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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labour protection
  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④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威胁职工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⑥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包括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内容。
未成年人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事某些工作会危害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因此,国爱对未成年人就业做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主要包括:(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2) 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3) 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4) 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说来,这些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可以参加工作,但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家长最好不要让他们过早参加工作。如果能让他们在就业之前参加一两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在外出以后就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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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
  labor protection
  消除生产劳动中的有害因素、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创造良好劳动条件的综合性技术措施。劳动保护一词来自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和中国也沿用这一名词。欧美各国大都称为职业安全与卫生,或称安全工程,日本称为安全工学。
  发展过程 劳动保护是随着生产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世纪初,英国、德国先后发布有关劳动安全的法令、规则,有的还建立了安全监察制度。苏联于1918年12月公布《劳动法》,反映国家对工业企业劳动保护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相继制定和颁发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厂矿企业普遍设立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工业部门和省市均设有专门的劳动保护机构。1983年 9月成立了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的劳动保护在教育、科研、设计、制造、使用和监察等方面已初步形成体系。
  对象和内容 生产劳动中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原因可归纳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装置的不安全因素、操作环境和劳动组织不合理等。因此,劳动保护的研究对象除机器设备、装置、工具和操作环境等物的因素外,还应包括工艺操作、劳动组织、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教育和训练等与人的行为相关的因素。它的具体研究内容可分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管理3个方面。
  ①安全技术:针对生产劳动中的不安全因素,运用力学、化学、声学、光学、电子学、心理学等基础理论和多种工程技术,研究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提出预防对策,保证安全生产。在机械工业中,研究安全技术的重点是起重运输安全、电气安全、金属切削安全、铸造和锻造安全、冲压安全、喷涂安全、焊接安全、热处理安全、木材加工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等。机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要充分考虑安全技术的要求,产品应根据需要分别装有防护、联锁、警报和安全色标等各种安全装置。
  ②劳动卫生:研究有害工种和劳动环境引起的人体病变的预防科学。例如研究检测和预防各种射线、电磁波、光波、噪声、振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对人体的危害,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有害因素,建立合乎劳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③劳动保护管理:研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劳动时间、女工保护、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安全监察理论以及各种有关的标准等。
  在劳动保护中应用工效学和系统工程(见系统分析)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已取得重要进展。工效学是系统地运用生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研究操作者和机械、工作环境的关系,以求有效地配合,保证人体安全和舒适。利用系统工程理论分析生产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性或危险性并作出综合评价,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调整工艺、设备、操作、管理、费用投资以及教育训练和日常检查工作等,可以使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林言训)
法文解释
  1. n.  protection du tra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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