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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危險廢物是指,在操作、儲存、運輸、處理和處置不當時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帶來重大威脅的廢物。
  根據《國傢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隨着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産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據估計,全世界每年的危險廢物産生量為3.3億噸。由於危險廢物帶來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在工業發達國傢危險廢物已稱為"政治廢物",公衆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場,加上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高昂,一些公司極力試圖嚮工業不發達國傢和地區轉移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這種越境轉移量有多少尚難統計,但顯然是正在增長。據緑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傢正在以每年5000萬噸的規模嚮發展中國傢轉運危險廢物,從1986年到1992年,發達國傢已嚮發展中國傢和東歐國傢轉移總量為1.63億噸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給發展中國傢乃至全球環境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首先,由於廢物的輸入國基本上都缺乏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危險廢物的輸入必然會導致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損害。其次,危險廢物嚮不發達地區的擴散實際上是逃避本國規定的處置責任,使危險廢物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而擴散到環境之中,長期積纍的結果必然會對全球環境産生危害。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的危害還在於,這些廢物是在貿易的名義掩蓋下進入的,進口者是為了撈取經濟利益,根本不顧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産生的影響,所以都不得不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製,勢必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製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於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英文解釋
  1. n.:  hazardous wastes
包含詞
危險廢物固定危險廢物的出口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國傢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運輸的事先通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製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製標準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方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控製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控製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