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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理算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简称。是中国处理海损纠纷的规则。于1975年1月l日公布施行。它规定了共同海损适用的范围、理算的原则,损失金额的计算、分摊、共同海损的担保、时限,等等,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
No. 2
  北京理算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简称。是中国处理海损纠纷的规则。于1975年1月l日公布施行。它规定了共同海损适用的范围、理算的原则,损失金额的计算、分摊、共同海损的担保、时限,等等,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
  北京理算规则(BeijingAdjustmentRules)
  全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实施。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共同海损理算的主要依据。《北京理算规则》包括前言和8条规定:(1)共同海损的范围;(2)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3)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4)共同海损的分摊;(5)利息和手续费;(6)共同海损担保;(7)共同海损时限;(8)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北京理算规则》条文简单、通俗易懂,但实质性内容基本相似,主要差异在于,《北京理算规则》规定不对由于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进行理算,《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却无此限制。
  (曾□马波涛)
  引用网址: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3/NewItem/DL/DL-18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