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学艺术创造的成品 | 指文学艺术创作的成品 Means the literary and artistic creation of the finished product | 指文学艺术创作的成品。 鲁迅 《集外集拾遗·<木刻纪程>告白》:“本集全仗国内木刻家协助,以作品印本见寄,拟选印者由本社通知,借用原版。” 郭沫若 《<屈原赋>今译·后记》:“《九歌》和 屈原 身世无直接关联,情调清醒而玲珑,可能是 屈原 年轻得意时的作品。” | | 作品(works)
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见著作权)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在有些国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也被作为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种类和范围往往会不断扩张。由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需要,一些国家开始以著作权对软件加以保护,目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成员国均承诺以著作权方式对软件予以保护,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有其不足之处,即无法保护其流程和构思,抄袭者稍加修改,就可避免侵权,目前许多国家开始考虑以专利形式对软件予以保护。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根据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增扩了作品的外延,也根据我国的实情,增加了一些外延,比如杂技,我国杂技水准在国际上已经领先。但是在这里,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杂志中的技巧等技术问题,而仅仅保护杂技中舞蹈性的、体现美感的部分。
相对于实践的需要,立法的进展总存在滞后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九项作品大类,最后一项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但是,第一,各项大类下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的作品,常常存在争议,比如,美术的概念是否涵盖实用艺术品?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的表述方式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新型作品类型?对此,学界尚有争议,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时,给与了一种开放的态度。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理来界定! | | zuopin
作品
works
通常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在版权法中,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 演说、 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 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流传于一个部落、一个社会群体、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内部未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民间传说、民间歌舞、婚丧礼仪也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某些国家,电子计算机软件,也被作为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按照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要求,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而非抄袭:②可复制性,作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并能以某种物质形式进行复制和传播。
因作品形成的情况不同,各国的版权法一般还列举出若干类版权归属具有特殊性的作品:
合作作品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根据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如无相反协议, 合作作品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有,版权的行使和因他人使用作品所得报酬的分配,由合作者协商解决。但是合作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版权一般由创作该部分作品的作者保留和单独行使。
编辑作品 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特定的方式,将多种作品进行整理、 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文集等。一般国家的版权法规定,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其版权归编辑者或出版者所有,但编辑者或出版者行使版权时,不得损害编辑作品中各个作品的版权。
委托作品 作者根据委托合同为他人创作的作品。作者按委托人的要求创作某一具体作品,委托人按合同双方同意的标准和条件向作者支付报酬。英、美等国的版权法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相反的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委托人所有。在法国、联邦德国等国,版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版权亦归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实际上委托人一般通过合同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菲律宾等国的版权法允许委托人与作者共同享有委托作品的版权。苏联等国的版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归作者,委托人仅仅有权在与作者签的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
职务作品 领薪作者作为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作品主要指雇员作者依雇用合同在受雇期间所创作的作品, 简称雇佣作品。英、美等国的版权规定,此类作品的版权归雇主,或根据雇用合同转让雇主, 法国、苏联等国版权法规定, 此类作品的版权归作者,雇主或作者所在的法人组织仅仅有权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版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在中国,根据惯例,职务作品,以机关、学校、研究所等单位名义发表, 版权归单位; 以作者个人名义发表,版权归作者个人,但作者所在单位为履行本单位的职能有权使用,可不征求同意和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 对一部已有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是与原作相对而言的,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一个剧本,一部中文原著翻译成英文本,一首用一种乐器演奏的古典乐曲整理成用多种乐器演奏的通俗乐曲,后者便是前者的演绎作品。各国版权立法和国际版权公约规定,演绎作品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版权保护,但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行使版权,不得损害原作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如将一部翻译小说改编成电影,不仅要译者授权,而且要小说作者授权,并分别支付报酬。
此外,还有多个作者合作创作、但版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法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沈仁干)
| | - : opus
- n.: composition, creation, oeuvre, product, production, thing, work, writing, dedicate ... to sb., a remarkable work, choral speaking, works; composition, works (of art)
- adj.: voluminous
| | - n. ouvrage, œuv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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