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平衡税
【利息平衡税】美国政府从1964年至1974
年根据利息平衡税法,对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债
券(包括银行对非居民的贷款)所课征的一种
特别税。其具体内容是:自1964年9月2日
开始,美国居民购买外国政府或外国私人企业
在美国发行的股票与债券所获利息,均应缴纳
平衡税;购买此类债券所余兑付年限在3年或
3年以上的,税率为2.75一巧%,购买此类股
票则应交纳相当于所购股票实际价值15%的
税款;对外直接投资、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或
美国居民从美国人手里购买其持有的外国证券
可免交利息平衡税;自1973年4月开始,外
国人发行新债券筹措资金,若用以支持在美国
的直接投资,投资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
且投资总资本至少50%是从国外获得的,则
可免征利息平衡税;美国居民购买发展中国家
债券可免交利息平衡税,但免税对象仅限于在
这些国家有大量业务的公司。
利息平衡税实施的背景是:20世纪50年
代末至60年代初,由于美国经济的衰退和巨
额的军费支出,其国际收支严重恶化,美元大
量外流;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按照布
雷顿森林协定的规定,纷纷将其中央银行持有
的美元按美元法定含金量向美国兑取黄金,更
造成美国黄金储备的大量减少。为抑制美元资
金外流,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美国于1964年
开始实施利息平衡税,借以限制外国借款在美
筹集资金,限制美国银行的对外贷款能力。
美国的利息平衡税提高了外国借款人在美
国市场筹措资金的成本,减少了美国居民对外
投资的收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国际
收支的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利息
平衡税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其他国家关闭美国资
本市场,使得外国居民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的
新债券及美国投资者购买其他发达国家债券的
数t急剧减少,而且使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跨国
公司转向欧洲货币市场筹集资金,从而大大降
低了美国市场的国际地位,促进了欧洲货币市
场的发展。有鉴于此,到1974年1月29日,
美国财政都宜布停征利息平衡税;1974年6
月30日,利息平衡税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