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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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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人民政府首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在中国,县长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县委书记),一般也是该县的县委副书记。
任期
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规定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建立“革命委员会”,废县长职。1979年后恢复设立,规定每届任期3年。
职责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县长进行工作。
县长负责召集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乡镇长例会,也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上述会议。
县长负责签署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订立合同,签署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的委托认真做好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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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与省辖市长为平起平坐,有时仿古制称为「百里侯」。如县长选举可能会说成「百里侯之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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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
官名。秦至南北朝时,县的行政长官,大县称令,小县称长。大小之别,汉以万户为界,晋以千户为界。南北朝后期,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述南朝陈的官制,仅言县令,不提县长。北齐规定,概称县令,其名遂废。民国国民党政府时期,改县知事为县长,始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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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county governor, warden, county magistrate, county commissioner, the head of a county, Chief Executive, Coun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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