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保險金信托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而由保險受益人(即委托人)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當理賠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信托機構為受益人設立的信托專戶,由信托機構依據信托合同管理、運用這筆信托財産,信托期滿後將信托利益交付給受益人。
保險金信托的功能,有下列幾點:
1.透過專業的財産管理服務,可減輕自行管理運用的負擔;尤其是各種投資工具有專業性,而且市場瞬息萬變,稅務法令錯綜復雜,如果未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將無法掌握充分信息,及提高投資效益,而達到有效管理資産的目標。
2.預為安排獨立的財産,以保障日後之需;由於信托財産具有獨立性,與受托人的財産分離,故具有保護受益人的效果。
3.透過信托,還可以實現要保人及委托人的特定目的;由於要保人在購買保險時,其目的乃是為保險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不是透過信托方式作有效管理,就會擔心保險受益人(委托人)在取得保險金時,無法有效管理運用或處置失當,而造成資産的浪費,減低財産規劃的效果。因此,透過信托規劃,受益人才能獲得實質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