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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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决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穩定和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保護企業經營者和
  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仲裁依循以下原則,即:着重調解,及時受理,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傢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國傢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投訴時效為: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嚮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决;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嚮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
  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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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程序。由仲裁機構
  (或仲裁人員)依據法律以第三者身份對勞動爭議事項居中進行調
  解或作出裁决。
  現代西方國傢的仲裁制度不盡相同口有的國傢不存在一般性
  的仲裁制度,裁定也不能強製性執行。有的國傢則頒布了統一的仲
  裁法,根據雙方的仲裁協議實行強製仲裁,裁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
  約束力,可強製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1993年7月6日國務院頒
  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在縣、市、市轄
  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和政府指定
  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人員是單數,實行少數服從多數
  的原則。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中
  國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程序為:①申請仲裁。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嚮仲裁委員會申
  請仲裁。②受理。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內將
  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應說
  明理由。③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首光是進行調解,在查明事
  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
  庭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④仲裁。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
  裁庭應及時裁决。作出裁决後,製作裁决書,送達雙方當事人。⑤
  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書之日起巧日內·可
  以嚮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决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
  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决書,應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包含詞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實用手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成員的通知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習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