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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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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3月4日
  通过的《关十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分对国家工作人员
  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
  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
  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
  关、军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依法取得一定的职位并从事
  公务性工作的人员;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指各
  种党派(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包括共青团、
  妇联、工会等)等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在上述单
  位、机关、团体中依法取得一定职位,同时也就获得一定的职权并
  承担一定的义务虽在上述机关、单位的编制之外,但根据法律规
  定经选举或国家机关任命或聘用而从事国家公务性工作的人员,
  也应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如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中华少、民共和国夕、民法院组织法价第38条第2款规定: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
  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因此,少、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
  间,应被视为国家工作)、员,而且应被视为司法工作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指在政府主
  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组织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
  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
  形式的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是职务犯罪的主体.但不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至于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
  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
  员,当然也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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