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重新使用以来,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经济交往,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商业汇票信誉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商业汇票的信誉搞起假票据,对企业的经济往来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损害和危及企业的利益,必须加大措施,提高防范假商业汇票的鉴别能力。
识别真假商业汇票首先要认清商业汇票的特征,真商业汇票需要具有7项特征:一是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的印刷厂统一印制,具有统一规定格式、联次、颜色和规格。二是在紫光灯下商业汇票在规定的位置应有人民银行行徽或各专业银行行徽的荧光反应。三是商业承兑汇票的票号以二位英文字母冠首,其后是八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承兑汇票是以分式冠首,上面是两位英文字母,下面是两位阿拉伯数字,分式后是8位阿拉伯数字。四是商业汇票的票号是以渗透性油墨印制,正面为黑色,字迹清晰、端正、间隔相等;反面为浅红色,整个号码区域用手摸有明显凹凸感。五是大写金额红水线栏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在紫光下有荧光反应。六是商业汇票在白光的照射下,显现出满版水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水印内容不同。七是商业汇票的背面有二维标识码,在紫光下有微弱荧光反应。
真商业汇票应具备以下几点要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收款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能相同,其开户银行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是中文大写,且到期日与出票日间隔最长不超过6个月;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签章无效;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用公章进行承兑的,亦应承担票据责任。承兑人签章不符合有关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分清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于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原记载人为出票企业,银行不得更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流通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限定流通区域的票据,只能在限定的区域内流通,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只能持票到期收款。
商业汇票的真伪鉴别方法是:一是观看其纸张颜色、印章颜色和形状是否有异,观看汇票的纹印是否清晰,观看号码、金额部位是否有涂改迹象。二是摸汇票的纸张是否有轻薄的感觉,手感是否有异;摸号码区域是否有毛糙感觉,是否有明显凹凸感。三是在白光和紫光下照射、观看号码区、金额书写部位,观看二维标识码及背书印刷字体颜色,是一样还是有异。
如果企业领导人、供销人员、财会人员对上述商业汇票的特征、要素和鉴别把握不准,应及时送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或帮助识别,谨防上当受骗,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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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规定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办理贴现须符合下述规定。
(1)《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国务院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B. 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殖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