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 互不干涉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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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內政的慨念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從國傢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依此原則,任何國傢或國傢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對別國進行干涉,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涉他國的內政與外交事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內政及內政的範圍
  1、內政及內政的範圍。
  內政就實質而言是國傢在其管轄的領土上行使最高權力的表現。也就是說,凡是國傢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本質上屬於國傢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國傢內政。如决定本國政治制度、經濟體製、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傢政策、社會進步、文化教育體製以及建立對外關係、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出席國際會議、宣戰等等都屬國傢內政。總之,內政包括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任何措施和行動,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外交等多個方面。但也要認清“內政”絶不是一個單純的地域上的概念,一個國傢在本國境內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別國對此違法行為的幹擾並不構成對內政的干涉、比如一國在本國境內扣留外國外交代表作人質就不屬內政的範圍。因為在這種場合扣留人質即破壞了國際法上規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權。再如某國在國內實施種族隔離,也不是內政,因為這是被整個國際社會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一國並不得藉口“內政”來破壞國際法。發生在一國境內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絶等行為,國傢不加幹擾和製止,甚至默許和支持,就不屬於一國內政的範圍。
干涉的含義及形式
  干涉的含義及形式。
  干涉指一國或數國為實現自己的意圖,使用政治、經濟、甚至軍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使被干涉國按照干涉國的意圖行事,以改變被干涉國所執行的某種方針,政策或存在的情勢。如前蘇聯對阿富汗的干涉,美國對科索沃的干涉。
  干涉有多種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因而干涉與侵略有聯繫又有區別: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從某種意義上講侵略是最嚴重的干涉,是最直接露骨、最粗暴的干涉;干涉則不限於使用武力,干涉可采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所以絶不能將非法使用武力理解為干涉的惟一方式。尤其是在現代國際關係中,由於各國人民的覺悟,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較為狡猾、隱蔽的方式,如在他國收買代理人,組織、製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或者鼓勵插手他國內亂,派遣間諜、特務,刺探情況和進行破壞,對他國的內政事務指手畫腳等等。
  干涉也包括積極的干涉和消極的干涉。行為的干涉,屬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是直接的進行干涉。不行為的干涉即消極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這是一種干涉的特殊形式。國際實踐中最明顯的例證是1936年西班牙內戰時期,英、法等國打着“不干涉主義”的旗號,不譴責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製止意、德法西斯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從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這樣,英、法就構成了消極意義上的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
  西方學者為了帝國主義侵略擴張的目的,千方百計為他們的干涉進行辯解,甚至為干涉罩上“人道主義”、“維護人權”的外衣,他們提出“依據權利進行干涉”和“人道主義的干涉”是合法的。他們認為,凡根據“國際條約”、“應合法政府邀請”、“保護外國僑民”、“防止不法行為”而進行的干涉活動,都是“依據權利的干涉”;凡根據一個外國的判斷,一國確有違反“基本人權”行為時,該外國進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義的干涉”。對所謂人道主義的干涉,應從其實質而不應單從字面來看,如果一國隨意按照自己的標準判斷他國是否違反了“基本人權”,進而進行干涉,勢必要使國際關係發生混亂。可見,西方學者這些學說實質都是為干涉他國內政製造法律根據。
  國際法允許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對他國提供援助,這種援助必須是在完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的共同防禦和抗擊侵略者以捍衛被援助國的國傢主權和民族獨立。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鬥爭,當然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