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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産品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傢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製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是國傢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而定的一項由國傢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通過國傢設立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承保企業的收匯風險、補償企業的收匯損失,可以保障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使企業可以運用更加靈活的貿易手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開拓新客戶、占領新市場。出口信用保險的運營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即投保人必須如實提供項目情況,不得隱瞞和虛報;風險共擔原則,其賠償比率一般為90%左右;事先投保原則,即保險必須在實際風險有可能發生之前辦妥。出口信用保險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貿易傾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有的國傢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的各種出口信用保險保額甚至超過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
  什麽是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傢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製定的一項由國傢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按出口合同對進口方的信用放帳期長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為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製定的一項由國傢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營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為了分擔中國出口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讓其開拓國際市場、在貿易領域中更具競爭力,中國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放帳期不超過一年的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貿易或信貸的信用期限在1年至10年的出口信用保險。經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評估同意,放帳期可進一步延長。
  出口信用保險的對象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對象是出口企業的應收帳款,承保的風險主要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商業信用風險主要包括:買方因破産而無力支付債務、買方收貨後超過付款期限四個月以上仍未支付貨款、買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絶收貨及付款。
  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因買方所在國禁止或限製匯兌、實施進口管製、撤銷進口許可證、發生戰爭、叛亂等賣方、買方均無法控製的情況,導致買方無法支付貨款。而以上這些風險,是無法預計、難以計算發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業保險無法承受的。
  國際貿易中商業性保險承保的對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風險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運輸、裝卸過程中造成的對商品數量、質量的損害。有的商業保險也承保人為原因造成的風險,但也僅限於對商品本身的損害。而這些風險可以計算發生概率,根據概率製定保費以確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出口企業為防範出口信用方面的風險,可嚮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填寫投保單、申請買方信用限額,並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批準後支付保費,保險責任即成立。
  企業按時申報適保範圍內的全部出口,如發生保單所列的風險,企業可按規定嚮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索賠。根據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國別的不同,保費從 0.23%至2.81%不等,平均為0.7%左右。買傢拒收的,賠付比例為實際損失的80%;買方破産、拖欠和政治風險的,賠付比例為90%。保險公司在賠付後嚮買傢追討的受益,按比例再分配給投保企業。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可確保收匯的安全性,擴大企業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面(如l/c外還可采用t/t、dp、da等),從而增加出口成交機會。同時,投保後可提高出口企業信用等級,有利於獲得銀行打包貸款、托收押匯、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資金周轉。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可為企業提供客戶信用調查、帳款追討等其它業務。
  --買方利用國際貿易進行欺詐,侵吞貨款;
  --買方因自身財務問題而拖欠貨款,甚至破産倒閉而無力償還債務;
  --買方因市場問題,以各種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要求降價等;
  --因買方國傢市場制度不健全,有關單證與貨物。
  同時,發生貿易糾紛時解决爭議的成本也較高。一旦發生無法收匯的情況,會給企業帶來較大損失。
  通過支付相對有限、固定的保險費,企業將不可預計的風險鎖定為企業固定的稅前財務成本支出,從而可以做到穩定經營。
承保對象和承保風險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對象是出口企業的應收帳款,承保的風險主要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商業信用風險主要包括:買方因破産而無力支付債務、買方拖欠貨款、買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絶收貨及付款等。
  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因買方所在國禁止或限製匯兌、實施進口管製、撤銷進口許可證、發生戰爭、暴亂等賣方、買方均無法控製的情況,導致買方無法支付貨款。而以上這些風險,是無法預計、難以計算發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業保險無法承受的。
出口信用保險的歷史
  出口信用保險誕生於19世紀末的歐洲,最早在英國和德國等地萌芽。1919年,英國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傢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擔保機構——英國出口信用擔保局(ECGD)。緊隨其後,比利時於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險局(ONDD),荷蘭政府於1925年建立國傢出口信用擔保機製,挪威政府於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擔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國、加拿大和法國分別於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繼建立了以政府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險和擔保機構,專門從事對本國的出口和海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二戰後,世界各國政府普遍把擴大出口和資本輸出作為本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戰略,而對作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資的出口信用保險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態度,將其作為國傢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産省設立貿易保險課,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60年代以後,衆多發展中國傢紛紛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
  中國於1988年創辦信用保險制度,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立出口信用保險部,專門負責出口信用保險的推廣和管理。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其業務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1年,在中國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國務院批準成立專門的國傢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各自代辦的信用保險業務合併而成。
出口信用保險的運營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即投保人必須如實提供項目情況,不得隱瞞和虛報;
  風險共擔原則,其賠償比率一般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則,即保險必須在實際風險有可能發生之前辦妥。
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1. 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貿易規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使企業能夠采納靈活的結算方式,接受銀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業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業給予其買傢更低的交易成本,從而在競爭中最大程度抓住貿易機會,提高銷售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大貿易規模。
  2. 提升債權信用等級,獲得融資便利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企業應收帳款來自國外進口商的風險,從而變應收帳款為安全性和流動性都比較高的資産,成為出口企業融資時對銀行的一項有價值的“抵押品”,因此銀行可以在有效控製風險的基礎上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3. 建立風險防範機製,規避應收帳款風險
  藉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防範風險,可以獲得單個企業無法實現的風險識別、判斷能力,並獲得改進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的協助。另外,交易雙方均無法控製的政治風險可以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加以規避。
  4. 通過損失補償,確保經營安全
  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信用保險機構將按合同規定在風險發生時對投保企業進行賠付,有效彌補企業財務損失,保障企業經營安全。同時,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能夠通過其追償能力實現企業無法實現的追償效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從開辦到現在,已經走過了20年歷程。經過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險有力地支持了大陸機電産品、成套設備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證企業安全收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初步統計,到1998年11月,大陸出口信用保險金額約24億美元,從2001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成立到2008年底,中國信保承保金額已纍计高達1748億美元。
  目前,中國大陸的出口信用保險由中國信保一傢經營。保險按付款期限長短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險又分為綜合保險、統保保險、信用證保險、特定買方保險、買方違約保險和特定合同保險六種。中長期險分為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和再融資保險三種。
  2007年,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貿易額占一般貿易總額的7%。而全世界範圍內受到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貿易占到全球貿易總額的12%。
會計百科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傢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製定的一項由國傢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英文解釋
  1. :  ECI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相關詞
保險中國進出口銀行金融組織
包含詞
日本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貸款
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美國製造商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操作流程與案例
新加坡出口信用保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