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司法 是指国家司法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 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 “司法 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 ”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 ’?”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 ”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 ”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 ”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 ”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 ”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 ”作出调整。至于“司法 ”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 ”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 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但从现代各国司法 体制及司法 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 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 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 ”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 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 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 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 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 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 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 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 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 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 ”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 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 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 ”之所以成其为“司法 ”的底线。我国司法 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 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 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 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 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 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 ”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分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 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 指手画脚,终至“司法 ”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诸如国务院总理在人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 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 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政府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门领导人的政法委书记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 机关”终于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 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政府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腐败”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 ”的头上。正因为“司法 ”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腐败”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败”。而这“更大”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 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 体系。然而,各国司法 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 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 ”之所以成其为“司法 ”,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 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 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 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 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 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 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部《中国司法 》杂志,是由司法 部主管、司法 研究所主办、法律出版社协办,立足于司法 行政领域,面向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应用法学类理论刊物。
围绕监狱体制改革、劳教工作特色化、社区矫正、公职律师、公证体制改革、国家司法 考试制度、司法 鉴定制度、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基层司法 所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司法 行政法制化建设等司法 行政理论建设以及法学理论研究、司法 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对栏目设置作了全新调整,开辟了"权威人士访谈"、"部颁规章解读"、"司法 行政理论"、"司法 制度论坛"、"言论广场"、"探索与争鸣"、"监狱制度"、"劳教制度"、"司法 考试"、"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基层司法 行政"、"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司法 行政信箱"、"法官检察官警官论坛"、"案例赏析"、"法治随笔"、"域外司法 "、"理论动态"、"军事法制"、"来稿摘登"等栏目,致力于推进司法 行政理论建设,关注司法 行政实践探索,传播先进司法 行政理念,把刊物营造成为司法 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公检法等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 考试应试人员、军队系统官兵、法学理论工作者、高等法律院校师生学习、交流、探讨的共同园地。
可见,取得独立地位并在国家最高权力体系占据话语权才是弄清楚“司法 ”是什么的前提。 n.: elisor, judicatory, judicature, check and balanc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1 [U]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uthority to carry out justice and to interpret and apply laws, right to exercise legal authority, jurisdiction,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n. justice 执法 审理权 , 审判权 , 审理 , 司法权 , 裁判权 裁决 , 依法判处 , 审判 , 裁判 , 判决 , 宣判 , 断定 , 法庭或法官的 , 法律制裁 , 裁定 , 判刑 , 审讯 , 审问 中国 法律 政治 法治 组织 航空 百科大全 机构 社会 大学 院校 香港 城市 警察 执法 演员 律师 谋士 三国 金融 银行 法条 法规 立法 科学 名誉教授 刑侦学 更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