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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同時啓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决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還製訂了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啓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中國貿促會官方網站: http://www.ccpit.org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站: http://www.cietac.org
仲裁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和上海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册》,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經過五十年的不懈努力,開拓進取,勵精圖治,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贏得了中外當事人的普遍信賴,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來居於世界其他仲裁機構的前列,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傢和地區,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决在香港的執行率達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决的公約》(紐約公約)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傢得到承認和執行。
機構設置及職能
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名譽副主任一至三人,顧問若幹人,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邀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
仲裁委員會在組織機構上實行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主任履行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秘書局與秘書處,各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分別在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還設立三個專門仲裁委員會:專傢咨詢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專傢咨詢委員會,負責仲裁程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咨詢意見,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對仲裁規則的製定和修訂提供意見,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等。
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案例編輯和仲裁委員會的年刊編輯工作。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考核,對仲裁員的聘任提出建議。
仲裁委員會總會、華南分會和上海分會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國際的、涉外的和國內仲裁案件。
仲裁委員會設立域名爭議解决中心和亞洲域名爭議解决中心,負責解决各種域名爭議。域名爭議解决中心於2005年7月5日起同時啓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决中心”名稱,全面涵蓋域名爭議解决中心目前業務,並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網上調解和網上仲裁等其他網上爭議解决業務,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網上爭議解决服務。
仲裁委員會與中國糧食行業協會、貿促會糧食行業分會聯合成立了糧食爭議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糧食行業發生的一切爭議。
仲裁委員會在各地貿促會內及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設立了仲裁辦事處,辦事處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從事仲裁宣傳和仲裁協議的推廣和咨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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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名譽副主任一至三人,顧問若幹人,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邀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
仲裁委員會在組織機構上實行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主任履行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秘書局與秘書處,各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分別在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還設立三個專門仲裁委員會:專傢咨詢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專傢咨詢委員會,負責仲裁程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咨詢意見,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對仲裁規則的製定和修訂提供意見,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等。
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案例編輯和仲裁委員會的年刊編輯工作。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考核,對仲裁員的聘任提出建議。
仲裁委員會總會、華南分會和上海分會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國際的、涉外的和國內仲裁案件。
仲裁委員會設立域名爭議解决中心和亞洲域名爭議解决中心,負責解决各種域名爭議。域名爭議解决中心於2005年7月5日起同時啓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决中心”名稱,全面涵蓋域名爭議解决中心目前業務,並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網上調解和網上仲裁等其他網上爭議解决業務,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網上爭議解决服務。
仲裁委員會與中國糧食行業協會、貿促會糧食行業分會聯合成立了糧食爭議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糧食行業發生的一切爭議。
仲裁委員會在各地貿促會內及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設立了仲裁辦事處,辦事處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從事仲裁宣傳和仲裁協議的推廣和咨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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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職能
根據仲裁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要業務職能為:
1、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及國內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爭議案件;
3、提供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解决服務;
4、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請求,為在境外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指定仲裁員;
5、宣傳推廣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訴訟解决爭議的方式方法;
6、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參加相關的國內外組織。
(二)受案範圍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决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
3、國內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1、貸款;
2、存單;
3、擔保;
4、信用證;
5、票據;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債券;
8、托收和外匯匯款;
9、保理;
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
11、證券和期貨。 |