元,從各地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中,用徵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方式解决。為此,國務院於1982年12月15日頒布了《國傢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從1983年1月1日起執行。
  繳納國傢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單位是:
  (1)凡有預算外收入的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地方政府;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縣(市)區、縣屬鎮所管的集體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所管的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預算外企業;
  (3)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47號《國傢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尚未徵集國傢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鎮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街道企業、知青辦企業和鄉、村辦的鄉鎮集體企業、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城鄉集體企業;②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戶。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範圍是:一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屬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範圍。具體來說,共有以下6項:
  (1)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
  (2)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3)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取的各項專項基金;
  (4)其他沒有納人預算管理的資金;
  (5)城鎮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
  (6)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比例為,一律按照規定的徵集範圍,項目的當年收入,按10%的徵收率計徵。為了更快地加強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國務院决定從1983年7月1日起,將徵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8號文件規定,凡未開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1987年5月1日起,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7%徵收。國傢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工作,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該項基金采取按月或按季繳納,年終根據有關决算資料,匯算清繳後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
  該項基金免予徵集的範圍包括以下各項:
  (1)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
  (2)中、小學校的學雜費;
  (3)國營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4)國營石油企業的油田維護費;
  (5)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
  (6)民政部門管的社會福利企事業收入;
  (7)中、小學校除校辦企業利潤外的勤工儉學收入;
  (8)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包幹結餘;
  (9)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年利潤不足5000元的(含5000元),免徵。
  (10)根據國務院貧睏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1987)國開發第1號《國務院貧睏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第四次全體會議紀要》中確定為271個貧睏縣的城鄉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業戶、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稅後利潤免徵;
  (11)因遭受自然災害需要在恢復生産期間給予減免徵收照顧的繳納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繳納單位的申請報告,審查核準後,給予定期的減徵或免徵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