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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庭 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与"军事法院"同义。有些国家的"军事法院"就称"军事法庭"。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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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庭
military trial court
iunshi foting
军事法庭(而litary trial eourt)审理军
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
军事法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①军事法
院。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
府颁布的《革命军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
红军师以上、地方各县军区指挥部及军事
委员会分会之下,设立革命军事法庭,后
改称军事裁判所军法处。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立后,1954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成
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统一管理全
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
织法》规定,同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
放军军事法庭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
院。②特种案件军事法庭。1945年,山东
军区颁布的《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
例》规定,为审判战争罪犯及汉奸案件,特
于军事管理期间在山东军区司令部,胶东、
渤海、鲁中、滨海、鲁南等军区司令部及各
城市卫戍司令部内设军事法庭。1956年,
为审判日本侵华战争罪犯,设立了中华人
翼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③军
事审判机关为审理某一刑事案件依法成立的
审判庭。包括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庭的审
判庭。审判庭的调查审理活动,就是军事法
庭的调查审理活动。(唐培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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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a military tribunal, court for trying offences against military law, trial by such a court, court mar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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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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