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中文全稱:《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法語名字: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英文名字: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簡稱《人權宣言 》,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 人權宣言 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采用18世紀的啓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佈自由、財産、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等原則。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 》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佈“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 法國國民議會,頒布時間: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不滿路易十六召開的三級會議的人們憤而組成國民議會,並提出製定憲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卻強令解散議會,並且調集大批軍隊集結巴黎附近。民衆們推翻了國王,並且開始以新的理想來設計國傢的方向。代表認為,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衆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决議和行政權的决定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因此,國民議會在上帝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了十七條權利,它莊嚴宣佈: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衹有在公共利用上面纔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産、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衹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製。此等限製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津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製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佈、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衹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製定和公佈的且係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衹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註意其用途,决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産不得受到剝奪。 1948年在聯合國人權史上是極其重要的一年,該年聯合國製定了《世界人權宣言 》。宣言本身作為宣言性質的文件,一開始並不具備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確而具有執行效力的國際文件加以落實。在它通過後的幾十年中,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現在,宣言的效力已經遠遠超過聯大通過的一般决議或其他的宣言,以至於許多國際法律工作者認為宣言是一個使聯合國會員國産生法律義務的規範性文件。它的多數條文中具體規定的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條款,基本上被聯合國的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其他的人權和刑事司法文書所采納,從而使宣言的內容獲得了法律的效力。
製定《世界人權宣言 》的想法起源於世界各國對於日本和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種種行為的反思。在同樣的動機下,與《宣言》同時通過的還有《防止及懲治滅絶種族罪公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雖然也存在人權法律對戰爭狀態下軍隊的行為進行規範,但第二次世界大戰表明,這樣的一個法律體係並不充分,國際社會急需要在各國境內和和平時期對人民進行保護,同時也需要為人民提供跨國界和戰爭時期的保護。
宣言是根據憲章的精神,由當時羅斯福夫人擔任主席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的,並於1948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大會的48個成員國通過。憲章關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體現。該宣言包括1個序言段和30個條款。序言段講述了製定該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點值得註意:1)人的尊嚴和平等的權利是固有的;2)宣言確認了人們有反抗的習慣權利;3)人權是人民和國傢共同的實現標準。
宣言的關鍵部分可以分為三組條款:第一組是人權的哲學基礎,它體現在宣言的第1條,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組闡述了人權方面的一般原則,包括:不歧視原則(第2條);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夠充分實現(第28條第1款);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在人們行使權利自由時,衹受法律所確定的限製(第28條第2款)。第三組是包含了實體權利的條款(第3條至第27條)。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3條至第21條),也包含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22條至第27條)。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部分成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淵源。
《世界人權宣言 》本身沒有強製力,但它與其他類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權威性:第一,因為宣言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內容為聯合國製定的其他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采納,從而具有了可執行性。下面我們就來探討一下《世界人權宣言 》的歷史意義、特點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文件,其深遠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宣言對於解釋《聯合國憲章》中的人權條款具有權威的指導作用。由於《聯合國憲章》未規定具體的人權內容,在這種意義上,宣言填補了這一空白,宣言具體闡述了憲章規定的“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內涵。2)宣言是第一個在國際領域係統地提出保護和尊重人權具體內容的國際文件,具有開創意義。宣言第一次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還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權思想和原則,如對人權的承認是維護和平的基礎;人權應受到法治的保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國際環境是實現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證等等。3)宣言作為國際人權法體係的綱領性文件,是衆多人權文件的理論依據或思想基礎。宣言成為聯合國係統國際人權立法的基礎。從國際人權立法及實踐的發展來看,宣言作為人權的國際共同標準的主要組成部分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1966年的國際人權兩公約就是以宣言為基礎,是宣言的法律化;聯合國製定的其他人權公約也都基本上是對宣言的承繼、延伸和發展。另外,宣言對一些區域性的人權公約,如《美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的製定也産生了巨大影響。宣言還直接影響了一些國傢國內憲法的製定。
《宣言》有三大特點:1)權利主體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視性。宣言所規定的人權是超越了階級、國籍、種族、性別等區別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權利。2)權力內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處就在於衹是抽象地談人權,而回避每項人權的具體含義和特質以及權利得以實現的社會條件。3)宣言內涵的多元性、不確定性。為了使宣言能夠獲得各國人民和政府的廣泛接受,宣言在技術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從而使得宣言的內容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就導致雙重人權標準甚至多重人權標準的出現。
宣言對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的巨大影響不言而喻,但其歷史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試圖為全世界確立共同的人權標準,但由於宣言是當時東西方激烈鬥爭的産物,因而從一開始它就被打上了強權政治的烙印,也為以後的國際人權鬥爭埋下了伏筆。其次,宣言的主要內容反映了西方國傢的人權觀,或者說意識形態。因為截止到宣言製定,占統治地位的人權思想和理論都是根植於西方國傢世界觀、社會歷史觀和價值觀,並且宣言的倡導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來自西方國傢。因此,儘管為了獲得廣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極其抽象的語言,仍然難免被打上西方意識形態的烙印,這是不符合廣大發展中國傢的發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權僅僅看成是個人的權利,而忽視、回避集體人權,這顯然與整個人類社會的現實情況不相符,或者說與世界大多數國傢的實際情況不符。“二戰”以後,國際社會人權實踐的特點之一就是強調和保障集體人權,而民族自决權、發展權、和平安全權、環境權等被承認為人權就是這一特點的顯著證明。
儘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畢竟是第一個國際人權文書,並以抽象人道主義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對戰爭,要求和平,反對殖民主義,爭取人權,發展經濟、政治、文化、改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強烈願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過後來的國際人權文書不斷被剋服和彌補,因此宣言仍不失為世界人民推進國際人權運動,改善世界人權狀況的經典性文獻。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 》。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宣言》頒布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傢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衊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鑒於各聯合國國傢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决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瞭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 大會, 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 ,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傢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傢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傢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製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傢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傢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傢,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傢。
第十四條
一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傢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製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 衹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傢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産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 任何人的財産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傢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傢屬有一個符合人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製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傢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着、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製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産生的福利。
二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産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衹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纔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衹受法律所確定的限製,確定此種限製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傢、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世界人權宣言 》是聯合國製定的第一份係統的綱領性人權文件,由於當時美蘇等國不同的人權觀以及各國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在製定過程中充滿了分歧和鬥爭。由於各國政府和人民吸取了二戰教訓,渴望國際人權保障,在人權委員會的努力下《世界人權宣言 》最終還是誕生了,並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n.: 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e by the United Nations, stating an individual's basic rights,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Bill of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