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華 : 文學寫作 > 充足理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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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則之一。提出或證明一個命題,都必須有能夠表明它何以真實的理由。證明要求論據必須真實,並且從論據可以推出論題,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具體運用。
No. 2
  主張充足理由律也是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的邏輯學家﹐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他在《單子論》中說:“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即是﹕(1)矛盾原則﹐……(2)充足理由原則﹐憑着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麽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他所說的充足理由原則的確切含義是什麽﹐也是一個歷來有爭論的問題。I.康德認為﹐矛盾律與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邏輯標準或形式標準。在他看來﹐矛盾律是反面的標準﹐因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違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則是正面的標準﹐因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據的﹐是從一些原則得出而且不會導致假的結論的思想。但傳統邏輯學家一般認為﹐與其說充足理由律是關於思維形式和形式邏輯的規律﹐不如說它是關於存在和事實的規律。正因為如此﹐許多傳統邏輯著作中不敘述這條規律﹐現代邏輯也不討論這個問題。II.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為四種形式: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認識的充足理由律(邏輯推論)、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數學證明)和行動的充足理由律(動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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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zu liyoul□
  充足理由律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主張充足理由律也是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的邏輯學家,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G.W.萊布尼茨。他在《單子論》中說:“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即是:(1)矛盾原則,……(2)充足理由原則,憑着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麽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他所說的充足理由原則的確切含義是什麽,也是一個歷來有爭論的問題。I.康德認為,矛盾律與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邏輯標準或形式標準。在他看來,矛盾律是反面的標準,因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違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則是正面的標準,因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據的,是從一些原則得出而且不會導致假的結論的思想。但傳統邏輯學家一般認為,與其說充足理由律是關於思維形式和形式邏輯的規律,不如說它是關於存在和事實的規律。正因為如此,許多傳統邏輯著作中不敘述這條規律,現代邏輯也不討論這個問題。
     (吳傢國)
    
包含詞
了充足理由律對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在
充足理由律有充足理由律可以而是充足理由律
將充足理由律和這是充足理由律卻正是充足理由律
證明充足理由律的原因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之外的表象充足理由律第四種形式必須通過充足理由律來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