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冶金 > 分批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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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指一筆成交數量較大的貨物,分若幹批次裝於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的運輸工具上.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0條的規定,凡不明確規定不準分批裝運,即視為允許分批轉運.
  適用場合:在國際貿易中,有的交易因為數量較大,或是由於備貨、運輸條件、市場需要或資金的限製,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貨的時候,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什麽是分批裝運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後分若幹期或若幹次裝運。在國際貿易中,凡數量較大,或受貨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或資金的條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裝運、到貨者,均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如為減少提貨手續,節省費用,在進口業務中要求國外出口人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合同中規定不準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條款。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
  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口交易,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為衹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於分批的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二是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數量。前者對賣方比較主動,可根據客觀條件和業務需要靈活掌握;後者對賣方的約束較大,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1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所以,在出口業務中接受此項條款要慎重考慮貨源和運輸條件的可能性。
英文解釋
  1. :  partial sh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