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性代数 : 中国哲学名词 : 财经 : 财会 : 单证 : 证券 : 中国 >河南 > 周口 >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 合同
显示地图
目录
No. 1
  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产销~。
hé tóng hé tóng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No. 3
  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唐 贾公彦 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元 无名氏 《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清 翟灏 《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 老舍 《二马》第五段五:“工人们已经和电影厂签了字,定了合同,没法再解约。”
No. 4
  和合齐同;齐心协力。《礼记·乐记》:“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 孔颖达 疏:“言天地万物流动不息,会合齐同而变化者也。”《史记·李斯列传》:“上下合同,可以长久;中外若一,事无表里。” 汉 桓宽 《盐铁论·险固》:“王者博爱远施,外内合同。”
No. 5
  结合;缔结。《再生缘》第四五回:“夫人难任千金意,少不得,这段良缘要合同。”
No. 6
  谓志同道合。《商君书·赏刑》:“是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 朱师辙 解诂:“谓道合志同之士。”《楚辞·东方朔<七谏·沉江>》:“贤俊慕而自附兮,日浸淫而合同。” 王逸 注:“四海并合,皆同志也。”
No. 7
  犹会同。《红楼梦》第五五回:“ 王夫人 便命 探春 合同 李紈 裁处。”
合同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国法的定义:《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德国法的定义:《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
  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数学上的合同
  数域p上n*n矩阵a,b称为合同的,如果有数域p上可逆的n*n矩阵c,使b=c'ac.
  合同是矩阵之间的一个等价关系,经过非退化的线性替换,新二次型的矩阵与原二次型的矩阵是合同的.
  矩阵合同变换是在矩阵左右两边分别乘c'和c,其中c为非退化矩阵.
  合同变换是在分析二次型的化简过程中产生的,二次型的矩阵通过合同变换化为形式上比较简单的对角阵,即标准型和规范型,给研究二次型的性质带来了很大方便.
合同概念
  “合同”英译参考: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
  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种类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时使用的。例如:,有的单位或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②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③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具有明确全力义务内容的协议
  技术合同的种类很多,而且各种合同还经常互相重叠交叉。《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4类。下面分别对这4类技术合同做一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说就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等,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现金、设备、材料、场地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主要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则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来处理。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技术咨询合同,就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类独立的合同,包括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中有关技术咨询的内容,不能使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所属的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是:谁完成谁拥有;允许当事人做特别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前者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等,后者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
  与其他三类技术合同相比,技术服务合同有其特点。服务方所运用的技术知识是现有的技术,不包括开发性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不存在技术权属的转移,无需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条款,并对实施的结果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
  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
  ④协作合同: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⑤调剂合同: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种类有:
  ①定购合同: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②换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核桃、花椒收购合同);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
合同范例
  房屋装修合同
  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为装修*****房屋(四小区10-2-12),经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恪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合同由***起草。
  一、工程项目:
  1、三个房间(两卧室、一客厅,以下简称三个房间)打地角线,包暖气及管线(客厅要对称),房顶四周打石膏线,包三个房间的门、窗;客厅、卧室铺强化木地板;清除所有房间原有涂料,客厅、卧室打腻子,刷立邦漆两次。
  2、通阳台的门窗处打一吧台,上方根据甲方要求(图纸)做一置物架;阳台东侧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书柜)、西侧打一吊柜,包阳台、铺磁砖、吊PVC板。
  3、卫生间、洗脸间、厨房铺磁砖到顶,屋顶吊PVC板;厨房地面铺磁砖,打一灶台。
  4、房间电源线路根据甲方要求适当调整,客厅门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负责施工。
  三、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四、施工期限: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至二○○六年十月十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将处罚金五十圆。
  五、工程造价: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只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伍仟陆佰圆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一次将装修人工费付清。
  七、其它问题:
  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实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管理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创业合同注意事项
  创业投资做生意,签订相关合同是例行的重要事宜。合同是双方利益和合作的书面保证,因此签订合同要格外严谨认真。
  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是很多当事人常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在签订合同中注意如下几个情况。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行政合同
  除民事合同外,还存在有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所谓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合同的由来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
  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经济百科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百科辞典
    合同(代数学中的)
    congruence ( in algebra)
    合同(代数学中的)仁。on盯uenc。(ina一缪一,ra);‘明印」y-
  ,,双”只〕
  泛代数(universal al罗bra)A={4,。卜1一与。‘扫
  的所有运算可交换的一个等价关系兀,即亢满足如下
  条件:对任意a,“〔月(i=1.二,司和任意n元运
  算田60,如果a,兀a(,=1,一,n),那么(a.,…,
  a。山)兀(a,…,a。①).用类似的方式定义代数系统
  中的合同.于是,模一个合同:的等价类形成与A同型
  的一个泛代数(代数系统)A/兀,称A/兀为模兀的商
  作攀(quo‘ient al罗bra(或称西枣续(quo‘ien‘s,,S-
  tem”).从A到A/兀一上的自然映射(把A的元素a映射
  到A/二中包含a的类a厂究)是一个满同态,反之,每
  一个同态甲二A~B确定唯一的一个合同,此合同
  类由B的元素的原象构成.
  在一个泛代数(代数系统)的关系格中,若一干个合
  同::(i任I)的交是一个合同.般说来,关系格中的若
  干个合同的并不是一个合同两个合同兀;和兀2的积
  7TI冗2是一个合同,当且仅当冗。与7T2可换,即当一且仅当
  凡几二冗2九l·
    
百科辞典
  hetong
  合同
  contract
    又称契约。广义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如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责任奖惩合同等。狭义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亦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本条所述为狭义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的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双方依照或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而达成的协议,故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合同的历史发展 合同制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在历史上,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种种交换的习惯或仪式,如要念一定的术语或在神前宣读一定的誓言等,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行。于是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便应运而生,合同制度也就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宓拦舛拍?1849)京师永平车厂雇车合同
    西方合同制度的发展 古代罗马法适应简单商品生产的客观要求,用合同的法律形式把商品交换关系固定下来,使合同双方形成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用债的法律制度保障义务的履行,故把合同称为产生债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根据。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适应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需要,创立了各种合同,如买卖、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合同等。
    罗马法初期对合同的形式极为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了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这种繁琐的形式不能不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所以随着罗马帝国国土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合同理论有了进步,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合法性。以授受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要物合同的出现,排除了由于合同形式上的缺陷而被否定的危险;而合意合同(又称诺成合同)的出现,则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的充分发展,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造成的。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和反对封建等级、行会的限制和束缚的要求,提出并推行契约自由的原则。这一原则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所确认。1804年《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契约为一种合意”,并把“负担义务的当事人的同意”列为“契约有效成立的主要条件”之首位,还规定对因错误、胁迫、欺诈等而表示的同意,当事人有权依法定方式撤销契约或宣布契约无效,以此来保障契约自由原则的执行。《法国民法典》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合同所生之债的特征,根据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从“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到买卖、借贷、租赁、合伙、互易、寄托等各种合同,均设专章作了具体的规定。其
英文解释
  1. :  contractus,  concordat,  Contact,  congruence,  cont., contr. contract
  2. n.:  award a contract,  (business) contract,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 usu in writing,  Agreement,  keep a contract,  bargain,  concurrent insurance [policy],  whiz,  paction,  pact,  indenture,  contract,  charter,  bond
  3. adj.:  compact
法文解释
  1. n.  contrat
近义词
条约, 契约, 票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
项目, 条款, 条项, 在法律文件如遗嘱, 协定, 条件
合同村
相关词
经济法律合同法金融百科辞典经济百科百科大全保险
要约国际贸易电脑网络计算机技术会计百科工程国际
更多结果...
包含词
合同工重合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