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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No. 2
  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要求保障的標的必須具備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表現在財産保險中,投保的財産標的在遭受危險事故時會對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表現在人身保險中,投保的人身標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會對被保險人或其傢屬帶來經濟睏難,也就是說,保險標的遭到事故而導致投保人在經濟上有所損失。 ※ 寬限期 續期保費雖然訂有繳費日期,但若是客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保險公司給予其補交所欠保費的機會,暫不行使解約權,仍維持合同效力的一種合同約定。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從保險人代理人進行催告之時開始計算。寬限期條款意味着,當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同時,在寬限期內的任何時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且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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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保險的基本原理之一。可保利益指投保
  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利害關係,也就是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
  或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受益。可保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在保險
  事故發生時或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對保險標的必須有可保利益,否
  則保險合同失效。可保利益的産生和存在,概括起來有所有權、
  有權和按合同規定産生的利益。所有權指的是財産的所有人、受托
  人和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能以將來的得益作為可保利益。據有權指
  的是對財産享有留置權的人,如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
  未清償前得將債務人的動産扣留的權利,如寄售店、洗染店等。按
  合同規定産生的利益指的是對財産享有抵押權的人以及依據租約
  享有利益的房屋承租人,如房屋發生損失時,要另租他屋所需支付
  的租金。在保險中確定可保利益的原則,是可以防止將保險變為賭
  博,防止道德危險,可以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如果允許無可保利
  益的人參加保險,那就將保險變為賭博。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
  有利害關係,那麽他就盼望保險事故的發生,甚至故意製造事故以
  達到謀取賠款的目的。如果不以可保利益作賠償的最高限額,投保
  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額外的利益。因此,可保利益原則是保
  險必須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