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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國際對等原則
過去外國商標到我國註册,一是要求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訂有商標互惠協議,二是要求送交已在本國註册的證件。這個規定自1978年起改為按對等原則執行,即對方國傢對我國商標前去申請註册,有什麽要求,我國也要同樣要求,如果對方國傢無什麽要求,則我國也不提要求。—按對等原則辦事,是近年來國傢之間相互接受商標註册的一種較普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