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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其他固定資産投資
  指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中未列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房地産開發投資的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産的活動。具體包括:
    ⑴國有單位按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管理,計劃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以下工程:①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②煤炭、鐵礦、森工等采掘采伐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③交通部門用公路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梁進行改建的工程;④商業部門用簡易建築費建造的倉庫工程。
  ⑵城鎮集體固定資産投資:指所有隸屬城市、縣城和經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建製的鎮領導的集體單位(鄉鎮企業局管理的除外)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産計劃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⑶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種企、事業單位、個體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産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未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的項目。
經濟百科
  其他固定資産投資:指不劃分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資産投資,包括國有經濟單位按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措施計劃管理,總投資在 50 萬元以上(含 50 萬元)的固定資産投資。即: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礦山、森林等采掘、采伐工業用維持簡單再生産費用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交通部門用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梁進行的改建工程和商業部門用簡易建築費建造的倉庫工程。還包括城鎮集體所有製及其它經濟類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産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