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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kinship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
亲属关系的分类 Kinship classification |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
我国亲属关系图 Our kinship chart |
我国亲属关系图
中国主要亲属关系简表
祖 祖 外 外
祖 祖
母 父 父 母
│ │ │ │
└─┬─┘ └──┬──┘
┌────┬─┴──┬─────────┐ ┌────────────┬┴────┐
│ │ │ │ │ │ │
姑 姑 婶 叔 伯 伯 父 母 舅 舅 姨 姨
丈 妈 婶 父 母 父 亲 亲 舅 妈 妈 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表 堂 堂 弟 弟 嫂 哥 │自│ 姊 姊 妹 妹 │ │
兄 姊 兄 姊 │ │ 妻(夫) 表 表
弟 妹 弟 妹 媳 弟 嫂 哥 │己│ 姊 夫 妹 夫 兄 姊
│ │ │ │ └┬┘ │ │ │ │ │ 弟 妹
└┬─┘ └┬─┘ └─┬─┘ └─┬┘ └─┬┘
└──┬──┘ ┌─┴─┐ └──┬──┘
┌─┴─┐ │ │ ┌─┴─┐
│ │ 媳 儿 女 女 │ │
侄 侄 外 外
妇 子 儿 婿 甥
子 女 │ │ │ │ 甥 女
└┬─┘ └┬─┘
┌┴─┐ ┌┴─┐
│ │ │ │
孙 孙 外 外
孙
子 女 孙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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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但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采取“从近从重”原则。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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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kin, kindred, kinship, relation, family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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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 亲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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