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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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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民法典按不同观点有不同的定义。有以生活的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的,如法国和日本等;有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的,如德国;有以除住居一定处所外,并须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户籍登记的地址为住所。
关于法人的住所,各国亦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法人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机关分设数地,则以主要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法人业务中心为住所。法人进行登记时,住所是登记的必须事项;如有变更,应变更登记。中国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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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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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分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是由本人自由设定的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法定住所则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如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现役军人,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服刑的人的住所,也都有法定住所。住所又分为原始住所和选定住所。前者指一人出生时的住所,后者是因特定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选定的住所,仅对该行为发生住所的效力,所以又称为假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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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失踪、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书状送达、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般与自然人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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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住所】指一个人在管辖他的法律制度的领
域内具有或被视为有永久住所时。依我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住所是指当事人的户籍
所在地。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有原始住所,该住
所将一直存留着,除非他移居他处,把户口迁
往移居处,这时移居处成为他的住所,而原始
住所或称出生地或其父母住所,成为他的籍贯
所在地。一个人除住所外,有时尚有经常居住
的居所,住所与居所同司法管辖权或在特定关
系中的法律适用或选择有关。如我国民法第二
十、二十一条规定,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户
籍所在地)与住所地方不一致时,由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居所地的含义,依法律规定,当
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间居住
一年以上或最后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地方都不
能视为居所地。英美法系一般规定住所地法为
属人法,大陆法系通常规定其国籍法为属人
法,法人的居所是法人核准登记时的一项必须
内容。它是法人进行经济活动,参与诉讼及消
灭时进行清理的地点。法人住所的确定各国不
尽一致。一般以法人组织所在地为其住所。发
达国家以法人主要机关所在地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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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elter
- n.: residency, flat, domicile, residence, dwelling place, place of abode, tabernacle, shebang, room, place, lodging, inhabitancy, home, habitation, accommodation, ab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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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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